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2021-02-03 16:02:52|226|起点商标网
香港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之一,因此必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对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一)专利
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其专利保护制度基本上是英国专利保护的延伸,其基础是原港英当局颁布的《专利权注册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自身没有独立的专利,但是允许,并且只允许专利权人就其在英国获得批准的专利或欧洲专利局批准并指定英国的专利授权后5年内,到香港进行专利注册,从而在香港取得专利保护,并且该注册专利的有效性依赖于原英国专利的有效性。
为了有利于香港的顺利回归和继续稳定繁荣,香港回归前夕中英双方进行了多轮谈判,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议题,当然也包括专利制度问题。根据中英双方的谈判结果,1997年5月29日港英当局颁布了新的{专利条例)取代了原来的《专利权注册条例》。该{专利条例》反映了香港即将回归的现实,初步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该(专利条例)已于1997年6月27日起实施。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利保护制度就是以该《专利条例》为基础的。
根据{专利条例》,香港的专利制度可分为标准专利(Stan-dardpatent)及短期专利(ShoR-mrmpaint)两类。
标准专利是指在指定外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在香港均可申请获得标准专利。指定专利局有中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及英国专利局。对香港来说,要申请标准专利只能在先获得指定专利局的专利后才可在香港申请获得标准专利。标准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达20年,自相应指定专利申请提交日起计。
申请标准专利的程序分两步:第一步是在指定专利局公布指定专利申请后的6个月内在香港申请人档,第二步在指定专利局授予专利并公布后的叶月内在香港申请注册,即获得标准专利。
香港的短期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生产短线产品的制造商需要。因这类产品的商业寿命比较短,所以希望尽快获得保护。短期专利由香港专利局直接授予,但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申请程序比标准专利要简单得多。短期专利的保护期为8年,届满后不可续期。
可注册的专利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新颖性,必须不构成现有科技的一部分。②工业应用,可以在任何种类的工业中作出或使用。③创造性,对擅长有关科技的人而言并非是明显的。
但下列各项不视为可享有专利:·’
(1)该项发明关乎:①任何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②任何美学上的创作;③进行业务的任何计划,或用于电脑的任何程序。
(2)该项发明的发表或实施是会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3)该项发明是一个植物或动物品种或用作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属生物学方法。
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有权阻止他人实施下列未经其同意的行为:①制造、提供或使用该专利保护的产品或将该产品投放市场,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或储存该产品;②提供、使用直接用该专利所保护的方法而制造的产品,或者为上述目的而进口或储存该产品;③在非法的情况下将该专利所保护的方法提供给他人在香港使用。
在注册专利侵权的诉讼中,专利权人可采取以下民事补救措施:①禁制令——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②要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③索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④要求收回或销毁侵权产品等。
(二)注册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由某一制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表因素组成,包括有关产品的设计、外形、颜色、形状、式样或材料的特征或组成要素。
注册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衡量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标准是客观的,即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已经注册或公开。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在其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有相同的外观设计在香港注册或公开,则该外观设计便不符合新颖性标准。
外观设计一经注册,它的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同意且为了商业目的而制造或出售包含注册外观设计的制品。
在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可续展,每次5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5年。
凡在香港制造、输入和出售注册的设计或相似设计的物件,或在香港进行任何涉及这些对象的交易,便构成侵犯一项注册设计在香港所享有的权利。在注册设计侵权诉讼中,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可采取以下民事补救措施:禁制令、损害赔偿、索取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要求收回或销毁侵权产品等。
(三)商标
香港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其主要原则有:①自愿注册原则,②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③保护申请在先和保护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个别人士或法人团体/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如属商号,必须以独资经营人或合伙人名义提出申请。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第9条的规定,商标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条件均可注册于记录册A部:①以独立形式表达的公司、个人或商行名称;②申请人的签署(中文字除外);③创造的文字;④非描述使用有关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文字,或地方名称或姓氏;⑤其他有显著性的标志。未能符合第9条的要求可注册在A部的规定,而符合第10条的规定的标志可注册于记录册B部。这类标志必须能够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区别(识别性)。用于B部注册的审查一般没有A部注册的严格及有保障。从注册日起计满七年后,原先在B部注册的商标效力仍有可能受到质疑。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七年,之后可续展十四年,续层次数不限,因此商标权理论上是无限期的,但必须向政府缴交续期费用。
注册商标后,除了晶牌增值外,还可以保障商誉免受侵害。根据条例已注册的商标持有人有权禁止第三者在未征得他同意前:将其商标或一个近似的商标用于与注册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保障已注册商标的商誉及利益。注册商标的最大优点是,当该注册商标被非法使用时,商标持有人不须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商誉,仅凭注册的事实便可起诉,因而使诉讼费用大大减少。
(四)版权
版权给予版权持有人一种特有的权利,如没有版权持有人的许可,他人不可翻印或翻制其作品。版权法不保护一些构思,只保护构想出来的具体形式,如草稿或设计草图等。
香港的版权保护九大类的作品:戏剧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声音纪录、影片、广播节目(包括声音与影像)、有线传播节目以及文学作品、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出版,电脑程序和独创的电子数据库也作为文学作品。
对于文学、戏剧和艺术作品,其保护期由创作时起直至作者死后50年。如果作者身份不详,则以作品完成创作或首次公开的那年年终起计算50年。声音纪录的保护期从作品制成或发行那年年终起算50年。影片的保护期为直至著作人最后一人死亡那年年终起算50年。对文学、戏剧和音乐作品出版版本以出版那年年终起计算25年。
版权持有人可以禁止或授权他人从事作品的复制、公开发行、公开表演、广播以及输入有线传播节目系统及改编版权作品等。
版权持有人还有权禁止如下行为:①侵权作品的进口,②拥有或交易侵权作品,③为制造侵权作品提供工具,④允许使用场地作侵权表演,⑤为侵权表演提供设备。
版权侵权的救济包括以下几类:
1.民事赔偿:①禁制令;②损害赔偿,索取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③收回侵权产品。
2.刑事惩罚: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HK500000及监禁8年。
3,边境保护:由海关禁止侵权产品进口,版权持有人或版权受让人在缴付一笔保证金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扣押令,授权海关扣押怀疑侵犯版权的进口货物。
(一)专利
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其专利保护制度基本上是英国专利保护的延伸,其基础是原港英当局颁布的《专利权注册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自身没有独立的专利,但是允许,并且只允许专利权人就其在英国获得批准的专利或欧洲专利局批准并指定英国的专利授权后5年内,到香港进行专利注册,从而在香港取得专利保护,并且该注册专利的有效性依赖于原英国专利的有效性。
为了有利于香港的顺利回归和继续稳定繁荣,香港回归前夕中英双方进行了多轮谈判,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议题,当然也包括专利制度问题。根据中英双方的谈判结果,1997年5月29日港英当局颁布了新的{专利条例)取代了原来的《专利权注册条例》。该{专利条例》反映了香港即将回归的现实,初步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该(专利条例)已于1997年6月27日起实施。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利保护制度就是以该《专利条例》为基础的。
根据{专利条例》,香港的专利制度可分为标准专利(Stan-dardpatent)及短期专利(ShoR-mrmpaint)两类。
标准专利是指在指定外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在香港均可申请获得标准专利。指定专利局有中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及英国专利局。对香港来说,要申请标准专利只能在先获得指定专利局的专利后才可在香港申请获得标准专利。标准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达20年,自相应指定专利申请提交日起计。
申请标准专利的程序分两步:第一步是在指定专利局公布指定专利申请后的6个月内在香港申请人档,第二步在指定专利局授予专利并公布后的叶月内在香港申请注册,即获得标准专利。
香港的短期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生产短线产品的制造商需要。因这类产品的商业寿命比较短,所以希望尽快获得保护。短期专利由香港专利局直接授予,但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申请程序比标准专利要简单得多。短期专利的保护期为8年,届满后不可续期。
可注册的专利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新颖性,必须不构成现有科技的一部分。②工业应用,可以在任何种类的工业中作出或使用。③创造性,对擅长有关科技的人而言并非是明显的。
但下列各项不视为可享有专利:·’
(1)该项发明关乎:①任何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②任何美学上的创作;③进行业务的任何计划,或用于电脑的任何程序。
(2)该项发明的发表或实施是会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3)该项发明是一个植物或动物品种或用作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属生物学方法。
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有权阻止他人实施下列未经其同意的行为:①制造、提供或使用该专利保护的产品或将该产品投放市场,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或储存该产品;②提供、使用直接用该专利所保护的方法而制造的产品,或者为上述目的而进口或储存该产品;③在非法的情况下将该专利所保护的方法提供给他人在香港使用。
在注册专利侵权的诉讼中,专利权人可采取以下民事补救措施:①禁制令——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②要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③索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④要求收回或销毁侵权产品等。
(二)注册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由某一制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表因素组成,包括有关产品的设计、外形、颜色、形状、式样或材料的特征或组成要素。
注册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衡量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标准是客观的,即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已经注册或公开。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在其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有相同的外观设计在香港注册或公开,则该外观设计便不符合新颖性标准。
外观设计一经注册,它的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同意且为了商业目的而制造或出售包含注册外观设计的制品。
在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可续展,每次5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5年。
凡在香港制造、输入和出售注册的设计或相似设计的物件,或在香港进行任何涉及这些对象的交易,便构成侵犯一项注册设计在香港所享有的权利。在注册设计侵权诉讼中,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可采取以下民事补救措施:禁制令、损害赔偿、索取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要求收回或销毁侵权产品等。
(三)商标
香港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其主要原则有:①自愿注册原则,②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③保护申请在先和保护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个别人士或法人团体/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如属商号,必须以独资经营人或合伙人名义提出申请。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第9条的规定,商标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条件均可注册于记录册A部:①以独立形式表达的公司、个人或商行名称;②申请人的签署(中文字除外);③创造的文字;④非描述使用有关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文字,或地方名称或姓氏;⑤其他有显著性的标志。未能符合第9条的要求可注册在A部的规定,而符合第10条的规定的标志可注册于记录册B部。这类标志必须能够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区别(识别性)。用于B部注册的审查一般没有A部注册的严格及有保障。从注册日起计满七年后,原先在B部注册的商标效力仍有可能受到质疑。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七年,之后可续展十四年,续层次数不限,因此商标权理论上是无限期的,但必须向政府缴交续期费用。
注册商标后,除了晶牌增值外,还可以保障商誉免受侵害。根据条例已注册的商标持有人有权禁止第三者在未征得他同意前:将其商标或一个近似的商标用于与注册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保障已注册商标的商誉及利益。注册商标的最大优点是,当该注册商标被非法使用时,商标持有人不须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商誉,仅凭注册的事实便可起诉,因而使诉讼费用大大减少。
(四)版权
版权给予版权持有人一种特有的权利,如没有版权持有人的许可,他人不可翻印或翻制其作品。版权法不保护一些构思,只保护构想出来的具体形式,如草稿或设计草图等。
香港的版权保护九大类的作品:戏剧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声音纪录、影片、广播节目(包括声音与影像)、有线传播节目以及文学作品、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出版,电脑程序和独创的电子数据库也作为文学作品。
对于文学、戏剧和艺术作品,其保护期由创作时起直至作者死后50年。如果作者身份不详,则以作品完成创作或首次公开的那年年终起计算50年。声音纪录的保护期从作品制成或发行那年年终起算50年。影片的保护期为直至著作人最后一人死亡那年年终起算50年。对文学、戏剧和音乐作品出版版本以出版那年年终起计算25年。
版权持有人可以禁止或授权他人从事作品的复制、公开发行、公开表演、广播以及输入有线传播节目系统及改编版权作品等。
版权持有人还有权禁止如下行为:①侵权作品的进口,②拥有或交易侵权作品,③为制造侵权作品提供工具,④允许使用场地作侵权表演,⑤为侵权表演提供设备。
版权侵权的救济包括以下几类:
1.民事赔偿:①禁制令;②损害赔偿,索取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③收回侵权产品。
2.刑事惩罚: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HK500000及监禁8年。
3,边境保护:由海关禁止侵权产品进口,版权持有人或版权受让人在缴付一笔保证金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扣押令,授权海关扣押怀疑侵犯版权的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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