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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业界对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要求

2021-02-03 16:02:38|174|起点商标网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问题涉及信息工业界的利益。这些工业领域包括信息生产领域、信息出版领域、信息分销领域、信息传输领域等。知识产权制度与这些产业利益息息相关。信息工业界对知识产权保护有更高的要求,在WTO机制下,出版、音乐唱片、数据库、网络、传播、域名管理等领域很容易引起跨国知识产权涉讼。信息工业界对知识产权高标准要求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增加知识产权新权利,延长保护期限,更严格的救济与惩罚措施,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合作等。在数字环境下,信息、工业界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他们不仅在经济上采取措施,而且加大在立法中的博弈力度。
2001年10月5日,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澳大利亚()rica公司,就ww.chemnet.com城名所有权发生跨国知识产权争端。这是我国加入WTO后第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最终由杭州市工商局出具了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服公司一直在使用“HangzhouHi2000InfoTechCo,,ltd.”这个英文名称的证明。溴大利亚公司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栽决前数小时提出撤诉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出版工业与图书馆等公益性组织始终有立场上的差别。关于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代表国际图书馆利益的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LibraryAssociationsandInstitutions,简称IFL.A)①主张“版权的平衡是为了每一个人”。国际图联始终认为过度的版权保护、不合理地限制接触信息和知识,影响到社会公正的原则。“数字的并没有不同”(DigitalisnotDiffeent)。为促进“信息资源共享”(InformationResourceSharing),在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并没有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法定利益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伯尔尼公约》允许其成员国给予一些例外的规定。②而代表国际出版商利益的国际出版商版权理事会(InternationalPublishersCopyrightCouncil,简称IPCC)则发表了与图书馆界很不同的立场,IPC认为“数字化是不同的”(DigitalisDifferent)。新的技术环境给出版和图书馆都带来了挑战,但技术到底怎样改变出版和图书馆现在还没有确定。作者与出版者传统的权利应谨慎地保护,因为图书馆使用印刷出版物与数字出版物是很不同的。“数字化作品版权保护需要新规财”(DigitalVersionsofWorksNeedCopyrightProtectionAdequatetotheirNature),“不应再有·私人的'或?个人的'使用版权豁免,除了有限地合理使用(针对特定敏感标准和不影响市场或版权作品的价值或创作者的利益,应创立新权利)。”主张通过市场而不是立法来实现平衡。①事实上,出版商的某些观点已经得到了立法的采纳、如WCT、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简称DMCA),欧盟《协调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以及中国2001年11月修改的《著作权法》。可以说在国际利益集团的压カ下,作品合理使用,特别是在网络上合理使用的空间正在受到挤压,而图书馆与出版商等利益集团的争论从未停止过。
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过程中,图书馆界要求给予图书馆数字化法定许可的权利。图书馆学者与出版者在这一理论上发生争论。在图书馆法定许可问题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终没有采纳之前草案中提出的“四六条”,没有给子图书馆或类似机构版权上的普遍特权,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定许可图书馆不经许可使用和提供作品。对于《条例》的这种修改,中文在线公司版权部主任谢广オ先生表示赞同和欢迎。上海数字世纪网络有限公司网络出版总监周澍民先生认为“法律法规有时会决定一个产业的命运”,他表示非常高兴看到《条例》对《条例(草案)》作了很关键的修改,认为这是维护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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