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方式
2021-02-03 17:02:24|241|起点商标网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的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杏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由此可见,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旦受到商标侵权行为的侵害,被侵权人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获得保护:第一,可以协商解决;第二,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第四,对商标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商标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53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在查清事实后,对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有权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商标侵权的非法利益是通过销售侵权商标的商品直接获得,停止销售是制止商标侵衩行为最有效的手段。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侵权商标标识属非法之物,不应存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收缴销毁,以免流入其他渠道,给商标权人造成新的侵害。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对于未销售出的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应责令消除其侵权商标,不能再以侵权商标的面目出现。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这些侵权工具与商标侵权有直接关系,收缴这些工具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再发生侵权的可能,从而比较彻底地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5)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于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应该销毁侵权物品。
(6)罚款。根据《商标法》第47条、48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6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南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①冒充注册商标的;②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还对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责令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责令赔偿损失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不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除责令赔偿损失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自觉履行。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遭受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追究商标侵权人的民事责任,除调解、仲裁以及当事人自行和解外,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的。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判,判令商标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只要商标专用权仍在存续期间,只要侵权行为实际存在,不论侵权行为是否造成商标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害,不论侵权行为持续时问长短,表现形式如何,被侵权人都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还可责令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其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依新修订的《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
商标侵权行为除给商标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外,还会严重损害注册商标的信誉,给商标权人造成长期的潜在的重大经济损失。因此,除责令侵权人修正侵害、赔偿损失外,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以适当方式消除影响,如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开检讨,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挽回商誉,其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除此以外,商标注册人在起诉前还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商标法》第57条、58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伞的措施。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刑事制裁
根据《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罪,是指以营利或者以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侵犯商标权罪的犯罪主体既可能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是个体工商业者等自然人,凡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属之。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侵犯商标权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犯罪客体为被侵犯的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方面必须有犯罪的故意,而且一般都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侵犯商标行为,而且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同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套)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任何人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检举,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核实,认为构成侵犯商标权罪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名成立的,除判决犯罪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应依修订后的现行刑法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对犯罪人处以相应的刑罚:
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④企事业单位犯前三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⑤商标局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中徇私舞弊,发现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杏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由此可见,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旦受到商标侵权行为的侵害,被侵权人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获得保护:第一,可以协商解决;第二,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第四,对商标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商标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53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在查清事实后,对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有权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商标侵权的非法利益是通过销售侵权商标的商品直接获得,停止销售是制止商标侵衩行为最有效的手段。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侵权商标标识属非法之物,不应存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收缴销毁,以免流入其他渠道,给商标权人造成新的侵害。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对于未销售出的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应责令消除其侵权商标,不能再以侵权商标的面目出现。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这些侵权工具与商标侵权有直接关系,收缴这些工具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再发生侵权的可能,从而比较彻底地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5)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于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应该销毁侵权物品。
(6)罚款。根据《商标法》第47条、48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6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南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①冒充注册商标的;②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还对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责令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责令赔偿损失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不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除责令赔偿损失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自觉履行。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遭受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追究商标侵权人的民事责任,除调解、仲裁以及当事人自行和解外,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的。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判,判令商标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只要商标专用权仍在存续期间,只要侵权行为实际存在,不论侵权行为是否造成商标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害,不论侵权行为持续时问长短,表现形式如何,被侵权人都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还可责令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其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依新修订的《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
商标侵权行为除给商标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外,还会严重损害注册商标的信誉,给商标权人造成长期的潜在的重大经济损失。因此,除责令侵权人修正侵害、赔偿损失外,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以适当方式消除影响,如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开检讨,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挽回商誉,其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除此以外,商标注册人在起诉前还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商标法》第57条、58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伞的措施。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刑事制裁
根据《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罪,是指以营利或者以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侵犯商标权罪的犯罪主体既可能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是个体工商业者等自然人,凡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属之。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侵犯商标权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犯罪客体为被侵犯的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方面必须有犯罪的故意,而且一般都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侵犯商标行为,而且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同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套)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任何人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检举,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核实,认为构成侵犯商标权罪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名成立的,除判决犯罪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应依修订后的现行刑法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对犯罪人处以相应的刑罚:
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④企事业单位犯前三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⑤商标局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中徇私舞弊,发现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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