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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名义合理使用”原则

2021-02-02 05:02:26|137|起点商标网
注册的“商标”赋予其所有者消极权利,以防止第三方尤其采用,使用或注册相同或欺骗性的商标。但是,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合理使用”的理论根据《 1999年商标法》(“该法 ”)第30条进行了概括,该法是针对所有人对注册商标侵权的主张的肯定抗辩。具体而言,该法第30(1)条规定了以下广泛条件:
a)使用符合工业或商业事务的诚实惯例[ 善意使用];
b)使用不得以不正当优势或不利于商标的独特特征或声誉的方式使用。
除所有人以外,任何一方对商标的“合理使用” 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描述性合理使用 -涉及以描述性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即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使用,表明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目的,价值,原产地,商品生产时间或根据该法第30(2)(a)条的规定提供服务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和
2)名义上的合理使用 –涉及某人对适于构成其一部分或作为附件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但有必要“合理”地表明经如此适配的商品与根据该法第30条第2款(d)项以商标出售的商品。名义上的合理使用通常适用于新闻,评论,批评,模仿,比较广告以及注册商标的任何其他非商业用途。
两者之间比较有问题,因此引起争议的是“名义合理使用”原则,即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的商标用于指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印度法院已经对“名义合理使用”辩护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Consim Info Pvt。的Madras高等法院。Ltd vs Google India Pvt。Ltd [1]根据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的两项判决[2]来解释第30(2)(d)条中“合理必要”一词的含义,并认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将被视为“名义合理使用”,它必须满足三个测试标准。,(i)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是不使用商标就不能轻易识别的产品或服务;(ii)只能使用合理数量的商标来识别产品或服务;(iii)用户不得做任何与商标有关的建议商标所有者赞助或认可的事情。
在Hawkins Cookers Ltd.与Murugan Enterprises [3] 一案中,涉及被告在垫片上使用注册商标 “ HAWKINS”,法院裁定,被告将商标用于改装的笔芯,备件和配件如果被告确定,在所有者的货物中或与所有者的货物一起使用,不构成侵权(1)为描述该物品适用于原告的货物而合理地需要使用商标;(2)使用是善意的;(3)投诉使用的效果不太可能使公众对贸易来源产生欺骗。在上诉中,德里法院分庭裁定[4],原被告在撰写“适用于霍金斯高压锅”时,对“ HAWKINS”一词给予了过分的重视,将其印刷为明显的红色,并且因此,不允许根据第30(2)(d)条为名义上的合理使用辩护。
德里高等法院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Prius Auto Industries Ltd.与Toyota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 [5]一起处理名义合理使用辩护,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 TOYOTA”,TOYOTA Device和INNOVA被告的汽车配件和备件。虽然德里高等法院的独任法官搁置[6]电子X单方面强制令[7]进行了再培训,禁止了被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即部门分庭[8],该部门平衡了股权,并在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在当事人之间施加了临时安排(待处理的诉讼),其中,被告–(1)被禁止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除非是为了确定被告的产品可以在汽车上使用;(2)确保“ TOYOTA”和“ INNOVA”两个词的字体与丰田的字体相同;(3)仅与被告(零件制造商)的名称一起使用“原装配件”一词。
鉴于上述情况,印度法院在评估“名义合理使用”辩护的适用性时所考虑的关键因素是:(1)这种使用是否是真实的,并且对于识别目的而言是合理必要的;(2)这种使用是否旨在暗示对所有人的赞助或认可;(3)这种使用是否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原产地的困惑或欺骗;(四)商标所有人商标的使用方式,是否复制样式和字体。
印度法院强调,“名义合理使用”的辩护是商标侵权的例外,因此其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目的是保护品牌所有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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