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协议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021-02-03 18:02:40|103|起点商标网
随着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知识产权战略更加引人注目。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世界自由贸易的国际会议上,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世界自由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1993年12月25日,历时7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圆满结束。谈判各方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了《包括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终协定》,宣布筹建世界贸易组织(WTO)。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作,并管辖如下协定: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服务贸易协定》(GATS);《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评机制》;《简单多边贸易协定》;《其他一些决定、声明及谅解》。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义》)的生效,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达到一个新高度。
(TRIPS协议》不仅是第一个明确与国际贸易相联系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并在《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WIPO知识产权条约的基础上,第一次将版权、专利、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保护融为一体,而且由于《TRI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成果之一,任何WTO成员国迟早都必须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从而将大大地扩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适用范围。这对于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
作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TRIPS协议》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首先,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说,这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一个质的变化。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r/WTO的基石,所以说《TRIPS协议》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应放在整个WTO的法律体系内加以理解。同时,《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这也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其次,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版权与相邻权领域,(TRIPS协议》规定应根据《伯尔尼公约》,将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新增加了出租权;在商标领域,(TRIPS协议》规定了作为商标(包括服务商标)给予保护的标志及其权利,特别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原产地标志领域,(TRIPS协议》规定了成员国负有禁止混淆原产地标志(尤其是酒类与酒精类商品)的义务;在外观设计领域,(TRIPS协议》规定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所有人有权在10年内禁止他人制造、销售或进口含有该设计的产品;在专利领域,(TRIPS协议》规定任何技术方面新颖的、具有创造性步骤和工业实用性的产品与工序,都应享有20年的专利权;植物品种专利可作为专利给予保护;并详细地限定了强制性许可或政府利用专利的条件;在集成电路图领域,(TRIPS协议》以尚未生效的《集成电路图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为基础,规定集成电路图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在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领域,《TRIPS协议》规定了这类知识产权保护应包括药品与农业化学产品;在与合同许可有关的反竞争法领域,(TRIPS协议》规定WTO成员国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滥用合同许可中的知识权利及其对竞争产生的消极作用。
再次,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这包括成员国有义务根据其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以保障上述知识产权得以有效保护;这种程序必须是能够确保对侵权行为采取有效地行动,并且是公正的,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性与成本以及不合理的拖延;((TRIPS协议》还规定了边境实施制度等。
最后,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协议》的不同时间表,即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型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分别从1996年1月1日、2000年1月1日、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但是,所有成员国从1996年1月1日起都必须履行适用((TRIPS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
由于((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体制中的新规范,在实施中会有较多的新问题,因此在WTO的议事日程中,(TRIPS协议》的实施以及协议本身的完善,占有突出的地位。比如,1996年底,关于原产地标志规定的第一次实施检查;1997年开始的酒类原产地标志注册的谈判;1997年1 1月完成第一次对成员国方知识产权法的评审;1998年开始旨在改进《TRIPS协议》的谈判;1999年1月进行的对某些可授予专利的例外及植物品种保护问题的检查;1999年底进行的对不违反((TRIPS协议》,但仍影响有关成员国权利问题的检查;2000年1月进行的首次两年一度的((TRIPS协议》实施情况的检查等。
1993年12月25日,历时7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圆满结束。谈判各方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了《包括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终协定》,宣布筹建世界贸易组织(WTO)。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作,并管辖如下协定: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服务贸易协定》(GATS);《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评机制》;《简单多边贸易协定》;《其他一些决定、声明及谅解》。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义》)的生效,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达到一个新高度。
(TRIPS协议》不仅是第一个明确与国际贸易相联系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并在《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WIPO知识产权条约的基础上,第一次将版权、专利、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保护融为一体,而且由于《TRI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成果之一,任何WTO成员国迟早都必须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从而将大大地扩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适用范围。这对于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
作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TRIPS协议》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首先,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说,这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一个质的变化。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r/WTO的基石,所以说《TRIPS协议》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应放在整个WTO的法律体系内加以理解。同时,《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这也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其次,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版权与相邻权领域,(TRIPS协议》规定应根据《伯尔尼公约》,将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新增加了出租权;在商标领域,(TRIPS协议》规定了作为商标(包括服务商标)给予保护的标志及其权利,特别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原产地标志领域,(TRIPS协议》规定了成员国负有禁止混淆原产地标志(尤其是酒类与酒精类商品)的义务;在外观设计领域,(TRIPS协议》规定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所有人有权在10年内禁止他人制造、销售或进口含有该设计的产品;在专利领域,(TRIPS协议》规定任何技术方面新颖的、具有创造性步骤和工业实用性的产品与工序,都应享有20年的专利权;植物品种专利可作为专利给予保护;并详细地限定了强制性许可或政府利用专利的条件;在集成电路图领域,(TRIPS协议》以尚未生效的《集成电路图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为基础,规定集成电路图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在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领域,《TRIPS协议》规定了这类知识产权保护应包括药品与农业化学产品;在与合同许可有关的反竞争法领域,(TRIPS协议》规定WTO成员国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滥用合同许可中的知识权利及其对竞争产生的消极作用。
再次,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这包括成员国有义务根据其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以保障上述知识产权得以有效保护;这种程序必须是能够确保对侵权行为采取有效地行动,并且是公正的,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性与成本以及不合理的拖延;((TRIPS协议》还规定了边境实施制度等。
最后,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协议》的不同时间表,即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型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分别从1996年1月1日、2000年1月1日、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但是,所有成员国从1996年1月1日起都必须履行适用((TRIPS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
由于((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体制中的新规范,在实施中会有较多的新问题,因此在WTO的议事日程中,(TRIPS协议》的实施以及协议本身的完善,占有突出的地位。比如,1996年底,关于原产地标志规定的第一次实施检查;1997年开始的酒类原产地标志注册的谈判;1997年1 1月完成第一次对成员国方知识产权法的评审;1998年开始旨在改进《TRIPS协议》的谈判;1999年1月进行的对某些可授予专利的例外及植物品种保护问题的检查;1999年底进行的对不违反((TRIPS协议》,但仍影响有关成员国权利问题的检查;2000年1月进行的首次两年一度的((TRIPS协议》实施情况的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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