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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合理使用

2021-02-02 11:02:42|157|起点商标网
版权法授予版权拥有者六项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或复制唱片的权利。这些权利以多种方式受到限制,包括受到合理使用原则的限制,该原则可作为版权侵权诉讼中的辩护。该学说在《版权法》第107条中进行了编纂,其中列出了法律认为合理的各种复制形式。通常,合理使用包括批评,评论,研究,奖学金,新闻报道和教学。但是,并不总是清楚特定用途是合理用途还是侵权。
在确定特定用途是否受合理使用原则保护时,必须考虑四个因素: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使用的工作性质;
与整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有关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和
使用对原创作品的潜在市场的影响。
依靠合理使用防御总是有风险的。法院对这些因素的解释不同,并且涉及主观判断。因此,即使在被告人诉讼充分且判例法完善的情况下,也很难预测当被告断言合理使用作为版权侵权诉讼中的辩护时法院将如何裁决。通常,在合理使用原则下,模仿原创作品以批评,攻击或取笑的模仿比与原创作品一起解释的任何拨款都有更大的余地。
使用的性质和目的
必须考虑的第一个因素,即使用的性质和目的,已被视为特定用途是否受到保护的主要指标。如果您想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并且想知道第一个因素,则应首先考虑您所采取的措施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非营利性教育目的。
通常,如果您主要出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那么这个因素会对您有利。例如,如果您制作了一个短故事的影印本来教孩子们写作,那么这个因素对您有利。另一方面,如果您复制了另一位艺术家的画作并将其贴在钥匙扣上以在街头集市上出售,那么这一因素将对您不利。
您还应该考虑是否通过添加原始作品中没有的表达方式,美学,见解和含义来改变所采取的方式。例如,最高法院倾向于与模仿原始作品的模仿者站在一边,以便批评和嘲笑其含义。但是,如果被告编纂了一部“百科全书”以与作者的原始幻想小说系列配合使用,则这种改动不足以证明逐字抄写是合理的。复制必须具有变革性,此因素才能有利于被告。
使用的原始作品的性质
通常,如果原创作品具有事实性或参考性,则复制的余地要比虚构或表现力的复制余地更大。部分原因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事实的传播。如果您要复制,那么如果您是从已发表的作品而不是未发表的作品中进行复制,则也更有可能使这一因素对您有利。
所拍摄内容的数量和实质性
原创作品越多,使用该材料的可能性就越小。您已采取的部分也将被考虑。如果您将作品最令人难忘或不可或缺的方面考虑在内,则不太可能对您有利。例如,如果您将吉他的开孔指向“ Under Pressure”,放置在没有评论David Bowie的“ Under Pressure”的说唱歌曲中,那么这个因素可能不会对您有利。但是,如果您要模仿戴维·鲍伊(David Bowie)的“压力之下”的含义进行模仿或批评,那么您可能会被允许采取更多的措施,因为除非您想出了原作,否则听众不会将模仿理解为对原始作品的批评。工作。
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最终的合理使用因素也很关键。如果您的作品剥夺了版权所有者的收入,或者减少了原创作品的现有或潜在市场,则可能会不利于您。法院很清楚,即使您通过复制创作了原作者从未创作过的作品,但是如果您的作品对潜在市场产生不利影响,那么这一因素也会对您不利。
与其他因素一样,对原创作品进行批评或取笑的模仿也是不同的处理方式。问题在于,模仿是否满足了对原著的要求,还是仅仅因为成功地批评了他或她的作品并使观众难以再次认真对待原著而使原作者损失了收入。例如,当《 2 Live Crew》为罗伊·奥比森(Roy Orbison)的“漂亮女人”撰写说唱模仿时,最高法院发现,嘲讽奥比森的版本的潜在“衍生”说唱市场并未受到仿制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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