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2021-02-03 18:02:32|1062|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品具有文学艺术创作、发明创造以及经营标志等多种表现形式,但它们都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创造性。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不可能足现有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强调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的特点,并不是说物质产品没有创造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创造性是知识产品构成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而物质产品构成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时并没有创造性的一般要求。就某类具体的知识产品来说,其创造性程度的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一般来说,专利发明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它必须是该项技术领域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著作权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取得独立的著作权。而商标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即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避免与他人的商标构成混同。可见,受保护对象不同,其要求的创造性也有所不同。依照西方学者的说法,专利权要求发明具有“技术先进性”(或称为“非显而易见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或称为“原创性”),而商标权则要求商标具有“可识别性”(或称为“易于区别性”)。
第二。非物质性。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所谓非物质性,即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某一物质产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只能由某一个人或社会组织来实际占有或使用,所有人能够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有形财产,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占。而一项知识产品则不同,它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知识产品虽然具有非物质性特点,但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知识产品创造者以外的人能够了解,这种客观表现形式是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之一。例如,作品表现为文字著述、.舞台表演、绘画、雕塑、音像制品等;发明创造表现为文字叙述、设计图表、形状构造等;商标表现为图案、色彩、符号、文字等。这些客观形式的载体,是知识产品的物化。必须明确,作为知识产品表现形式的载体,绝不是知识产品本身;知识产品是精神产品,它的效能和价值是载体所难以全部包括和体现的。
第三,公开性。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公开性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而有形财产所有人并无将其财产公开的义务。在各项知识产权中,其客体都表现了公开性特征。作者创造作品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之传播,并在传播中得以行使权利、取得利益;发明创造者要划定自己的权利范围,就必须公布专利的技术内容。“专利”(patent)的拉丁文“patere”原意,就有“公开”或“打开”的意思,这个语源表明专利的技术内容必须是公开的,商标所有人为了将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就要使用自己的商标标志。无论是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还是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要取得商标权,或是首先使用商标,或是首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些行为无一不同公开性相联系。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产生条件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将自己的作品、发明创造等公布出来,使公众看到、得到其中的专门知识;而公众承认他们在一定时期内有使用、制造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知识产品是公开的,但任何人都无权加以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西方法学家将这一现象解释为契约关系,即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同知识产品创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创造者有义务将知识产品加以公开,而相应取得一定时期的独占使用权。需要指出的是,属于知识形态产品的技术秘密并不具有公开性,它是依靠保密来维持其专有权利的。在西方民法理论中,专利技术是一种法定专有权,在保护期内一直发生效力。在法律制度中,技术秘密并不受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仅由合同法或侵权法调整,但技术秘密权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本质特征。现代立法表明,技术秘密现已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第一,创造性。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不可能足现有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强调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的特点,并不是说物质产品没有创造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创造性是知识产品构成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而物质产品构成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时并没有创造性的一般要求。就某类具体的知识产品来说,其创造性程度的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一般来说,专利发明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它必须是该项技术领域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著作权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取得独立的著作权。而商标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即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避免与他人的商标构成混同。可见,受保护对象不同,其要求的创造性也有所不同。依照西方学者的说法,专利权要求发明具有“技术先进性”(或称为“非显而易见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或称为“原创性”),而商标权则要求商标具有“可识别性”(或称为“易于区别性”)。
第二。非物质性。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所谓非物质性,即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某一物质产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只能由某一个人或社会组织来实际占有或使用,所有人能够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有形财产,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占。而一项知识产品则不同,它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知识产品虽然具有非物质性特点,但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知识产品创造者以外的人能够了解,这种客观表现形式是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之一。例如,作品表现为文字著述、.舞台表演、绘画、雕塑、音像制品等;发明创造表现为文字叙述、设计图表、形状构造等;商标表现为图案、色彩、符号、文字等。这些客观形式的载体,是知识产品的物化。必须明确,作为知识产品表现形式的载体,绝不是知识产品本身;知识产品是精神产品,它的效能和价值是载体所难以全部包括和体现的。
第三,公开性。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公开性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而有形财产所有人并无将其财产公开的义务。在各项知识产权中,其客体都表现了公开性特征。作者创造作品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之传播,并在传播中得以行使权利、取得利益;发明创造者要划定自己的权利范围,就必须公布专利的技术内容。“专利”(patent)的拉丁文“patere”原意,就有“公开”或“打开”的意思,这个语源表明专利的技术内容必须是公开的,商标所有人为了将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就要使用自己的商标标志。无论是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还是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要取得商标权,或是首先使用商标,或是首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些行为无一不同公开性相联系。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产生条件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将自己的作品、发明创造等公布出来,使公众看到、得到其中的专门知识;而公众承认他们在一定时期内有使用、制造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知识产品是公开的,但任何人都无权加以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西方法学家将这一现象解释为契约关系,即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同知识产品创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创造者有义务将知识产品加以公开,而相应取得一定时期的独占使用权。需要指出的是,属于知识形态产品的技术秘密并不具有公开性,它是依靠保密来维持其专有权利的。在西方民法理论中,专利技术是一种法定专有权,在保护期内一直发生效力。在法律制度中,技术秘密并不受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仅由合同法或侵权法调整,但技术秘密权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本质特征。现代立法表明,技术秘密现已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标签: 知识产权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