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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商标注册系统摘要

2021-02-03 07:02:00|222|起点商标网
突尼斯是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并批准了在海牙(1925),伦敦(1934)和斯德哥尔摩(1967)修订的《巴黎公约》文本。自1988年4月9日起,突尼斯退出了《马德里协定》,其结果是,应在该国提出国家申请以保护商标。现有的国际注册将继续有效,直到其各自的有效期限为止。可以通过提交国家续展申请来进行国际注册续展。为了商标注册的目的,突尼斯遵循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
在突尼斯登记当局没有审查的情况下,通常在提出登记申请后直接签发登记证书。关于公布程序,仅在国家标准化研究院和工业产权研究所(INNORPI)出版的季度公报Al-Muwassafat上公布已注册商标的列表。没有反对商标注册的规定。
自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五年,可以无限期延长。商标法为商标续展提供了六个月的宽限期。但是,在此期间内的续签可能会被罚款,具体取决于月份数。利害关系方可向突尼斯法院提出撤销或无效商标注册的程序。
The assignment of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should be recorded with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Unless it is entered in the records, a trademark assignment shall not be effective vis-a-vis third parties. The assignment of a trademark may be effected along with or without the goodwill of the business concern. Changes in the name and/or address of a registrant must be recorded.
在突尼斯,不要求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权仅通过注册获得。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在突尼斯注册了商标,则可以在任何时候向突尼斯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该商标注册的诉讼。根据突尼斯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对注册商标的任何侵权或未经授权的使用均应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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