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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商标仿冒品的合理使用时,应考虑文化差异和所使用的产品

2021-02-02 05:02:18|194|起点商标网
一般而言,“商标仿冒合理使用”是一种辩护,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者声称,出于言论自由等公共利益,应避免对该商标使用承担责任。在台湾,虽然有法院判决,承认“商标的模仿合理使用”,有在这样的防守没有明确的语言商标法和“商标的模仿合理使用”遗体在司法实践中尚未结清的决心。在最近的商标侵权案中,知识产权法院很好地展示了如何处理此问题。
本案的被告是一家韩国护肤和化妆品企业,该企业从一家美国手提袋制造商那里获得了许可证。手提袋制造商以其手提袋而闻名,其手提袋的一侧是各种奢侈品牌的图纸,另一侧则标有“我的另一只手袋……”的口号。在合作中,被告释放了带有上述图纸的几种化妆品,手持镜子和帆布袋。原告是法国奢侈品零售公司,对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声称产品上的图纸与其著名的会标和手提包设计相似,令人困惑。在辩护中,被告辩称该图纸已被视为“模仿”
本案一审法院裁定所指控的侵权产品不违反《商标法》。它评论说,产品的相关消费者是注重时尚的女性购买者。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这些相关的消费者能够分辨出被告与原告产品之间的区别,并将被告的产品识别为“仿冒产品”。
但是,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裁决。关于“商标仿冒的合理使用”,法院解释说,台湾目前的做法有两种方法。首先,被告可能声称“仿冒”不是“可诉诸使用”,因为它仅出于幽默目的使用原始商标,而不是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次,被告还可能声称“模仿”不会引起混淆的可能性。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本案中涉嫌侵权的产品为化妆品,手持镜子和帆布袋,这与“我的另一个袋子……”笑话无关。另外,笑话“我的另一包……”来自美国流行的汽车保险杠贴纸“我的另一辆车……”,台湾的消费者可能无法根据他们的生活经验来理解参考。鉴于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涉嫌侵权的产品违反了《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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