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注意您的被许可人!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商标撤销决定
2021-02-02 08:02:54|251|起点商标网
商标所有者可以专有或非专有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达成许可后,是否还需要担心所有版税?绝对不!商标所有者有义务使用其商标监视被许可人。这不仅是维护商标的完整性或维持某种道德责任,而且如果忽略此义务,商标权利本身也将处于危险之中。最高法院最近的一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韩国商标法》允许撤销注册商标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以下为重点):
凡商标权利人造成商品质量或混乱与故意使用消费者当中涉及到另一个人的商业产品的误解商标相似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使用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的商品类似于指定商品—第119(1)1条
凡独家或非独家被许可人造成的商品质量或混淆与货物有关的误解他人使用注册企业的商标或注册商标相似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商品类似指定商品:提供的,上述款不适用的商标权利人支付相当大的关注 -第119条(1)2
对于本文,我们主要关注与被许可人使用有关的后一项规定,但请务必记住,同样适用于商标所有人。
决断
我们将要审视的最近裁决(2017hu2178;最高法院,2020年2月13日)是商标所有人由于被许可人使用不当而失去其注册商标的情况。
总而言之,原始商标所有人已经注册了商标 “ A”(涵盖29类商品)以及相同的商标,并带有“ A +α”形式的附加部分“α”(涵盖35类服务)。每个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均与海藻有关。
“ A” 商标已移交给被告,原始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的业务过程中使用了“ A +α”商标。被告随后将“ A”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但被许可人更改了商标的形式,并以类似于“ A +α”的方式实际使用了该商标,从而导致原商标所有人在商品来源。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商标 “ A” 的注册将被取消。
分析
该案提出了一些有趣的问题:
(1)上面显示的《商标法》规定所指的“另一个人”是谁?
在前面的实例审决,使用的商标 “A +α”由被许可商标 “A”被认为不是理由取消商标 “A”。这样做的理由是,在转让商标权时,可以预期在商标的前所有者和当前所有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源头混淆,因此即使确实发生了源头混淆,也不能认为是商标使用不当。标记。
但是,最高法院采取了不同的立场。最高法院指出,在商标权转让后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时,与原所有人有很大的潜在混淆,最高法院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有义务进行监督防止被许可人非法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的注册商标。因此,如果商标权已经转让,则“另一人”既包括原始商标所有人,也包括商标所有人允许使用商标的被许可人。
(2)“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否必须是注册商标?
简而言之,没有。但是,要求实际使用的商标至少被国内消费者/贸易商认为是特定人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 A +α” 商标自2006年以来一直由原始所有人使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众所周知。
(3)如果原所有人使用的“ A +α” 商标属于商标 “ A” 的范围,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
再说一次 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因此法律没有区分这些案件。
(4)“相当多的关注”例外到底需要什么?
这是不够的商标所有人只需提醒持牌不会造成混乱,以及商标所有者必须改为能证明他们可以评估是被许可人的使用的商标是其控制下-例如,通过定期监测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这可能包括分发操作手册,要求提供样品产品以及批准使用商标等。商标所有者有责任证明这一事实,在讨论的情况下,没有提交任何此类证据。
(5)如何评估与他人商品的混淆?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在评估是否存在混淆时,应将重点放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差异程度上,就像在正常评估类似商标时一样。
此案再次强调了商标所有者有必要监视其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对于商标所有人,必要的措施是:(1)采取切实可行的安排,以确保被许可人不会引起混淆;或(2)至少要确保商标的使用受商标所有人的控制,以便可以避免此类问题。无论哪种情况,对于商标所有者而言,保留能够证明其监督工作的记录或证据都是明智的。
《韩国商标法》允许撤销注册商标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以下为重点):
凡商标权利人造成商品质量或混乱与故意使用消费者当中涉及到另一个人的商业产品的误解商标相似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使用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的商品类似于指定商品—第119(1)1条
凡独家或非独家被许可人造成的商品质量或混淆与货物有关的误解他人使用注册企业的商标或注册商标相似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商品类似指定商品:提供的,上述款不适用的商标权利人支付相当大的关注 -第119条(1)2
对于本文,我们主要关注与被许可人使用有关的后一项规定,但请务必记住,同样适用于商标所有人。
决断
我们将要审视的最近裁决(2017hu2178;最高法院,2020年2月13日)是商标所有人由于被许可人使用不当而失去其注册商标的情况。
总而言之,原始商标所有人已经注册了商标 “ A”(涵盖29类商品)以及相同的商标,并带有“ A +α”形式的附加部分“α”(涵盖35类服务)。每个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均与海藻有关。
“ A” 商标已移交给被告,原始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的业务过程中使用了“ A +α”商标。被告随后将“ A”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但被许可人更改了商标的形式,并以类似于“ A +α”的方式实际使用了该商标,从而导致原商标所有人在商品来源。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商标 “ A” 的注册将被取消。
分析
该案提出了一些有趣的问题:
(1)上面显示的《商标法》规定所指的“另一个人”是谁?
在前面的实例审决,使用的商标 “A +α”由被许可商标 “A”被认为不是理由取消商标 “A”。这样做的理由是,在转让商标权时,可以预期在商标的前所有者和当前所有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源头混淆,因此即使确实发生了源头混淆,也不能认为是商标使用不当。标记。
但是,最高法院采取了不同的立场。最高法院指出,在商标权转让后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时,与原所有人有很大的潜在混淆,最高法院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有义务进行监督防止被许可人非法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的注册商标。因此,如果商标权已经转让,则“另一人”既包括原始商标所有人,也包括商标所有人允许使用商标的被许可人。
(2)“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否必须是注册商标?
简而言之,没有。但是,要求实际使用的商标至少被国内消费者/贸易商认为是特定人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 A +α” 商标自2006年以来一直由原始所有人使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众所周知。
(3)如果原所有人使用的“ A +α” 商标属于商标 “ A” 的范围,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
再说一次 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因此法律没有区分这些案件。
(4)“相当多的关注”例外到底需要什么?
这是不够的商标所有人只需提醒持牌不会造成混乱,以及商标所有者必须改为能证明他们可以评估是被许可人的使用的商标是其控制下-例如,通过定期监测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这可能包括分发操作手册,要求提供样品产品以及批准使用商标等。商标所有者有责任证明这一事实,在讨论的情况下,没有提交任何此类证据。
(5)如何评估与他人商品的混淆?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在评估是否存在混淆时,应将重点放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差异程度上,就像在正常评估类似商标时一样。
此案再次强调了商标所有者有必要监视其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对于商标所有人,必要的措施是:(1)采取切实可行的安排,以确保被许可人不会引起混淆;或(2)至少要确保商标的使用受商标所有人的控制,以便可以避免此类问题。无论哪种情况,对于商标所有者而言,保留能够证明其监督工作的记录或证据都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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