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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官方商标可能侵犯在先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2021-02-02 07:02:44|203|起点商标网
正如加拿大商标申请人有时会发现的那样,不仅可以将普通商标用于其申请中,还可以被一系列禁止使用的商标(包括官方商标的唯一子类别)阻止。
正式商标是加拿大公共机构采用和使用的任何商标,其声明已在《商标杂志》上发布。尽管官方商标制度旨在允许政府和准政府机构轻松保护与公共服务相关的商标,但对这些商标的含义或用途没有限制。因此,没有固有政府联系的常用短语,例如“季节的问候”,“娱乐安全”和“快乐假期”,甚至诸如“ ONE”和“ ENGINEER”之类的单词,都受加拿大法律保护为正式商标。
使事情复杂化的是,官方商标持有人享有极为广泛的权利。他们将商标专用于所有可能的商品和服务,而普通商标持有者的权利仅限于特定权利要求。正式商标审查也是充实的:只要请求者(即申请人)有资格,就不会考虑商标本身。因此,原本可能不可作为常规商标注册的商标(无论是出于描述性还是混淆性),可以成为正式商标。没有反对官方商标的途径,一旦公开,它们就永远不会过期。
此外,当地法律禁止一个的采用,使用或注册商标是由的,或极为相似而被误认为,官方标志。这意味着拟议的商标所有者计划在与公共机构完全不同的领域中运作是无关紧要的;该禁令仍然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采用和使用官方商标是否会导致在先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和可能的权利消失。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最近考虑了此问题,当时政府机构在将EMPOWER ME的私人公司注册为常规商标之后,将emPOWERme作为官方商标。双方都在能源领域开展业务。
法院在判决中承认官方商标的权力,但强烈拒绝这种以某种方式消除其他在先权利的观点。它指出,关于地方法律:
[立法]文本决不赋予公共权力任何针对[加拿大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主张或其他主张的特殊保护。选择使用与注册商标相混淆的商标的公共机构将承担后果。需要明确的立法措辞才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安大略省(能源)诉质量计划服务公司案,2020 FCA 53 ,第4段]。
因此,法院认为政府机构通过使用其官方商标侵犯了商标所有者的在先权利。
当然,确定侵权牵涉到混淆的发现,其中包括几个因素,包括商品/服务的性质和贸易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两者都是相似的。在官方商标持有人所做的事情与商标所有人完全无关的情况下,即使有相同商标存在争议,也不一定有侵权的裁定。
商标所有者和官方商标持有者的主要收获是:
随后采用的官方商标并不是对先前使用和/或注册的常规商标侵权或假冒索赔的保护。
从理论上讲,虽然官方商标涵盖了所有商品/服务,但并不意味着在随后采用与先前商标相同的官方商标的情况下,会自动发现侵权或冒名顶替现象;相反,必须在标准商标混淆分析中考虑官方的实际商品/服务和贸易性质。
一旦正式商标被采用,则根据其采用的时间,对相似商标的所有人会有影响:
首先采用官方商标的地方,现在普通商标所有人将需要获得公共当局的同意才能为任何商品或服务使用或注册该商标-不论公共当局的实际商品/服务或贸易性质如何;和
相反,在常规商标优先出现的地方,加拿大法律确实允许常规商标的使用继续进行。但是,这仅限于结合其中的商品/服务商标是在官方标志被采用时使用。从本质上讲,这冻结了普通商标持有人的权利,以致他们随后无法在未经公共当局许可的情况下扩大其使用范围。
正式商标和常规商标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在开始采用和使用它们中的任何一种之前,都应进行适当的许可,并牢记根据加拿大法律,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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