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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被拒绝的绝对理由

2021-02-03 07:02:22|221|起点商标网
根据编号为6769的工业产权代码(IPC)的第16条,该条款于2017年1月10日生效,当土耳其专利商标局(“ Office”)裁定申请没有形式缺陷时,它将根据IPC第5条对申请进行审查,其标题为“商标注册中的拒绝理由”。
虽然商标局根据拒绝的绝对理由依职权审查了商标申请,但第三方也可以声称在反对公开申请的过程中违反了拒绝的绝对理由。商标局于2019年9月30日发布了《商标审查指南》,并确定了与绝对驳回理由有关的审查原则。
下文将对IPC第5条中与拒绝的绝对理由有关的条款进行详细审查。
IPC第5 / 1-a条规定,根据IPC第4条的规定,不得被接受为商标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根据IPC第4条,标志必须满足三个条件:i)必须是标志;ii)它必须能够区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和ⅲ)它必须能够在一个方式寄存器被表示,以确定给予其所有者的保护明确和准确的主题。
因此,例如,由于无法使用当今的技术在寄存器上表示气味和味道,因此根据IPC第5 / 1-a条,将拒绝使用这些标志的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做出决定,以其不能在注册簿1上注册为由,拒绝注册人工草莓味的商标申请。
根据IPC第5 / 1-b条,“没有任何鲜明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例如,第30类咖啡的“香气”标志不明显,而第29类咖啡的“沙丁鱼”标志不明显。同样,欧洲法院在汉高平板电脑裁决中也做出了裁决。如图所示,该洗涤片没有明显的特征以便被注册为商标2。
但是,根据IPC第5/2条的规定,如果在申请商标之前已经使用了商标,并且通过这种使用已经获得了与申请商标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的鲜明特征,基于其非区别性或描述性,不得拒绝该商标。
根据IPC第5 / 1-c条,“标志完全由标志或指示组成,或包括作为标志或指示的基本要素,其在行业中用于指定种类,类型,特征,质量,数量,预期目的,价值。 ,地理原产地,商品生产时间,服务提供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均不得注册为商标。例如,第29类和第30类的营养品的“ BROWNIE”标志,第41类的娱乐服务的“ PLAY GROUND”标志,以及显示“ S,M,L”等标志的类的商品尺寸25,将由Office进行描述。
IPC第5 /1-?条规定:“与相同商品和服务或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已注册商标或已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必须与该商标相同或不可区分。相同类型的服务”不得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主管机关的说法,“ 与商标相同或几乎没有区别的符号”是指所比较的两个符号相同,相同,或彼此相同,相同。如果这些标志甚至有微小的差异,它们将不会被视为相同。
在IPC第5 /1-?条的范围内,商标局在以下将商标定义为相同或区别不大:

商标局指出,以下商标在IPC第5 /1-?条的范围内既不相同,也没有明显相似:

IPC第5/3条规定,如果向原商标局提交表明前商标所有人明确同意注册的公证文件,则根据第5 /1-?条,商标申请将不被拒绝IPC。虽然可以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同意书,但如果有人反对劳工局的决定,则可以提交同意书,直到做出有关反对的决定为止。
“仅由贸易区内每个人使用的标志或作为标志或标志的基本要素组成的标志,或用于将特定专业,职业或商业团体的成员与其他组织区别开来的标志” ,不得根据以下内容注册为商标:符合IPC第5 / 1-d条。
本文旨在通过注册仅以一项企业名义在贸易领域中普遍使用的商标来防止垄断的产生,并保护公共利益。通过应用本项,应检查有关商标是否由相关领域的不同参与者使用。
例如,最高法院指出,“FLOR?ST”标志旨在注册用于“园林文化,温室和花卉栽培领域的展览和组织”服务,因为该标志显示了服务类型,并且其中包括与该服务有关的职业团体的名称3。但是,IPC第5/2条也涵盖了本项,并且如果商标申请人证明该标志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着性,则根据第5 / 1-d条不应拒绝该标志。
根据IPC第5 / 1-e条的规定,标志如下:i) 完全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或其他特征组成,或ii)为获得技术成果所必须的形状或其他特征或iii)为货物提供实质性价值,不得注册为商标。
例如,如指南中所述,由于“香蕉的形状”源自商品本身的性质,因此无法将其注册为香蕉。的确,在飞利浦诉雷明顿诉飞利浦(Philips v。Remington)案中,欧洲法院拒绝为三头旋转电动剃须刀注册形状标记,因为形状是获得技术成果的强制性要求。4
IPC第5 / 1-f条规定,“例如会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欺骗公众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例如,最高法院裁定“ MUSLIMEK”标志具有欺骗性,因为货物不包含任何麦片5。
根据IPC第5 / 1-g条,“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应拒绝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根据该规定,属于联盟国家的旗帜,三角旗和类似的主权标记或联盟国家所属的国际组织(如WHO和UNICEF)的徽标,名称和缩写不能注册为商标。
IPC的第5 /1-?条是IPC的第5 / 1-g条的补充,并规定:“ 除《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涵盖的标志以外,但具有公共利益且包含历史,未经主管当局同意的文化价值,标志,徽章或锁孔盖,不得注册为商标。
例如,EUIPO接受了两个外国人提交的商标申请“ATATüRK”。然而,此后,在土耳其共和国的反对下,由于土耳其社会对Atatürk的深切热爱和尊重,商标注册被取消。6
此外,尽管IPC第5 / 1-h条规定“ 包含宗教价值或符号的标志 ”(例如古兰经,清真寺,耶稣)不能注册为商标,但第5 /1-?条规定“ 标志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的,不得注册为商标。实际上,EUIPO拒绝了商标申请“ LA MAFIA”,因为它违反了公共政策。
最后,根据IPC第5 / 1-i条,“由注册地理标志组成的标志或包含注册地理标志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例如,包含或包含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商标申请(例如Antakya Kunafah和Malatya Apricot)将被依职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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