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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拒绝包括职业运动员的知名艺名在内的商标注册

2021-02-02 04:02:48|232|起点商标网
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名人在职业活动中采用“艺名”并不罕见。这样的名字可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通常被认为是名人的重要收入来源。为了piggy带这个名声,其他各方可能会使用名人的艺名来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但是,这种行为可能引起消费者的困惑,并削弱了艺名的独特性。
该商标法案防止第三方拨款名人的艺名。根据该法案第30-1(13)条的规定,除非他人同意,否则应拒绝注册包含他人肖像或知名名称,艺名,化名或替代名称的商标。但是,根据目前的惯例,第30-1(13)条中“阶段名称”的定义仍然不清楚。知识产权法院最近在有关商标异议的行政诉讼中表达了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该商标的问题是黑曼巴的程式化的标志,与指定商品,如服装类25的的对手商标异议是一家美国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科比·布莱恩特。
反对者声称,由于“黑曼巴舞”是科比·布莱恩特(Kobe Bryant)的艺名,并且受到相关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因此有关商标不得根据《商标法》第30-1(13)条进行注册。另一方面,风格徽标BLACK MAMBA的注册人认为,“黑曼巴舞”一词并非科比·布莱恩特的专有笔名。根据注册人的说法,黑曼巴蛇也是有毒蛇种的名称,其他各方通常在各种商品和服务中使用它。此外,即使科比·布莱恩特曾用“黑曼巴”来形容他的篮球技术,但注册人仍称“黑曼巴”并不是台湾科比的知名昵称。
知识产权法院解释说,职业运动员的性质与表演者或演艺人员等名人极为相似。当消费者为专业运动员欢呼时,他们通常使用昵称代替真实姓名。因此,法院得出结论,根据第30-1(13)条,应将职业运动员的昵称视为艺名。
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裁定,台湾的消费者可以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将“黑曼巴”这个名字与科比·布莱恩特直接联系起来。此外,在采访中,注册人还称科比为“篮球场上的黑曼巴”。因此,在注册商标之前,注册人已经清楚地知道“黑曼巴舞”是科比·布莱恩特的艺名。
鉴于上述情况,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黑曼巴舞”是科比·布莱恩特的知名艺名,应驳回有争议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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