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商标的新时代
2021-02-03 06:02:51|271|起点商标网
自提出新的《安哥拉工业产权法》第一稿以来,我们已经走了很长一段路。人们不能否认它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的焦虑。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资历和过时的情况(甚至不遵守《旅行协议》),人们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似乎已经到了。该法案刚刚送交部长会议进行分析。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者(官员,学术界,商标和专利代理人以及权利人)之间的深入讨论,我不认为对最新版的法案会有重大修改。
在这篇文章中,我打算概述与商标有关的一项关键变更:“真正的使用”(“ usosério”),其概念在当前法规中也不存在。当前的法律不希望仅使用术语“使用”来限定使用的资格,这可能导致这样的理解,即仅在完全不使用商标的情况下才可以满足要求。众所周知,全世界几乎所有有关商标的立法都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义务以真实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在此要求之前有一个“宽限期”,在该宽限期内,使用义务不适用于在先商标注册后立即生效的情况。与其他法律相反,现行的《安哥拉工业产权法》规定了较短的“宽限期”。根据第39条(c)款,商标所有人只有两年的时间启动商标的使用。在这方面 除了给利益相关者带来负担之外,还违反了《旅行协议》。根据本国际协议(第19条第(1)款),只有在至少三年的不间断期限后,才能取消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但是,目前的建议转向了主流方法。根据该法案第208条第(1)款,“宽限期”为五年,在此期间无需证明商标的使用。此外,缺乏真正的使用不再仅仅是商标撤销的理由。目前的建议转向了主流方法。根据该法案第208条第(1)款,“宽限期”为五年,在此期间无需证明商标的使用。此外,缺乏真正的使用不再仅仅是商标撤销的理由。目前的建议转向了主流方法。根据该法案第208条第(1)款,“宽限期”为五年,在此期间无需证明商标的使用。此外,缺乏真正的使用不再仅仅是商标撤销的理由。
根据该法案的最后草案,在两种不同情况下可以将缺乏真正使用作为抗辩理由:(i)反对党提出反诉;(ii)在无效案件中提出反诉。
草案的第183(1)条规定了第一种情况。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申请人可能面对较早商标的第三方所有人的反对,可以要求反对者提供证据,证明该目的商标已经真正用于与商品或服务类别有关的商品中。就其注册而言,为期五年。根据第182条第(2)款,较早商标的所有人应在30天内对此请求做出答复,该请求可以延长相同的期限。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对投诉所基于的注册商标的可能撤销进行任何评估。根据第183条第(4)款,如果反对者无法证明自己已使用其商标(或有正当理由不予使用),唯一的法律效力是反对派的拒绝。安哥拉专利商标局不能发布撤销决定。
此外,根据草案第202条第(4)款,如果在相应商标的制造日期或要求的优先权的日期上,较早要求的商标不满足条件,则不能取消商标真正使用。再有,作为第183(4)条,第205(5)条规定的解决方案,此措施并不意味着对投诉所基于的注册商标的可能撤销进行任何评估。这两个商标将继续在市场上共存。唯一的法律问题是,程序上,取消诉讼将被撤消。我要补充一点-尽管尚无任何具体的条款证明该解决方案-但我认为应该接受的是,在取消诉讼期间,当它在安哥拉专利商标局提出撤销诉讼时,
尽管进行了这些更改,这是最受欢迎的,但没有法律条文要求在侵权诉讼中要求将其真正用作反诉。对于这些情况,被告应向该机构提起撤销诉讼。我的理解再次是,这将是在法院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将诉讼保留在法院的理由。至于真正的用途本身,条例草案还有更多新颖之处。根据第207条第(1)款(a)项,商标的使用方式应在要素上有所不同,而要素的使用不会显着改变商标注册形式所具有的独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所有者有一个可以在不改变其鲜明特征的情况下对其符号进行变化的空间,
根据该法案,如果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第三方使用了该商标,那么该商标也应被视为已被其所有者使用。然而,条例草案在这件事上并不完全清楚。根据第207条第(1)款(a)项,该商标应被视为已被持有正式许可的被许可人使用。在同一条款和段落中,但现在在c)项中,草案返回此事项,但仍指出,如果得到所有人的同意,则第三方将其视为“真正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并且为了维持注册的目的。因此,在第二条规定中,未提及被许可人或该被许可人的唱片。这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即唱片是否应被合法地考虑为商标的第三方使用的要求。解释此规则的一种方法是,了解此要求仅适用于被许可人,而对其他第三方(例如与商标所有者属于同一业务组的公司)放弃同样的要求。
最后,应该提到的是,根据第207(1)(c)条,该商标应被视为在安哥拉使用,即使仅用于出口目的。纵观此事的变化,也许有人会回答,这可能是安哥拉商标的新时代。真正的使用及其正确使用对于限制注册商标的数量和避免商标之间的冲突数量至关重要。最后,真正使用对于防止商标被用作反竞争工具也很重要。有了这些新规定,安哥拉将在这一问题上与最先进的立法并肩作战。在特定情况下,真正的使用法律制度很重要,原因有两个。首先,防御性商标的数量仍然非常高。不管这些申请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大量防御性商标在市场上都是无效的,从而阻碍了新竞争者的进入。其次,安哥拉市场动荡不安,不断有新的参与者涌入,而其他人则退出市场,导致大量商标未被使用,但仍在该研究所正式注册。因此,安哥拉商标必将进入一个新时代,我们期待看到如何应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打算概述与商标有关的一项关键变更:“真正的使用”(“ usosério”),其概念在当前法规中也不存在。当前的法律不希望仅使用术语“使用”来限定使用的资格,这可能导致这样的理解,即仅在完全不使用商标的情况下才可以满足要求。众所周知,全世界几乎所有有关商标的立法都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义务以真实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在此要求之前有一个“宽限期”,在该宽限期内,使用义务不适用于在先商标注册后立即生效的情况。与其他法律相反,现行的《安哥拉工业产权法》规定了较短的“宽限期”。根据第39条(c)款,商标所有人只有两年的时间启动商标的使用。在这方面 除了给利益相关者带来负担之外,还违反了《旅行协议》。根据本国际协议(第19条第(1)款),只有在至少三年的不间断期限后,才能取消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但是,目前的建议转向了主流方法。根据该法案第208条第(1)款,“宽限期”为五年,在此期间无需证明商标的使用。此外,缺乏真正的使用不再仅仅是商标撤销的理由。目前的建议转向了主流方法。根据该法案第208条第(1)款,“宽限期”为五年,在此期间无需证明商标的使用。此外,缺乏真正的使用不再仅仅是商标撤销的理由。目前的建议转向了主流方法。根据该法案第208条第(1)款,“宽限期”为五年,在此期间无需证明商标的使用。此外,缺乏真正的使用不再仅仅是商标撤销的理由。
根据该法案的最后草案,在两种不同情况下可以将缺乏真正使用作为抗辩理由:(i)反对党提出反诉;(ii)在无效案件中提出反诉。
草案的第183(1)条规定了第一种情况。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申请人可能面对较早商标的第三方所有人的反对,可以要求反对者提供证据,证明该目的商标已经真正用于与商品或服务类别有关的商品中。就其注册而言,为期五年。根据第182条第(2)款,较早商标的所有人应在30天内对此请求做出答复,该请求可以延长相同的期限。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对投诉所基于的注册商标的可能撤销进行任何评估。根据第183条第(4)款,如果反对者无法证明自己已使用其商标(或有正当理由不予使用),唯一的法律效力是反对派的拒绝。安哥拉专利商标局不能发布撤销决定。
此外,根据草案第202条第(4)款,如果在相应商标的制造日期或要求的优先权的日期上,较早要求的商标不满足条件,则不能取消商标真正使用。再有,作为第183(4)条,第205(5)条规定的解决方案,此措施并不意味着对投诉所基于的注册商标的可能撤销进行任何评估。这两个商标将继续在市场上共存。唯一的法律问题是,程序上,取消诉讼将被撤消。我要补充一点-尽管尚无任何具体的条款证明该解决方案-但我认为应该接受的是,在取消诉讼期间,当它在安哥拉专利商标局提出撤销诉讼时,
尽管进行了这些更改,这是最受欢迎的,但没有法律条文要求在侵权诉讼中要求将其真正用作反诉。对于这些情况,被告应向该机构提起撤销诉讼。我的理解再次是,这将是在法院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将诉讼保留在法院的理由。至于真正的用途本身,条例草案还有更多新颖之处。根据第207条第(1)款(a)项,商标的使用方式应在要素上有所不同,而要素的使用不会显着改变商标注册形式所具有的独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所有者有一个可以在不改变其鲜明特征的情况下对其符号进行变化的空间,
根据该法案,如果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第三方使用了该商标,那么该商标也应被视为已被其所有者使用。然而,条例草案在这件事上并不完全清楚。根据第207条第(1)款(a)项,该商标应被视为已被持有正式许可的被许可人使用。在同一条款和段落中,但现在在c)项中,草案返回此事项,但仍指出,如果得到所有人的同意,则第三方将其视为“真正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并且为了维持注册的目的。因此,在第二条规定中,未提及被许可人或该被许可人的唱片。这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即唱片是否应被合法地考虑为商标的第三方使用的要求。解释此规则的一种方法是,了解此要求仅适用于被许可人,而对其他第三方(例如与商标所有者属于同一业务组的公司)放弃同样的要求。
最后,应该提到的是,根据第207(1)(c)条,该商标应被视为在安哥拉使用,即使仅用于出口目的。纵观此事的变化,也许有人会回答,这可能是安哥拉商标的新时代。真正的使用及其正确使用对于限制注册商标的数量和避免商标之间的冲突数量至关重要。最后,真正使用对于防止商标被用作反竞争工具也很重要。有了这些新规定,安哥拉将在这一问题上与最先进的立法并肩作战。在特定情况下,真正的使用法律制度很重要,原因有两个。首先,防御性商标的数量仍然非常高。不管这些申请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大量防御性商标在市场上都是无效的,从而阻碍了新竞争者的进入。其次,安哥拉市场动荡不安,不断有新的参与者涌入,而其他人则退出市场,导致大量商标未被使用,但仍在该研究所正式注册。因此,安哥拉商标必将进入一个新时代,我们期待看到如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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