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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法院对四川首例涉知识产权虚假诉讼开出罚单

2021-02-02 07:02:10|153|起点商标网
来源:知识产权报
近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成都高新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权利人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构成虚假诉讼的侵害商标权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该案是四川法院判决的首例认定构成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的案件。
原告厦门某酒业公司系第5753433号“玛茜”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人,有权就该商标在许可期限内发生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2019年6月16日,厦门某酒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某到厦门市某公证处称发现有商家涉嫌侵权,为维权需要向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6月18日,该公证处公证员随余某来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家副食店内,在公证员监督下,余某在该场所取得葡萄酒5箱及收据1张,公证员对该场所的标识、现状、取得商品及票据进行拍照并封存,并据此出具公证书。厦门某酒业公司据此于2020年1月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副食店因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该副食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成都高新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副食店经营者张某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2019年5月至6月间与微信用户“大粒”就购酒事宜进行沟通,“大粒”向张某发送指定葡萄酒照片4张,要求其代为进购一款贴有“玛茜”标识的葡萄酒。因副食店并无该款葡萄酒库存,张某特地寻找货源后告知“大粒”称“四川没有只有外地才有”,并欲向“大粒”推荐店内另一款同价位的葡萄酒以作替代,但该客户明确只要指定葡萄酒,双方最终商定价格为每箱670元并约定待张某进购到货后领取。期间,“大粒”还多次询问葡萄酒发货情况以确保张某进购商品无误。2019年6月16日,张某购得6箱指定葡萄酒并通知客户领取。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完成5箱葡萄酒交易,张某据此向该客户提供收据1份。
经当庭比对,原告厦门某酒业公司提交的标有“玛茜”标识的被控侵权葡萄酒封存实物,与客户“大粒”要求张某购买的指定葡萄酒一致。法院对上述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后,要求厦门某酒业公司限期核实并作出说明。后厦门某酒业公司认可用户“大粒”即为公证书载明的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某,亦认可证据保全公证过程是余某至副食店直接领取事先谈好购买的葡萄酒。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葡萄酒上使用的“玛茜”标识与厦门某酒业公司持有的“玛茜”注册商标相同,其有权针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提起诉讼。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在涉案交易前副食店未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且不具备相应意图。厦门某酒业公司明知市场上存有该款葡萄酒,以主动订购的行为指示副食店进购商品并向其出售,具备认可的意思表示,故其关于副食店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在副食店完成涉案交易后,厦门某酒业公司随即主张副食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观心态上属于积极追求副食店对其实施侵权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关系上属于交易前以要约承认其具备认可的意思表示,交易后以起诉否认其相应意思表示。由此,厦门某酒业公司属于变相捏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基于此,法院判决驳回厦门某酒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结合其行为具体情节的恶劣性,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权利人不得任意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更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法律创设权利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当前,商标侵权行为频发、侵权形式多样,商标权利人在维权中采取一定取证方式对侵权商品进入市场流通过程进行固定,本身并不违法。但就该案而言,厦门某酒业公司的行为实属捏造商标侵权关系,系借用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实现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诉讼目的,明显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诉讼,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其相应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和制裁。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专门发布《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发现与审查,以及案件处理等作出详细规定。此案的判罚,是上述文件发布后成都地区首例依照该文件精神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的处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促进诚信社会构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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