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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补救措施

2021-02-02 23:02:50|231|起点商标网
Michael A. Einhorn  是知识产权,媒体,娱乐和技术领域的经济顾问和专家见证。他拥有达特茅斯学院的文学士学位和耶鲁大学的经济学博士学位,并且曾是罗格斯大学的经济学教授。他是与知识产权和经济学相关的七十篇文章的作者,以及《媒体,技术和版权:法律与经济学的融合》一书的作者。。Einhorn博士从事的商标,商业秘密和虚假广告事务涉及三星电子,Dish Network,麦当娜/材料女孩,Jakks Pacific,Kische美国,奥普拉·温弗瑞/ Harpo Productions,雅芳化妆品,纽约观察员, Kardashians / BOLDFACE许可),天气频道,孩之宝,J。Walter Thompson / Banco Popular,起亚汽车,可口可乐和通用汽车保险公司。
从活跃于知识产权评估的经济专家的角度出发,此博客回顾了美国商标法补救措施中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应引起损害专家注意的诉讼问题。该博客是在线论文的缩略版,其中包含更完整的分析和引用,并且是该网站上一系列相关博客的第一个。
《兰纳姆法》为商标侵权确立了两种补救措施:禁令和金钱救济, 但是无法保证胜诉的原告会与后者中的任何一个走开。根据15 USC 1117,主要商标所有人可以因侵权(1)他/她的实际损失,(2)被告的利润以及(3)诉讼费用而获得赔偿。法院还具有酌处权,可以出于补偿(但不是惩罚性的原因)的目的将损害赔偿金提高到三倍,并且,如果认为所有者的追偿不足或过多,则可以将权益裁决的利润增加或减少任何数量。更正广告和法定赔偿金(用于假冒产品)也是允许的,但频率较低。如果两个级别之间没有相互抵消,原告可以同时获得损害赔偿和利润。 Maltina Corp.诉Cawy Bottling Co.,Inc.,  613 F.2d 582,585(5th Cir。1980)。
规则1:商标补救措施可包括追回实际损害赔偿和除害被告利润等。
实际的损害通常是通过销售损失或因使用商标而应支付的许可收入损失来估算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间隔时间始于侵权者通过正式通知意识到其不当行为或通过注册商标的存在证明其不当行为。
追回实际损失被确定为法律上的补救办法,而非法所得是对权益的一种补救措施。专家应注意区别。关于前者,任何准专家都受到很大的限制。 
规则2:根据法律,实际损失的赔偿要求显示出实际的买方困惑,而不仅仅是一种可能性。    
布西&霍克斯音乐出版有限公司诉迪斯尼公司。
但是,寻求实际损害赔偿可能涉及陪审团审判的不确定性或普遍要求
规则3:如果可以证明法律问题,则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专家对此事的意见提交陪审团。 
虽然可以提供专家证词,但实际损失可能难以证明。小心踩一下!关于销售损失,
规则4:在其他因素使历史分析复杂化的情况下,通常无法使用的“之前/之后/之后”技术(例如人身伤害,错误终止)在历史时期检查收入变动的作用较小。 
实际损失的更常见衡量标准是许可使用费收入损失,以特许权使用费或特许经营费衡量。该推定金额通常确定为被告销售量的百分比。然后,许可结果应基于自愿购买者和自愿出售者在公平交易中进行的假设谈判的预期结果。 
只要事实允许,如果确实存在涉及一方或双方的某些先前许可安排,则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相对容易。但是,没有许可历史的原告必须从可比较的第三方交易中得出相关的基准费率,这是一项不小的琐事。在IP评估中,仅仅从相关交易中收集大量许可证,然后选择平均值或中点作为罢工点是不合适的。    ResQNet诉Lansa,594 F.3d 860(联邦法院,2010年)。   
规则5:估值专家应选择与该案件最相近的那几份基准许可,并准备解释和解释市场环境中的任何差异。
在受到限制或排斥的威胁下,专家绝不应该进行基准分析以获得无法根据法院指南辩护的结果。
商标所有人可能会发现,侵害侵权者利润是唯一可行的补救措施。公平地证明这是防止不正当收益和/或阻止未来侵权的一种手段。但是,在法律上,非法侵占有时可以作为对原告实际损害的近似估计(当当事方是直接竞争者并且原告可以证明已经进行了相同的销售时)。 Polo Fashions,Inc.诉Craftex,Inc., 816 F. 2d 145,149(1987年第 4卷);另请参阅 英特尔公司诉Terabyte Intl'。6 F. 3d的614(9 个巡回1993)。如果利润是实际损害赔偿的替代品,则对利润的索赔将引起法律问题和陪审团的审判权。
《兰纳姆法》没有规定在选择强制执行销毁时应考虑的任何明确标准。如所指报告中所概述的那样,每个巡回法院都可以建立自己的标准来确定非法所得的适用性。公平的因素可能包括  故意,欺诈行为,脱手,商标实力等   。
规则6:只要明显存在某些过分的行为,就无需公平地证明实际损失或实际混乱以收回利润损失。
当利润失窃问题发生时,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承担证明被告与侵权相关的收入的第一重担。原告只能要求标有侵权商标的物品的总收入,而不是被告的整个产品系列的总收入。
一旦原告证明收入,被告必须证明抵消费用。根据差异成本法,允许的扣除额包括与侵权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直接相关的已售商品成本。与更广泛的产品线管理相关的共同成本有不同的解释。除了可扣减费用外,被告还必须证明分配与侵权商标混合的非侵权要素的价值的手段,或以其他方式支持销售。  
规则7:对于原告和辩护方,收入,成本和混合项目分配的负担分别不同。
总而言之,实际损失和利润失窃的恢复在法律和公平上取决于两个不同的谓词–实际的混乱和过分的行为。专家报告必须注意两者之间的法律区别及其限制。专家还必须妥善处理收入和成本,同时要充分注意原告和辩方的各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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