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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应商标局的诉讼

2021-02-02 11:02:49|189|起点商标网
基于混淆可能性如何响应商标局行动的提示-示例包括“软件”
商标选择障碍
在过去的20年中,随着技术和小型企业的指数级增长,选择可供使用和注册的商标已成为品牌所有者的艰巨任务。这项艰巨的任务始于90年代后期的.com泡沫,此后一直持续到现在。自那时以来,随着互联网和技术消除了小企业准入门槛,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看到了商标申请的爆炸式增长。 
新公司的激增导致新公司名称,商标和美国商标申请以及已发布注册的激增,这使得品牌名称的选择和注册过程有些挑战,对品牌所有者而言可能造成高昂的成本。   
商标局考试的障碍
美国商标选择和保护过程的一个潜在复杂方面是导航USPTO注册过程,这可能需要与保守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与拒绝注册的不合理的商标审查员进行斗争。审查员可以拒绝注册的一个依据是“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换句话说,申请人的商标与USPTO数据库中已经列出的商标过于相似。 
要了解更多有关“令人困惑的相似商标”的信息,请在此处阅读我的文章。
商标局诉讼中引起混淆的可能性
在任何商标侵权和混淆可能性分析中,主要问题是所选商标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某些产品和/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例如,如果消费者熟悉ACE品牌的跑鞋,而“新来者”推出ACE品牌的跑裤,则可以得出合理的结论,即消费者会对这些商品的来源感到困惑(他们会合理地认为ACE?跑鞋的制造商已将其产品线扩展到包括ACE?跑裤)。 
因此,当申请人对商标局的行为做出回应时,他们必须确定双方各自的商品/服务是否相关,以使消费者可以将其视为源自同一 来源。
混淆和软件产品的可能性
与对其他类型的产品(例如服装和办公用品)进行混淆分析的可能性不同,在分析中,分析可能主要集中在服装与服装之间,甚至服装与手提袋,服装与珠宝与办公用品与办公用品之间(通常),软件分析通常不会集中在软件与软件之间。相反,对软件的分析必须更深入地研究软件的功能和使用领域,贸易渠道,购买者和购买者的复杂程度。 
因此,当以商标为由而拒绝注册软件产品商标时,该商标与另一软件商标过于相似,则应首先对当事方各自的软件产品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并描述其功能,用途上的差异。 ,贸易渠道和购买者(如果可能)。
常见商标律师错误
在许多情况下,在克服商标驳回方面成功与失败之间的区别取决于您“穿线”的程度并提出令人信服的论点以支持注册。在大多数情况下,胜出的不是“写得漂亮”的论点。相反,这是支持精心设计的论点的证据,这些论点旨在说服商标审查员双方各自的商品/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并非源自同一来源。此外,  
律师在答复商标申请时所犯的一个大错误是提交“扔沙拉”的答复。从各个角度进行所有论证,以查看哪个论点“坚持”了审查员。曾经是USPTO商标审查律师,我可以告诉你,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使申请人的律师的信誉受到质疑,最终可能会损害品牌所有者。  
简而言之,如果外部律师不理解哪个论点对案件具有说服力,并且准备了“扔沙拉的回应”,那么商标审查员根本就不能认真对待任何论点。因此,首先收集有说服力的证据并且仅提出相关论据是克服商标局拒绝任何商标诉讼的最佳策略。 
基于混淆可能性的商标局行为应对策略 
以下是基于消费者对软件商标之间混淆的可能性而对商标局采取的应对措施时应考虑的论点和立场的示例:  
1.申请人软件的功能和目的与所引用注册中列出的软件的功能和目的完全不同且截然不同。[解释为什么]
2.申请人和引用的注册人各自的软件产品用于执行离散的,特定的,最重要的是不相关的任务。[解释为什么]             
3.公认的是,审查律师不仅必须考虑商标的相似性,而且还必须比较商品和/或服务,以确定它们是否相关,从而可能造成对原产地的混淆。审查律师还必须考虑与货物和/或服务的销售有关的所有情况,例如营销渠道和潜在购买者的身份。[说明]
4。申请人随此在附件A中提供有关其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并在附件B中提供有关所引用标记的信息,这些信息清楚地描述了各方各自软件产品之间的差异。附件A中的材料阐明了申请人的软件产品是软件开发工具和应用程序,而附件B中阐明了所引用的注册人的高科技和复杂软件用于数据存储系统,大型商业和/或政府机构将使用该数据存储系统。 。但是,软件开发人员使用申请人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当事方各自软件产品的功能是不同的,并且他们的软件产品可能会以不同的贸易渠道传播给不同类型的购买者以实现不同的用途,   
5.尽管双方均提供软件产品和/或服务,但是这些产品和服务分别用于不同的市场领域和不同的应用程序(数据存储系统与计算机软件开发工具),这进一步加剧了双方商标的混淆不太可能。货物可能属于相同的一般产品类别,但运作方式各不相同。当两种软件产品属于广泛产品类别的不同部门的一部分时,它们之间可能没有足够的关联性,以致于消费者不太可能会认为产品源自同一来源。[解释为什么]
6.众所周知,USPTO承认不同产品壁product的“无关性”。对USPTO数据库的粗略检查表明,只要软件产品的功能不重叠并且软件产品不是通常由其产生的类型,该局就一直允许注册相同和接近相同的商标。相同的来源。申请人随此提交与软件相同商标的第三方注册…  
结论– 如何应对商标局的行为
在草拟听起来很不错并给读者留下深刻印象的“创造性”和“优美书写”的商标局行动回复之前,律师应首先退后一步,了解技术,了解相关业务领域,并收集令人信服的相关证据来支持申请人的立场,然后准备可信且精心设计的论点以支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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