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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出炉:Booking.com商标具有后天识别性可受保护

2021-02-02 16:02:04|172|起点商标网
来源:北美智权报
(域名Booking.com是否可以注册商标?具指标性意义!)曾经介绍过,Booking.com这个知名的订房网站欲申请美国商标,却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申请。而后一路打诉讼,一审、上诉审均支持其可以注册商标。2020年6月30日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认为根据消费者的认知,Booking.com并不是一个通用词,确认可以注册商标。
前情摘要
Booking.com这个网站欲申请美国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9类的在线安排旅程、在线订票服务,以及第43大类的饭店订房服务类。但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booking是订房订票领域的通用词,在后面增加一个.com,仍然是代表订房订票网站的通用词,不得注册商标。
后来Booking.com公司提出诉讼,一审判决认为,「Booking.com」这个词比起单纯的「booking」,不再是一个通用词,而变成描述词,可注册商标。 到了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后,法院则认为,判断「Booking.com」是不是通用词,要看消费者对这个词的认知。
最高法院审理与判决
这个案件又上诉到最高法院, 2020年5月4日进行言词辩论,最高法院于6月30日做出正式判决[1],以8比1票,认为 Booking.com可以注册商标。判决由Ginsburg大法官主笔。
Ginsburg大法官最重要的结论认为,「通用词+.com」这种类型,是否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必须消费者认为其属于该领域之通用名称,才会被认为是通用名称。首先,一个复合词是否为通用词,取决于整体来看,是否传达给消费者某种产品或服务类别的意思。本案事实上,消费者并没有将「Booking.com」这个词认知为某种产品服务类别的名称。因此,「Booking.com」对消费者而言不是通用名称,所以就不是通用词。
专利商标局的当然规则与Goodyear Rubber Company案
专利商标局采取了一种「当然规则」(per se rule):当一个通用词,与通用的域名,例如「.com」结合,所结合的词组仍然是一个通用词。专利商标局主张,他们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1888年的一个经典案例Goodyear Rubber Company案[2],才推论出上述规则。
该案中的争议商标为「Goodyear Rubber Company」。在当时,Goodyear Rubber代表的是发明家查尔斯?固特异(Charles Goodyear)所发明的一种橡胶制作方式,现在一般称为「固特异橡胶」或「硫化橡胶」,而Company代表的就是公司类型。当时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既然Goodyear Rubber是某类产品的名称而无法取得商标保护,加上company这个字,只代表他们成立了一家公司专门卖这类产品。若允许让「Goodyear Rubber Company」获得商标,将会打压所有贩卖这类商品的其他人的权利,影响他们描述他们自己的产品。因而,专利商标局主张,「通用词+.com」这种类型,就像「通用词+Company」一样,无法产生来源指示功能,而无法获得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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