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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和商标中的担保权益

2021-02-03 00:02:01|237|起点商标网
在这个品牌,商品销售和互联网时代的副产品是对公司“无形资产”价值的认识日益提高。在尝试评估抵押和/或可预测现金流量的可实现清算价值以达到贷款目的时,这无可比拟。尽管贷款交易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各不相同,但一个经常性的共同因素是围绕完善商标(1)和版权担保权益的适当手续的困惑。由于联邦和州法规,法规和判例法的适用不一致而导致的不明确,加剧了这种混淆,并产生了一系列涉及这类资产的担保权益的交易所特有的问题。
一般而言,《统一商法典》指示通过向债务人所在国的国务卿提交融资声明来完善“一般无形资产”的担保权益。(2)尽管根据UCC第9条将商标和版权统一归类为“一般无形资产”,但不确定性围绕UCC和联邦申请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的必要性和充分性。这种不一致可以追溯到UCC的第9-104(a)条,该条从其规定中排除了受联邦法规管辖的财产的担保权益,以及第9-302条,该条指出,财务报表并非“必要或有效地完善”具有财产的担保权益,但须遵守(a)规定进行国家注册的美国……法令。” 第9-302(3)(a)条。尽管这些部分在表面上具有明显的兼容性,但它们各自的某些评论却不一致。
尽管完善的机制仍在发展,(3)完善当前判例法认可的版权担保权益的方法为第8至9-302号注释提供了支持-即可以将当时拥有的版权的担保权益只有通过向版权局进行适当的备案才能完善。(4)然而,围绕商标的法律并不那么直接明了,这种混淆主要是由于商标转让(5)的法律效力与授予商标担保权益之间的根本区别所致。(6)美国法典第1060条第15款规定,一种转让,该转让会影响该商标的权利的当前转让,并且仅在其已经在专利商标局备案的情况下才对随后的善意购买人有效。 (以下简称“ PTO”)在执行转让之日后三个月内或在进行后续购买之前。但是,担保权益对其附加时所附加商标的所有权没有实际影响;相反,它向受担保方提供了根据UCC的救济。(7)因此,由于《兰纳姆法》的规定和专利商标局的规则仅规定了据称影响注册商标所有权的文件的记录,因此在专利商标局中的记录对所记录的担保权益的有效性没有影响。(8)因此,在打破《兰纳姆法》关于完善商标担保权益的沉默之前,唯一可靠的完善方法是遵守第9条的规定。(9)
除了围绕完美的困惑之外,在最近的Clorox Co.诉化学银行一案中,另一个突出的陷阱是为粗心的人40 USPQ2d 1098(TTAB,1996年7月2日),涉及在尚未提交使用声明的“使用意图”申请中授予担保权益。该安全协议将美国在某些商标中的所有权利转让并转让给化学银行,其中包括“意图使用”商标“ SUPER SCRUB”注册申请以及商标所使用的商业信誉相关。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发现,尽管美国和化学公司执行转让的意图是在“意图使用”申请中建立担保权益,但转让的实际效果是“完全而不是完全”。有条件,对美国洗涤剂公司的特定商标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转让。保证拥有。。,包括“ SUPER SCRUB”意图使用申请。因为《商标法》第10条第15款《美国法典》第1060条禁止在提交使用声明之前转让意图使用的申请。 TTAB认为,分配不仅使申请无效,而且使注册无效。通过仔细起草一份担保协议以确保所传达的利益是有条件的和未来的,可以避免使用Clorox。
到今天结束时,可以肯定地说,可以通过向版权局提交版权来完善对版权的担保权益,并通过遵守《统一商业法》来完善对商标的担保权益。但是,随着企业和贷方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了解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为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统一完善方法的压力可能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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