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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阶段

2021-02-03 17:02:20|173|起点商标网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过程主要有三个阶段: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20世纪80年代。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通过了《专利法》,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法通则》,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
    随着改革开放的需要,从1992年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了修订。如1991及1992年分别颁布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1992年修改了《专利法》,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延长了专利保护期,规定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增加本国优先权和专利进口权。1993年修改了《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禁止将地名注册为商标,规定使用许可的要求,简化申请手续,扩大商标侵权行为范围及规定不当商标撤销程序。
    2001年,为了入世的需要,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逐渐与国际接轨,形成了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于2000年8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从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权的法律法规,加强专利权保护力度,同时也更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标准。2001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新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了大量重要的修改,使我国的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制度逐渐向国际靠拢。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最终由全国人大通过,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解决了高新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保护所提出的新问题,解决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知识产权协定》的衔接问题,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此外,全国人大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
    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修订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或废止了26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一致的知识产权规章或文件。而且,中国受理的三种专利申请突破了30万件,受理的商标申请突破45万件,版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从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中逐渐规定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也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完善审判制度,严肃执法,在审判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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