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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吗域名注册不能替代商标注册

2021-02-02 06:02:38|174|起点商标网
甲商标(例如,GEVERS)是可以被定义为用于从一个任务标识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不是另一企业(“原点功能”)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志的IP权利。商标保护的基本条件包括独特性(即商标履行原产地功能的能力)和与(例如)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特征和主要目的以及商标的市场上的可用性。权利持有者拥有反对第三方侵权的专有权利。
与商标不同,域名(例如“ gevers.eu”)是一种合同权利,主要用于标识网站。在大多数辖区中,它不能作为反对将商标用于商业用途或反对将域名(例如,GEVERS)中包含的商标注册为商标的依据。简而言之,域名持有者的专有字符与域名本身相关并限于此。
通常,不同公司以相同或相似商标提供不同产品或服务的事实排除了在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方面可能产生混淆的风险(例如,法律服务的GEVERS和食品的GEVERS)。因此,完全可以想象两个(或多个)公司可以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即共存),并且它们对一个或多个相同域名(例如“ gevers.eu”,“ gevers”)具有共同的利益。 .com”和“ gevers.be”)。
此外,如果第三方(匿名)注册感兴趣的域名(其唯一意图是将其昂贵地出售给感兴趣的人)(所谓的“域名抢注”),则情况会更加复杂。在最坏的情况下,商标持有人将面临既成事实,即感兴趣的域名已被第三方注册。确实,域名的“先到先得”原则可以防止商标持有人(尽管其商标注册较早)主张感兴趣的域名,但出于恶意或侵权使用域名的情况除外。
除了将商业中使用的独特标志注册为商标之外,强烈建议注册所有感兴趣的域名,以确保Internet可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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