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拥有权
2021-02-02 11:02:43|107|起点商标网
版权拥有权赋予著作权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六项专有权:
复制和复制原始作品的权利;
根据原始作品准备衍生作品的权利;
通过销售或其他形式的转让(例如出租或借出)向公众分发副本的权利;
公开执行工作的权利;
公开展示作品的权利,以及
通过数字音频传输公开进行录音的权利。
可算作原创作品的事物类别包括文学,计算机程序,戏剧脚本,编排或哑剧作品,电影,影像艺术,图形,雕塑和建筑平面图。这些类别中的每一个都是广义的。如果其中某项权利的原创作品受到侵犯,则该权利的持有人可以提起版权诉讼以执行这些权利。
但是,这六种权利中的任何一种或它们的某些方面都可以转让。转让的两种方法是许可和转让。如果转让是排他性的,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版权所有者或授权代理商签署。权利的非排他性转让不必采用书面形式。
谁拥有版权?
作者拥有与原创作品相关的权利。“作者”通常是创建受版权保护的表达并将其实际固定在有形介质中的人。
但是,一些原创的原创作品是“出租作品”。在最直接的情况下,这意味着雇主或委托实体与创作者有合同来创作作品,而雇主为作品付款并承担与之相关的财务风险。雇主是版权的最初所有者,并拥有上述六项专有权。
雇员在受雇范围内创作的作品中的版权,主要是在工作场所中,以及在工作日内,很可能被发现是出租作品。法院将研究是否已开始为雇主服务的工作。同样,由独立承包商创作的作品,如果当事各方明确表示同意以书面,签署的文书进行出租,并且该作品是对集体作品的贡献(属于电影的一部分),则可以认为该作品是出租作品。或视听作品,翻译,汇编,补充性或指导性文字,测验或其答案或地图集。
在某些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会合在一起创作一部共同作品或一部集体作品。那谁拥有版权呢?假设作者打算将自己的贡献合并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除非有明确的版权转让,否则共同著作的作者是版权的共同所有人。
除非有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集体作品(如选集)中某项个人作品的作者应以自己的贡献来维持其版权。但是,馆藏的编辑者或编辑者在其创作的作品以及作品的选择和编排中保留版权。
复制和复制原始作品的权利;
根据原始作品准备衍生作品的权利;
通过销售或其他形式的转让(例如出租或借出)向公众分发副本的权利;
公开执行工作的权利;
公开展示作品的权利,以及
通过数字音频传输公开进行录音的权利。
可算作原创作品的事物类别包括文学,计算机程序,戏剧脚本,编排或哑剧作品,电影,影像艺术,图形,雕塑和建筑平面图。这些类别中的每一个都是广义的。如果其中某项权利的原创作品受到侵犯,则该权利的持有人可以提起版权诉讼以执行这些权利。
但是,这六种权利中的任何一种或它们的某些方面都可以转让。转让的两种方法是许可和转让。如果转让是排他性的,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版权所有者或授权代理商签署。权利的非排他性转让不必采用书面形式。
谁拥有版权?
作者拥有与原创作品相关的权利。“作者”通常是创建受版权保护的表达并将其实际固定在有形介质中的人。
但是,一些原创的原创作品是“出租作品”。在最直接的情况下,这意味着雇主或委托实体与创作者有合同来创作作品,而雇主为作品付款并承担与之相关的财务风险。雇主是版权的最初所有者,并拥有上述六项专有权。
雇员在受雇范围内创作的作品中的版权,主要是在工作场所中,以及在工作日内,很可能被发现是出租作品。法院将研究是否已开始为雇主服务的工作。同样,由独立承包商创作的作品,如果当事各方明确表示同意以书面,签署的文书进行出租,并且该作品是对集体作品的贡献(属于电影的一部分),则可以认为该作品是出租作品。或视听作品,翻译,汇编,补充性或指导性文字,测验或其答案或地图集。
在某些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会合在一起创作一部共同作品或一部集体作品。那谁拥有版权呢?假设作者打算将自己的贡献合并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除非有明确的版权转让,否则共同著作的作者是版权的共同所有人。
除非有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集体作品(如选集)中某项个人作品的作者应以自己的贡献来维持其版权。但是,馆藏的编辑者或编辑者在其创作的作品以及作品的选择和编排中保留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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