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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注重驰名商标的认定

2021-02-03 14:02:05|231|起点商标网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中国商标领域约定俗成的一个与英文“Wel- Known Mark词相对应的概念。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字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也就是说,一个驰名商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第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即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驰名商标可获得特殊保护。对驰名商标予以高于普通商标的特殊保护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根据《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即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与服务,扩大到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也就是说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商品与服务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第二,是体现在《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对驰名商标进行国家间相互保护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也是缩约国之一。我国的商标管理机构一直依据该条约对在我国的外国驰名商标实行保护,同时也有权要求缔约国对我国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如我国的“风凰”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美国、印尼的被抢注后,就是通过两国相应的法律程序又转让给了风凰有限公司:“乐凯”则以驰名商标为由,申请撤销了在美国的冲突商标等。可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力度。
2.地名商标需要申请认定。根据《巴黎公约》之规定,一项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是否为驰名商标,应由该成员国的商标注册或使用的主管机关认定。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想要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必须经过有关机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的“认定”。我国原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由国家商标局依法“批量”、“主动认定”。现行商标法改用“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国际惯例。所谓个案认定,说明驰名商标并不代表某种产品的终极结果,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一个企业即使以前没有申请和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当其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为企业名称时,如果企业认为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而后撤销侵权方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谓被动保护,是指驰名商标只针对某个被侵权企业的商标纠纷才有意义,而不是对全社会有效。驰名商标实质上是一种产品的客观市场声誉,它有许多量化的内在指标,如销售量、市场占有率、销售的区域、公众的知晓程度等等。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新规定”,表明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市场行为,而是全力营造一个保护驰名商标的良好法制环境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寻求法律对商标的扩大保护。这是企业保护商标的一最佳途径。我省企业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适时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以便在国内外市场上,以驰名商标为武器,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品牌权益。目前我省己有12件商标获得国家商标局的驰名商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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