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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市场进口商标

2021-02-03 00:02:55|296|起点商标网
下次旅行时,请勿购买多个“ Gucci”或“ Rolex”仿冒品。既然美国海关总署已经发布了实施Lever Bros. Co. United States 981 F.2d 1330(DC Cir。1993)一案中的裁决的最终规则,美国商标所有者就可以强制海关限制“灰色市场”的进口带有真实商标并引起消费者困惑的商品,即使与美国和外国商标所有者有关联或同一公司。灰色市场商品通常是美国商标所有人未授权进行进口或国内销售的商品,尽管该商品实际上所拥有的真实商标与美国商标持有人已授权的商品上的真实商标相同或基本没有区别。

长期以来,海关一直采取立场,即不限制与美国商标所有者有关的一方在国外生产的灰色市场商品的进口-“从属例外”。利沃夫法院通过在区别上区别对待,该区别是根据联盟例外在国外生产的商品和根据联盟例外在国外生产的商品,这些商品在本质上和实质上与美国商标所有者授权的商品不同。该杠杆法院裁定,《兰纳姆法》第42条通过在某些情况下限制进口商标商品来保护消费者免受商品欺骗或对商品原产地或赞助的欺骗,并禁止海关对实体和商品上不同的商品遵循联盟的例外规定。重大。

根据本周发布的最终规则,美国商标所有人将需要向海关提交“ 杠杆规则 ”保护申请,其中描述了灰色市场商品与美国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商品之间的物质和物质差异。进口或销售。海关是否应授予“ 杠杆”-规则”保护,然后将扣留相关进口货物。进口商可以证明货物相同,因此“ 杠杆-规则 ”保护不适用,或者可以通过附加“ 杠杆-规则 ”保护中的商品除外注明“其产品不是美国商标所有者授权进口的产品,并且在物理和材料上与授权产品不同”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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