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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人获利不需要特意调查

2021-02-02 04:02:07|226|起点商标网
最高法院周四在Romag Fasteners,Inc.诉Fossil,Inc.案中 做出的裁决通过裁定原告可以在不证明“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收回侵权人的利润而大大扩展了可用于商标侵权的货币减免,这是下级法院采用的先决条件某些巡回法院以前曾将非法所得归为非法。
根据《兰纳姆法》(Lanham Act),商标所有者可以在商标受混淆或原产地名称错误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追回被告侵权人的利润。15 USC§1117(a)。虽然第1117(a)节要求显示“故意”侵权行为以追回侵权人的商标稀释索赔利润,但该法并未明确要求对其他类型的侵权索赔采取故意行为。下级巡回法院在“蓄意”是否是对非法所得的隐含要求方面存在分歧。最高法院已证实答案为“否”。
为了解决分歧并认定并非故意侵权,法官在原告Romag Fasteners对Fossil,Inc.的侵权诉讼中表示支持。制造磁性按扣的Romag与销售皮革手袋,手表和手表的Fossil合作。其他产品,在化石产品中使用Romag紧固件。Romag声称发现Fossil的海外制造商在使用Fossil的知识后使用伪造的Romag紧固件后提起诉讼。陪审团认为,化石“无情地对待”了罗马格的权利,但驳回了罗马格关于化石故意行事的主张。由于第二巡回法院要求原告要求赔偿被告的利润,必须证明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因此拒绝了Romag要求提供680万美元利润的请求。
在上诉中,Fossil辩称,认定故意侵权是《兰纳姆法》所要求的公平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大法官拒绝了这一论点,并指出这种解释是假定国会打算在《兰纳姆法》的某些部分中隐含故意要求,同时在该法的其他地方也明确提出了要求。
但是,尼尔·戈拉奇法官(Neal Gorsuch)指出,虽然对《法案》的通读并不构成要求,但“故意”仍然是法院在评估对被告利润的裁决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毫无疑问,商标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确定利润分配是否适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是,承认这一点与坚持恢复Fossil进展的不灵活的前提条件相去甚远。” 塞缪尔·阿里托法官(Samuel Alito)同意他的观点,并指出“有关当局,特别是《兰纳姆法案》前的判例法表明,在根据第1117(a)条授予利润方面,故意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不是绝对的先决条件。”
法官索尼亚·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仅在判决中表示同意,并指出她的大法官们未能区分“故意”和“无辜”侵权,并指出“一个地区法院不会因无辜或诚实信用商标获得的利润裁定”。与第1117(a)条中提及的“公平原则”相符。”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的评论贯穿了化石进一步的政策论点,即为了阻止“毫无根据”的商标诉讼,有必要提出故意要求。
预计周四的裁决会对商标侵权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正如被告所指出的那样,该裁决可能导致商标诉讼涌入,否则原本无法获得损害赔偿。因此,公司应注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增加新的损害赔偿,并在制定商标搜索策略以及与第三方商标互动的政策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周四的裁决可能会大大增加与寻求货币化的实体提起诉讼的成本,而这些实体却没有可信的消费者混淆或可保护商标权益的可靠证据。它还可能会改变确定侵权案件是否具有经济意义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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