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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第四修正案

2021-02-02 06:02:46|219|起点商标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四次修正案自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作为补充措施,《商标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在经营层面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
以下是商标法变更的摘要。
1.恶意申请(第4、19、33、44、68条)
在实践中,恶意商标申请和注册商标的大量囤积牟利不当存在。当前法律缺乏直接,明确和可操作的规定,导致对此类行动的打击不足。这项新修订旨在通过以下三个更改来解决此问题:
首先是加强商标使用义务。第四条增加了一条规定:“恶意提出的恶意使用申请应当予以拒绝”,授予审查员在审查阶段主动主动拒绝恶意申请的权利;因此,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这种情况,作为引起异议和无效的理由。它直接适用于异议和无效的程序。
该商标局会考虑以下判断“没有意图使用应被拒绝提起恶意应用程序”。
1)申请人和/或其相关实体/个人的商标备案数量,指定商品和服务以及商标转让历史(例如,超出商业需要的商标过多);
2)申请人的具体行业和经营状况;
3)先前的司法或行政决定,认定该人或公司进行了恶意申报;
(四)申请与在市场上享有声誉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5)申请著名的人名,公司名称,公司缩写或其他商业标志;和
6)“包罗万象”的规定:TRD可能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其次,责任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在第19条中加入“商标代理不得接受的情况下,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应用程序,而不打算使用或恶意申请客户指令”拧紧。商标局是受警告根据违反本规则的情况,处以罚款,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恶意申请或诉讼将受到惩罚。修订后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恶意申请应当给予“警告,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对恶意商标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罚。
2.更高的赔偿额
为了进一步加重侵权成本并惩处恶意侵权者,第63条将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额从“不少于一次但不超过三倍”改为“不少于一次但不超过“五倍”,可以根据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也可以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润,或者参照商标使用费的倍数确定。人民法院的法定赔偿额从30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
3: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材料和商品
经修订的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权利人的要求,可以责令销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材料和工具。假冒商品仅在删除假冒商标后,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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