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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2021-02-03 16:02:25|192|起点商标网
  对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立法例上主要有四种做法:一是适用民商法保护,即把商号权作为一种民商事权利予以保护。在民法典、商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的配套行政法规中规定商号权。二是适用商标法保护,将商标和商号等同规定在商标法中,将驰名商号等同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三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犯商号权的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四是制定专门法予以保护,即以商号法或者在经营性标记的专门法中规定商号权及其保护措施。
    (一)民商法的保护
    商号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盗用、假冒他人的商号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适用民事侵权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而在民法典、商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的配套行政法规中规定商号权。《日本商法典》、《德国商法典》中都有对商号权取得、转让等方面的规定。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保护合伙、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商号;1993年公布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应当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也对商号的构成、专用权的范围、核准登记的程序、使用和转让的规则、纠纷和争议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商标法的保护
    商号与商标虽然有许多不同,但两者所具有的功能有诸多共同之处,特别是同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经营性标记,两者的法律规则不乏互相沟通参照的地方,因此在商标法中也可包括对商号权进行保护的内容。例如,《美国商标法》第44条c款规定,不论商号注册与否,他人若采用或行使相同或近似于商号权人的商号或标章者,应认为是权利的侵害;对于国内外人,均予以同等之保护。1964年出版的《州模范商标法》也对商号予以规定,它在给商号下定义时采取了与《美国商标法》相似的定义,但除了“名称”以外,又加上“词、记号、图案或这些东西的配合”。出于统一标记保护立法目的,德国通过了《商标及其他标记保护法》,将商事名称保护与商标保护融合在一起。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号权是将侵犯商号权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擅自使用他人商号,致使消费者误认的,属于商业假冒行为的范围,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例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规定对营业标记的保护,在营业中使用一种名称、商号,或某营利事业、工商企业或一种印刷品的专门标记,由此可能与另一种已经有权使用的名称、商号或专门标记引起混淆者,可请求制止其使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款、第21条等也对围绕商号进行的不正当竞争作了一些规定,但在法律责任上作了援用《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四)专门法的保护
    制定专门法保护商号权成为当前商号权立法的最新趋势。1966年11月1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订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示范法》第4编集中规定了商号、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涉及禁用的商号、商号的保护、商号的转让和转移,认为商号即使在登记前或者未登记,仍然受到保护,而且可以对抗第三者的非法行为。第三者在后来使用该商号,不论是作为商号使用,还是作为商标、服务标记或集体商标使用,并且类似商号或商标的这种使用可能使公众误解,即视为非法。由于我国现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号的规定零散、笼统且不统一,因此也有学者建议专门制定商号保护法,或者参照《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示范法》将商号权法律制度与相关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合并立法,对商号的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废止、专用权、转让、许可使用、管理、纠纷解决、处罚等以单行法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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