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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宽限期和使用证明

2021-02-02 06:02:25|246|起点商标网
最近的一个案例研究了权利人是否可以在注册宽限期内执行商标,即使随后权利被撤销不使用也是如此。劳拉·莫里什(Laura Morrish)做出了裁决,并解释了定期进行资产组合审查以确保使用有价值的商标的重要性。
欧盟法院(CJEU)于今年早些时候发布了一项初步裁决,裁定国家商标权利的持有人是否可以在注册宽限期内对该商标的侵权提出损害赔偿,而此后该商标被撤销为非商标。 -用。
此案(AR诉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 LLC,St Dalfour SAS,établissement和Gabriel Boudier SA)考虑了原先由AR于2006年5月注册的有关使用法国商标 “ St Germain” 的争议。AR在2012年发现库珀国际烈酒公司以“圣日耳曼” 商标销售由圣达福和établissements和加布里埃尔·布迪耶公司制造的利口酒,商标为“圣日耳曼”,并向法国巴黎地区法院提起了针对这三家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但是,在并行程序中,自2011年5月起,AR的“ St Germain”注册被撤销。
在撤销其商标之前的一段侵权索赔并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之后,AR将其案件提交了最高法院。它辩称,欧盟法律和法国IP法规均未规定,在商标注册后的五年内(“宽限期”),商标所有人必须证明已使用该商标以便从商标中受益。保护。
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宽限期结束前从未使用过其商标及其权利的商标所有人是否可以在撤销之日之前获得因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影响。根据该法院,答案会因成员国而异。
宽限期和损害赔偿权
根据第2008/95号指令,欧盟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商标撤销的生效日期。此外,成员国可以决定他们是否愿意提供一个商标可能无法成功援引侵权诉讼中,如果证实该商标可能被撤销(第11条(3)指令95分之2008)。
根据法国法律,对于不使用的商标撤销,自商标注册后的五年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根据欧洲法院的说法,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法国立法机关已经使用了第2008/95号指令第11(3)条规定的备选方案。由此可见,法国法律为宽限期届满后的商标所有人提供了依据,即使该商标的权利随后被撤销时,仍可对在该期限内发生的侵权采取行动时依靠注册。
欧洲法院还认为,未使用商标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排除对侵权行为的赔偿,但是在确定所遭受的伤害的存在和程度时,这将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并且因此,可以要求赔偿的金额。但是,法院再次强调,该方法取决于单个成员国:“成员国可以选择允许商标所有人 保留对因第三方在撤销生效之日前使用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相似标志而遭受的伤害,要求赔偿的权利可能会与他或她的商标混淆。”
实际上,即使在法国未使用的注册所有人有资格提起侵权诉讼,即使商标已因不使用而被撤销,在英国的情况也会有所不同。
英国的观点:必须使用
根据英国商标法(2019年1月推出)第11A条,一个所有者的商标被授权使用标志的禁止仅限于本登记的程度商标存在依赖是不容易在被撤销提起侵权诉讼的日期。本节还消除了通过单独的撤销程序对使用提出质疑的需要,因为被告可以在诉讼期间向所有人请求使用证明。
第11a节还确认了继续,真正使用对您的业务有价值的任何商标的重要性。在时间或商品/服务方面,使用上的任何空白都必须出于正当理由。该商标应以其注册的形式使用(或无明显差异),并且对于英国注册,必须在英国使用。尽管没有关于使用的“最低限度”规则,但使用必须是公开的,目的是为相关商品和服务创建市场。
您正在使用有价值的商标吗?
商标所有人应注意,在停止或暂停使用商标的情况下,他们有可能无权依赖商标的权利来防止第三方使用相同/相似商标进行竞争货物与服务。
因此,定期考虑以下问题对您的商标组合进行审核非常重要:
最近几年是否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合理使用?
如果是这样,是否已将其用于注册中当前或将来重要的所有商品/服务?
是否存在注册未涵盖当前使用或计划使用的任何商品/服务?
该商标当前是否以注册时的形式使用?
注册所有人正在使用该商标吗?
如果有人在使用它(包括与注册所有人位于同一集团内的另一家公司),或者应该在该处使用许可证?
该商标是否在没有正在等待注册或申请的国家中使用?
在进行审查时,提出以下要求也很重要:
是否有需要保护的新商标?
我们是否有商标监督,是否有适当的覆盖范围(国家,商品和服务的类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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