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姿势不具有版权
2021-02-03 04:02:15|329|起点商标网
Bikram Choudhury是现代瑜伽中最著名的名字之一,他在2002年通过一系列26种瑜伽姿势和他开发的两次呼吸练习(后来称为“序列”)寻求版权保护。2015年10月8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定该序列无权获得版权保护,因为该序列是“不可保护的想法”。法官指出,该序列类似于烹饪食谱或外科手术程序。因此,并非Choudhury拥有或经营的瑜伽工作室可以练习和教授序列,而无需担心版权侵权索赔。
乔杜里是个自称为“星际瑜伽士”的人,于1971年从印度来到美国,他从四岁起就开始练习瑜伽。他创造了Bikram瑜伽的练习方法,该瑜伽程序由105个房间内的26个姿势和两次呼吸练习组成。1979年,乔杜里(Choudhury)写了一本书,详细介绍了这种练习,题为“ Bikram的入门瑜伽课”。Bikram瑜伽专注于技巧,包括关于姿势顺序,呼吸方法以及练习室中家具和温度的严格规定。乔杜里(Choudhury)已在美国各地授权数百家工作室练习他的瑜伽方法。
尽管Choudhury撰写了详细介绍他的著作的著作,但他拥有著作权,但他在2002年寻求Sequence本身的著作权,以防止其他人教授他开发的方法。自1994年以来,Choudhury一直使用Bikram方法提供瑜伽老师培训课程。2009年,Mark Drost和Zefea Samson参加了为期三个月的教师培训课程,并在同一年共同创立了Evolution Yoga,它提供的“热瑜伽”与Bikram的方法基本相似。2011年,Choudhury在加利福尼亚州中区提起诉讼,指控Evolution Yoga侵犯了Choudhury拥有版权的Sequence。地方法院批准了Evolution Yoga的简易判决动议,并裁定Choudhury的Sequence不具有版权保护,因为它针对的是想法,过程,或系统。在上诉中,第九巡回法庭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该序列是否享有版权保护的问题牵涉到版权法的基本思想/表达二分法。第九巡回法庭最终裁定该序列不适用于版权保护,因为它是版权法所要求的“一种思想本身”,而不是“一种思想表达”。法院裁定该序列是“旨在改善健康状况的想法,过程或系统”,并且由于版权可以保护描述如何执行过程的作品,而不是过程本身,因此该序列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即使Choudhury的有关序列的书是受版权保护的。”
第九巡回法庭接着指出,该序列也没有作为“汇编”或“编舞作品”获得版权保护,因为该序列针对的是一种思想,过程或系统,根据《版权法》第102条,该序列不具有版权(17 USC§102)。当作品针对某个想法,过程或系统时,“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资格获得第102条规定的版权保护扩展,并且调查到此结束。“该序列完全属于第102(b)条对版权保护的排除,无论该序列如何被标记或如何辩称该标记。” 因此,Bikram Choudhury在Sequence上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仅限于书籍本身和他可能拥有的商标。该决定提醒我们在保护一项创新时要仔细考虑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并牢记每种保护类型的特殊局限性。
乔杜里是个自称为“星际瑜伽士”的人,于1971年从印度来到美国,他从四岁起就开始练习瑜伽。他创造了Bikram瑜伽的练习方法,该瑜伽程序由105个房间内的26个姿势和两次呼吸练习组成。1979年,乔杜里(Choudhury)写了一本书,详细介绍了这种练习,题为“ Bikram的入门瑜伽课”。Bikram瑜伽专注于技巧,包括关于姿势顺序,呼吸方法以及练习室中家具和温度的严格规定。乔杜里(Choudhury)已在美国各地授权数百家工作室练习他的瑜伽方法。
尽管Choudhury撰写了详细介绍他的著作的著作,但他拥有著作权,但他在2002年寻求Sequence本身的著作权,以防止其他人教授他开发的方法。自1994年以来,Choudhury一直使用Bikram方法提供瑜伽老师培训课程。2009年,Mark Drost和Zefea Samson参加了为期三个月的教师培训课程,并在同一年共同创立了Evolution Yoga,它提供的“热瑜伽”与Bikram的方法基本相似。2011年,Choudhury在加利福尼亚州中区提起诉讼,指控Evolution Yoga侵犯了Choudhury拥有版权的Sequence。地方法院批准了Evolution Yoga的简易判决动议,并裁定Choudhury的Sequence不具有版权保护,因为它针对的是想法,过程,或系统。在上诉中,第九巡回法庭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该序列是否享有版权保护的问题牵涉到版权法的基本思想/表达二分法。第九巡回法庭最终裁定该序列不适用于版权保护,因为它是版权法所要求的“一种思想本身”,而不是“一种思想表达”。法院裁定该序列是“旨在改善健康状况的想法,过程或系统”,并且由于版权可以保护描述如何执行过程的作品,而不是过程本身,因此该序列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即使Choudhury的有关序列的书是受版权保护的。”
第九巡回法庭接着指出,该序列也没有作为“汇编”或“编舞作品”获得版权保护,因为该序列针对的是一种思想,过程或系统,根据《版权法》第102条,该序列不具有版权(17 USC§102)。当作品针对某个想法,过程或系统时,“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资格获得第102条规定的版权保护扩展,并且调查到此结束。“该序列完全属于第102(b)条对版权保护的排除,无论该序列如何被标记或如何辩称该标记。” 因此,Bikram Choudhury在Sequence上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仅限于书籍本身和他可能拥有的商标。该决定提醒我们在保护一项创新时要仔细考虑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并牢记每种保护类型的特殊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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