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2021-02-03 16:02:40|181|起点商标网
韩国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另一类就是著作权。韩国把知识产权中新涉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商务、网络域名等内容统称为新知识产权。
(一)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分为专利和商标两大类。在韩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
韩国对发明专利的保护采取登记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为获得专利权并获得保护必须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韩国知识产权局只对请求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且按照请求实质审查的顺序的进行审查。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为从申请日起5年。但是,韩国知识产权局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不按照申请的顺序审查,而进行优先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韩国发明法的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韩国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
经过审查发没有现驳回理由的,由韩国知识产权局作出授权决定。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开始3个月内缴纳登记费。韩国知识产权局对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授权公告。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专利提出异议审查。经过审查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会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陈述意见未能克服驳回理由而申请人不服时,可以向专利复审院请求驳回申请不服审判。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登记之日开始到。从申请日起20年之日为止。申请的发明专利如果是关于农药或医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年。
2.实用新型
韩国通过实用新型法保护实用新型,其技术水平比发明低。
实用新型法在实用新型申请步骤或其先申请原则、附图原则、补正及补正驳回制度、优先权制度、授权公告制度等方面和发明相同。
3.外观设计
韩国外观设计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把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新设计。韩国的外观设计法采用登记原则和先申请原则,想在韩国受到外观设计保护,必须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号》观设计申请之后,韩国知识产权局对其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等进行全部审查之后决定授权与否,但对一些特定物品进行无审查登记制度。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授权登记之日起15年。
4.商标
韩国的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和登记原则,为“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受到保护,必须登记商标。对先使用者在商标法上不提供任何保护,但如果该商标是驰名或著名商标时,对其进行保护。商标登记与该商标是否在韩国国内使用无关。
韩国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商标识别力审查和授权实质条件审查后,对合格的商标进行申请公告。该申请公告之日起30天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登记提出异议。
商标权是在经过申请公告获得登记之后发生,保护期限为10年,此后每10年进行一次更新登记,以获得半永久性的保护。
从2005年7月起,韩国知识产权局将对具有特定地理来源并且由于该产地而具备某种品质或声誉的产品予以商标保护。现行韩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只采取限制性的保护措施,不允许申请注册地理名称及产地标志。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以保护来自特定产地并以该产地命名的产品。因此,2005年7月新商标法生效之后,凡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产品;,无论是外国知名地理标志还是在韩国国内有名的地方特产,均将受到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概念包括产地名称。
(二)著作权
在韩国,可获得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而且不能超越别人能理解的范畴,必须把著作者头脑中的思想转为让人理解的形式。但这并不是说著作权必须是有形的,表现形式虽然是无形,但别人能感知、并能理解,就能成为著作物。
除了特定的情况外,著作物都可以登记为并获得著作权。著作权的登记是指,把著作者的姓名等有关著作物的事项登记在著作物登记簿上,让一般公民都可以查询、浏览。
(三)新知识产权
在韩国,新知识产权是指集成电路、生命工学、植物保护、电子商务、软件保护、数据库、因特网域名等。
韩国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993年8月开始施行有关半导体集成电路的配置设计的法律。根据半导体制品的特性,因其生命周期短,保护期限定为1年。
生命工学中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动物或植物,有些可通过专利权来保护。有关生物工学,韩国最近所关注的是与DNA复制有关的遗传基因事业、生物染色体组等项目。有关人体的研究项目,世界各国在宗教、伦理、哲学、法律等角度对这个问题还存在着争议。
韩国于2001年1月7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50个加盟国。在韩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植物发明专利而获得专利权,另一种是向韩国农林部下屑的国立种子管理所提出品种保护申请而获得保护。
电子商务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韩国知识产权局为更好地审查电子商务关联技术设计了独立的审查指南,并不断地进行修改。2001年修正的《特许法实施令)把。电子商务关联发明”定为优先审查的对象。
韩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为其保护对象,而该法第4条第2项规定将另外制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现行的tH-算机软件保护法)是1986年12月31日制定的,由韩国情报通讯部主管。随着软件产业急速成长,韩国修改了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的审查基准,1998年8月1日开始软件也可被授予专利权。
在韩国可以通过专利法保护数据库,这主要是解决有关数据库构筑或检索方法等技术层面的保护问题。有关数据库的专利是从1993年开始申请,并于1997年开始授权。对数据库内容还可通过著作权和《因特网信息产业发展法}来保护。韩国为保护内容没有独创性而未能成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数据库,2002年7月14日开始实施《因特网信息产业发展法》。从而使内容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以受到双重保护,内容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也可用该法来保护。
在韩国,网络域名问题可依靠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来解决。例如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秘密相关法律,可以把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的使用视为与驰名商标产生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进一步,即使没有产生混淆,但是可以确定使用者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也可以要求停止使用其域名。
(一)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分为专利和商标两大类。在韩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
韩国对发明专利的保护采取登记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为获得专利权并获得保护必须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韩国知识产权局只对请求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且按照请求实质审查的顺序的进行审查。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为从申请日起5年。但是,韩国知识产权局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不按照申请的顺序审查,而进行优先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韩国发明法的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韩国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
经过审查发没有现驳回理由的,由韩国知识产权局作出授权决定。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开始3个月内缴纳登记费。韩国知识产权局对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授权公告。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专利提出异议审查。经过审查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会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陈述意见未能克服驳回理由而申请人不服时,可以向专利复审院请求驳回申请不服审判。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登记之日开始到。从申请日起20年之日为止。申请的发明专利如果是关于农药或医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年。
2.实用新型
韩国通过实用新型法保护实用新型,其技术水平比发明低。
实用新型法在实用新型申请步骤或其先申请原则、附图原则、补正及补正驳回制度、优先权制度、授权公告制度等方面和发明相同。
3.外观设计
韩国外观设计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把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新设计。韩国的外观设计法采用登记原则和先申请原则,想在韩国受到外观设计保护,必须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号》观设计申请之后,韩国知识产权局对其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等进行全部审查之后决定授权与否,但对一些特定物品进行无审查登记制度。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授权登记之日起15年。
4.商标
韩国的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和登记原则,为“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受到保护,必须登记商标。对先使用者在商标法上不提供任何保护,但如果该商标是驰名或著名商标时,对其进行保护。商标登记与该商标是否在韩国国内使用无关。
韩国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商标识别力审查和授权实质条件审查后,对合格的商标进行申请公告。该申请公告之日起30天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登记提出异议。
商标权是在经过申请公告获得登记之后发生,保护期限为10年,此后每10年进行一次更新登记,以获得半永久性的保护。
从2005年7月起,韩国知识产权局将对具有特定地理来源并且由于该产地而具备某种品质或声誉的产品予以商标保护。现行韩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只采取限制性的保护措施,不允许申请注册地理名称及产地标志。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以保护来自特定产地并以该产地命名的产品。因此,2005年7月新商标法生效之后,凡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产品;,无论是外国知名地理标志还是在韩国国内有名的地方特产,均将受到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概念包括产地名称。
(二)著作权
在韩国,可获得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而且不能超越别人能理解的范畴,必须把著作者头脑中的思想转为让人理解的形式。但这并不是说著作权必须是有形的,表现形式虽然是无形,但别人能感知、并能理解,就能成为著作物。
除了特定的情况外,著作物都可以登记为并获得著作权。著作权的登记是指,把著作者的姓名等有关著作物的事项登记在著作物登记簿上,让一般公民都可以查询、浏览。
(三)新知识产权
在韩国,新知识产权是指集成电路、生命工学、植物保护、电子商务、软件保护、数据库、因特网域名等。
韩国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993年8月开始施行有关半导体集成电路的配置设计的法律。根据半导体制品的特性,因其生命周期短,保护期限定为1年。
生命工学中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动物或植物,有些可通过专利权来保护。有关生物工学,韩国最近所关注的是与DNA复制有关的遗传基因事业、生物染色体组等项目。有关人体的研究项目,世界各国在宗教、伦理、哲学、法律等角度对这个问题还存在着争议。
韩国于2001年1月7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50个加盟国。在韩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植物发明专利而获得专利权,另一种是向韩国农林部下屑的国立种子管理所提出品种保护申请而获得保护。
电子商务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韩国知识产权局为更好地审查电子商务关联技术设计了独立的审查指南,并不断地进行修改。2001年修正的《特许法实施令)把。电子商务关联发明”定为优先审查的对象。
韩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为其保护对象,而该法第4条第2项规定将另外制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现行的tH-算机软件保护法)是1986年12月31日制定的,由韩国情报通讯部主管。随着软件产业急速成长,韩国修改了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的审查基准,1998年8月1日开始软件也可被授予专利权。
在韩国可以通过专利法保护数据库,这主要是解决有关数据库构筑或检索方法等技术层面的保护问题。有关数据库的专利是从1993年开始申请,并于1997年开始授权。对数据库内容还可通过著作权和《因特网信息产业发展法}来保护。韩国为保护内容没有独创性而未能成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数据库,2002年7月14日开始实施《因特网信息产业发展法》。从而使内容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以受到双重保护,内容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也可用该法来保护。
在韩国,网络域名问题可依靠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来解决。例如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秘密相关法律,可以把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的使用视为与驰名商标产生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进一步,即使没有产生混淆,但是可以确定使用者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也可以要求停止使用其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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