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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商标被侵权,一审二审败诉,终审迎转机!

2021-02-02 23:02:40|192|起点商标网
来源:创头条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公司)诉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升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作出判决,认定华升公司恶意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需赔偿300万元。
一审、二审败诉 终审迎来转机

欧普照明(简称:欧普)始创于1996年,主要从事照明光源、灯具、控制类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目前业务遍及亚太、欧洲、中东、南非等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品牌的积累沉淀与前瞻视野,将顶尖的照明技术及智能空间解决方案带给世界各地。

在海外照明市场中,欧普已在全球多个国家设立子公司,覆盖中东、南非、东南亚、欧洲等各国家及地区,将专业的照明解决方案带去各地。

欧普公司是“欧普图形”“欧普文字”商标(下统称“欧普”商标)的权利人。2016年8月,欧普公司发现,华升公司在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欧普特”“oupute欧普特”等标识的灯类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诉至法庭。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华升公司被诉侵权商标与欧普公司的“欧普”商标不构成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足以区分两者,故而华升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欧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欧普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再审查明,欧普公司生产的欧普牌灯饰灯具先后被省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 “欧普图形”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欧普图形”“欧普文字”商标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而华升公司在台灯、小夜灯等灯类产品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商标虽然与“欧普”商标有所不同,但对应的中英文“欧普”和“OUPUTE”在文字构成、字幕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遂构成近似商标。在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华升公司仍然将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普公司的商业利益。遂认定华升公司侵犯欧普公司商标专用权,判令华升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判300万惩罚性赔偿。
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应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本案中,欧普公司注册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只要一看到或者听到这两个商标,就会很容易联想到欧普公司,其具有较强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所以,对知名商标侵权的认定,除审查商标外形、字体的区别外,还应充分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虽然以补偿权利人损失为主,但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法院将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惩罚力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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