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2021-02-03 17:02:52|152|起点商标网
根据《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作为一个开发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1.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按事前的书面协议进行。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2.委托开发
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委托人享有。
3.下达任务开发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本职工作开发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问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资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二)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1.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
2.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条例》的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依法提起软件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定的初步证明。
对于已登记的软件,在软件著作权发生转移活动时,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力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力。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陔软件装入汁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择的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一)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1.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按事前的书面协议进行。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2.委托开发
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委托人享有。
3.下达任务开发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本职工作开发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问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资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二)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1.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
2.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条例》的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依法提起软件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定的初步证明。
对于已登记的软件,在软件著作权发生转移活动时,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力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力。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陔软件装入汁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择的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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