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和英国商标所有人如何防止未经授权的价格欺诈
2021-02-02 04:02:51|169|起点商标网
背景:个人防护装备(“ PPE”)和其他“必需”物品的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已经发现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以高昂的价格转售其产品,包括在亚马逊等网站上。这种价格欺诈可能会损害制造商的信誉和声誉。
问题: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分销商欺诈价格吗?
答案:欧盟和英国的商标所有者可能有可能依靠商标法来防止未经授权的经销商价格欺诈其经销商授权自己的产品。这将标志着欧盟/英国立法者历来同意的商标用尽例外的扩大。除商标法外,法规和反托拉斯法也有补救措施。
除了我们的评论 “ 商标所有者可以保护自己免受未经授权的分销商以其名义进行的价格欺诈 ”之外,该评论还从欧洲的角度着眼于同一问题,该评论着眼于美国商标所有者防止未经许可而出售PPE 的权利。
在实现所售商品的经济价值之后,商标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有限的保护。如s中所述,运行中的原理称为“耗尽”。《 1994年商标法》第12(1)条和《 2017年欧盟商标条例》第15条意味着,一旦商品在欧洲经济区投放市场,商标所有人将不再有权反对将其进一步商业化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在欧盟范围内使用该商品(尽管竞争法可能允许有限的价格限制)。
法规明确规定,合法理由包括在将商品投放市场后(例如通过重新包装或重新贴标签)商品的状况发生变化或受损的地方。合法的理由清单因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欧盟Copad诉Dior 案(案例C?59 / 08 Copad SA诉Christian Dior Couture SA)而进一步扩大。该案涉及在商定的选择性经销权之外转售豪华时尚产品。法院认为,该商标所有者的权利并未用尽,其中未经授权的转售损害了商标的声誉。
尽管Copad案的重点是需要通过阻止分销商在折扣店中转售商品来保留奢侈品牌的光环和吸引力,但可以说,关于商标所有者声誉受损的原则可以适用于从事PPE的未经授权的经销商价格欺诈。在某些情况下,过高的定价和大量的折扣都可能损害品牌所有者的声誉。
在当前的全球大流行中,对PPE等基本物品的价格欺诈可能会使这种产品与消费者的活动联系在一起,从而严重损害商标在此类产品上的商标所有者的声誉。但是,如果目标市场清楚知道价格欺诈者是独立于商标所有者且没有从属关系的经销商,则不太可能提出理由。
如果转售的商品是伪造的,品牌所有者可以寻求一系列的救济,包括一项禁令,以防止进一步交易商品,交付或销毁相关商品以及造成经济损失。
除商标法外,品牌所有人还应考虑他们在供应协议中可以通过普通合同措施施加价格限制的程度。特别是,竞争法通常允许品牌所有者对分销商和批发商施加最高转售价格。
在COVID-19大流行之后,竞争和消费者主管部门也将重点放在定价问题上,欧洲竞争网络代表所有欧盟成员国竞争管理机构的代表明确表示:“至关重要的是确保在当前情况下确保被认为对保护消费者健康至关重要的产品……以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为此,各国政府和竞争管理当局正在使用各种监管工具。例如,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CMA”)成立了一个专门调查此问题的工作组,法国政府已实施了对凝胶消毒的价格控制措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的竞争主管部门,其他人则采取了措施,在大流行期间加强了对价格的审查。
品牌拥有者应考虑在涉及其产品价格欺诈的情况下与当局合作的程度,可以为解决问题提供有效的手段。此外,某些禁止对消费者或竞争者采取不公平商业行为的国家会员国法律,可以作为品牌所有者针对价格欺诈提出索赔的法律依据。
尽管英国或欧盟竞争法均未对价格欺诈进行广泛禁止,但有关当局正在使用消费者保护措施(例如,防止误导性主张)和“软实力”试图使企业进入正轨,包括说服亚马逊和亚马逊等平台。如果卖家不是该平台上的“受信任的卖家”,eBay会将以高价出售的广告产品除名。主导公司还继续受到过度和歧视性的价格限制,即使考虑到大流行,当局在考虑哪家公司占主导地位时仍可能采取宽泛的方法。
三大要点
如果由于价格欺诈而造成品牌损坏,则可以使用商标侵权补救措施。
品牌所有者应审查其分销合同,以确保进行适当的制衡,以控制产品的继续分销。
品牌所有者应考虑设定最高零售价。
问题: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分销商欺诈价格吗?
答案:欧盟和英国的商标所有者可能有可能依靠商标法来防止未经授权的经销商价格欺诈其经销商授权自己的产品。这将标志着欧盟/英国立法者历来同意的商标用尽例外的扩大。除商标法外,法规和反托拉斯法也有补救措施。
除了我们的评论 “ 商标所有者可以保护自己免受未经授权的分销商以其名义进行的价格欺诈 ”之外,该评论还从欧洲的角度着眼于同一问题,该评论着眼于美国商标所有者防止未经许可而出售PPE 的权利。
在实现所售商品的经济价值之后,商标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有限的保护。如s中所述,运行中的原理称为“耗尽”。《 1994年商标法》第12(1)条和《 2017年欧盟商标条例》第15条意味着,一旦商品在欧洲经济区投放市场,商标所有人将不再有权反对将其进一步商业化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在欧盟范围内使用该商品(尽管竞争法可能允许有限的价格限制)。
法规明确规定,合法理由包括在将商品投放市场后(例如通过重新包装或重新贴标签)商品的状况发生变化或受损的地方。合法的理由清单因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欧盟Copad诉Dior 案(案例C?59 / 08 Copad SA诉Christian Dior Couture SA)而进一步扩大。该案涉及在商定的选择性经销权之外转售豪华时尚产品。法院认为,该商标所有者的权利并未用尽,其中未经授权的转售损害了商标的声誉。
尽管Copad案的重点是需要通过阻止分销商在折扣店中转售商品来保留奢侈品牌的光环和吸引力,但可以说,关于商标所有者声誉受损的原则可以适用于从事PPE的未经授权的经销商价格欺诈。在某些情况下,过高的定价和大量的折扣都可能损害品牌所有者的声誉。
在当前的全球大流行中,对PPE等基本物品的价格欺诈可能会使这种产品与消费者的活动联系在一起,从而严重损害商标在此类产品上的商标所有者的声誉。但是,如果目标市场清楚知道价格欺诈者是独立于商标所有者且没有从属关系的经销商,则不太可能提出理由。
如果转售的商品是伪造的,品牌所有者可以寻求一系列的救济,包括一项禁令,以防止进一步交易商品,交付或销毁相关商品以及造成经济损失。
除商标法外,品牌所有人还应考虑他们在供应协议中可以通过普通合同措施施加价格限制的程度。特别是,竞争法通常允许品牌所有者对分销商和批发商施加最高转售价格。
在COVID-19大流行之后,竞争和消费者主管部门也将重点放在定价问题上,欧洲竞争网络代表所有欧盟成员国竞争管理机构的代表明确表示:“至关重要的是确保在当前情况下确保被认为对保护消费者健康至关重要的产品……以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为此,各国政府和竞争管理当局正在使用各种监管工具。例如,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CMA”)成立了一个专门调查此问题的工作组,法国政府已实施了对凝胶消毒的价格控制措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的竞争主管部门,其他人则采取了措施,在大流行期间加强了对价格的审查。
品牌拥有者应考虑在涉及其产品价格欺诈的情况下与当局合作的程度,可以为解决问题提供有效的手段。此外,某些禁止对消费者或竞争者采取不公平商业行为的国家会员国法律,可以作为品牌所有者针对价格欺诈提出索赔的法律依据。
尽管英国或欧盟竞争法均未对价格欺诈进行广泛禁止,但有关当局正在使用消费者保护措施(例如,防止误导性主张)和“软实力”试图使企业进入正轨,包括说服亚马逊和亚马逊等平台。如果卖家不是该平台上的“受信任的卖家”,eBay会将以高价出售的广告产品除名。主导公司还继续受到过度和歧视性的价格限制,即使考虑到大流行,当局在考虑哪家公司占主导地位时仍可能采取宽泛的方法。
三大要点
如果由于价格欺诈而造成品牌损坏,则可以使用商标侵权补救措施。
品牌所有者应审查其分销合同,以确保进行适当的制衡,以控制产品的继续分销。
品牌所有者应考虑设定最高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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