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标签OEM被裁定在中国地标决定中使用商标
2021-02-02 05:02:56|307|起点商标网
自从1970年代末中国经济改革“改革开放”问世以来,原始设备制造商(OEM)仍是中国GDP增长的最大贡献者之一。
在传统的OEM商业模式下,中国国内制造商与外国客户签约以定制一系列订购产品,以将产品销售到中国境外。除了从外国企业获得制造特定零部件的订单外,OEM厂商通常还从事所谓的“海外相关品牌标签OEM”,即OEM在根据给定外国企业的产品制造的产品上标记特定品牌名称(“发货人”)说明,随即出口产品。商标注册。中国法院此前曾就“海外相关品牌标签OEM”模式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事进行了辩论,在这种情况下,以这种OEM标签的品牌与中国的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同。根据许多经验性研究(但未经证实的研究),在超过三分之二的类似案件中,法院在裁定涉及此类OEM的案件中对商标持有人作出裁决,而在大约三分之一的案件中,法院裁定对商标持有人有利。商标不利的裁定余额中国的持有者尤其是在广东等主要工业省份中显得尤为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在Pretul(2015)1 和Dongfeng(2017)2 中裁定,“ 商标贴牌和海外销售”不属于《商标法》商标使用的定义,因为该OEM产品仅用于出口。最高人民法院与下级法院在Hondakit(2019)第3号决定中提出的意见背道而驰,于2019年9月23日裁定,“与海外相关的品牌标签OEM”构成一种商标使用,意味着被告使用商标名称侵犯了中国注册商标。该案的起因是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本田”)拥有一系列中国注册商标“ HONDAKIT”(注册号314940、1198975和503699),以及恒升鑫泰贸易有限公司(与“缅甸的第三方”签订了“恒升”合同,生产带有“ HONDA”和“ KIT”字样的摩托车零部件。值得注意的是,文本“ HONDA”明显大于文本“ KIT”部分。“本田”中的字母H及其相关的羽毛形翅膀徽标被涂成红色。在传统的OEM模式下,恒升的产品在制造或陆运过程中一直秘密包装,直到跨境运入缅甸为止。作为回应,本田起诉恒升商标侵权。一审法院以原告本田胜诉,而上诉法院以被告胜诉。作为最后的手段,本田要求其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复审。最高人民法院将其推理的重点放在商标的基本目的上,即识别特定产品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在制造时对产品原产地进行标记的任何“机会”都可以解释为《商标法》所指的商标使用。
其次,商标下“相关公众”的范围法律不仅包括被告产品的消费者,还应包括与被告产品的分销和销售密切相关的企业主。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阐述,由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据称出口到国外的侵权产品可能会被重新进口回中国,从而暴露给国内消费者。同时,随着出国旅游的中国公民数量不断增加,他们获得品牌标签OEM产品的机会也在增加。因此,国内相关公众之间仍然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商标侵权是一种严格的责任侵权,因为它不需要构成实质损害。通过使“ HONDA”文本比“ KIT”文本大得多,被告以明显是恶意的方式展示了商标,并假冒了本田的善意。因此,被告“ HONDAKIT”商标被认为与本田的三个注册商标相似。由于在摩托车相关零件上贴有“ HONDAKIT”字样是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类似的标记,因此损害了本田的三个注册商标来识别其原产地的目的。被告恒升侵犯本田商标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判决,维持原判。此案的明确信号是,OEM不再是中国商标侵权的默认例外。根据该裁决,商标 OEM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应取决于在OEM产品上使用商标是否会导致与注册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不可否认,本田案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子,它统一了先前各级法院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裁决对中国注册商标持有人可能是一个积极的发展。他们对商标贴牌原始设备制造商的权利执行不应是负面的。
在传统的OEM商业模式下,中国国内制造商与外国客户签约以定制一系列订购产品,以将产品销售到中国境外。除了从外国企业获得制造特定零部件的订单外,OEM厂商通常还从事所谓的“海外相关品牌标签OEM”,即OEM在根据给定外国企业的产品制造的产品上标记特定品牌名称(“发货人”)说明,随即出口产品。商标注册。中国法院此前曾就“海外相关品牌标签OEM”模式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事进行了辩论,在这种情况下,以这种OEM标签的品牌与中国的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同。根据许多经验性研究(但未经证实的研究),在超过三分之二的类似案件中,法院在裁定涉及此类OEM的案件中对商标持有人作出裁决,而在大约三分之一的案件中,法院裁定对商标持有人有利。商标不利的裁定余额中国的持有者尤其是在广东等主要工业省份中显得尤为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在Pretul(2015)1 和Dongfeng(2017)2 中裁定,“ 商标贴牌和海外销售”不属于《商标法》商标使用的定义,因为该OEM产品仅用于出口。最高人民法院与下级法院在Hondakit(2019)第3号决定中提出的意见背道而驰,于2019年9月23日裁定,“与海外相关的品牌标签OEM”构成一种商标使用,意味着被告使用商标名称侵犯了中国注册商标。该案的起因是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本田”)拥有一系列中国注册商标“ HONDAKIT”(注册号314940、1198975和503699),以及恒升鑫泰贸易有限公司(与“缅甸的第三方”签订了“恒升”合同,生产带有“ HONDA”和“ KIT”字样的摩托车零部件。值得注意的是,文本“ HONDA”明显大于文本“ KIT”部分。“本田”中的字母H及其相关的羽毛形翅膀徽标被涂成红色。在传统的OEM模式下,恒升的产品在制造或陆运过程中一直秘密包装,直到跨境运入缅甸为止。作为回应,本田起诉恒升商标侵权。一审法院以原告本田胜诉,而上诉法院以被告胜诉。作为最后的手段,本田要求其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复审。最高人民法院将其推理的重点放在商标的基本目的上,即识别特定产品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在制造时对产品原产地进行标记的任何“机会”都可以解释为《商标法》所指的商标使用。
其次,商标下“相关公众”的范围法律不仅包括被告产品的消费者,还应包括与被告产品的分销和销售密切相关的企业主。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阐述,由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据称出口到国外的侵权产品可能会被重新进口回中国,从而暴露给国内消费者。同时,随着出国旅游的中国公民数量不断增加,他们获得品牌标签OEM产品的机会也在增加。因此,国内相关公众之间仍然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商标侵权是一种严格的责任侵权,因为它不需要构成实质损害。通过使“ HONDA”文本比“ KIT”文本大得多,被告以明显是恶意的方式展示了商标,并假冒了本田的善意。因此,被告“ HONDAKIT”商标被认为与本田的三个注册商标相似。由于在摩托车相关零件上贴有“ HONDAKIT”字样是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类似的标记,因此损害了本田的三个注册商标来识别其原产地的目的。被告恒升侵犯本田商标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判决,维持原判。此案的明确信号是,OEM不再是中国商标侵权的默认例外。根据该裁决,商标 OEM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应取决于在OEM产品上使用商标是否会导致与注册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不可否认,本田案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子,它统一了先前各级法院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裁决对中国注册商标持有人可能是一个积极的发展。他们对商标贴牌原始设备制造商的权利执行不应是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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