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爱同学!小米公司为你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了,why?
2021-02-02 03:02:17|195|起点商标网
来源:知识产权报
9月2日,一份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小爱同学”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被公开。作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生产的AI音箱的唤醒词及二次元人物形象,小米公司欲申请注册“小爱同学”商标却遇阻、卷入商标纠纷案件之中,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该案中,小米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88757号关于第29992659号“小爱同学”商标(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下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到,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现商标申请人为小米公司。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小米公司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而作出,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第29784019号“小爱同学”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31条所指情形。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国家知识产权局遂依照我国商标法第31条和第34条的规定,作出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到,引证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现商标申请人为案外人尚宏庆。
针对被诉决定,小米公司诉称,引证商标是对小米公司“小爱同学”商标的恶意抢注,目前小米公司针对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恢复审理。此外,小米公司认为,“小爱同学”经过小米公司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小米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针对小米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其坚持被诉决定中的认定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求法院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小米公司表示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小米公司对该事实不持异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31条规定情形的结论正确。
法院还认为,小米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宣传已经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且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商标注册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情形,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应当被驳回与本案无关,故对于小米公司有关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恶意,可能被驳回,本案应中止审理的主张并无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对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到,小米公司自2017年起便开始申请注册“小爱同学”商标,最早的一件商标申请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9类商品或服务上。目前,中国商标网上能查询到的“小爱同学”商标申请共124件,其中有66件“小爱同学”商标注册申请由小米公司提出,其余58件由其他公司及自然人提出。
此外,小米公司还提出了52件“小米小爱”商标的注册申请,据相关媒体报道,2019年,小米公司也曾收到过关于“小米小爱”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9月2日,一份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小爱同学”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被公开。作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生产的AI音箱的唤醒词及二次元人物形象,小米公司欲申请注册“小爱同学”商标却遇阻、卷入商标纠纷案件之中,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该案中,小米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88757号关于第29992659号“小爱同学”商标(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下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到,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现商标申请人为小米公司。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小米公司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而作出,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第29784019号“小爱同学”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31条所指情形。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国家知识产权局遂依照我国商标法第31条和第34条的规定,作出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到,引证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现商标申请人为案外人尚宏庆。
针对被诉决定,小米公司诉称,引证商标是对小米公司“小爱同学”商标的恶意抢注,目前小米公司针对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恢复审理。此外,小米公司认为,“小爱同学”经过小米公司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小米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针对小米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其坚持被诉决定中的认定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求法院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小米公司表示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小米公司对该事实不持异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31条规定情形的结论正确。
法院还认为,小米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宣传已经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且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商标注册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情形,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应当被驳回与本案无关,故对于小米公司有关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恶意,可能被驳回,本案应中止审理的主张并无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对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到,小米公司自2017年起便开始申请注册“小爱同学”商标,最早的一件商标申请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9类商品或服务上。目前,中国商标网上能查询到的“小爱同学”商标申请共124件,其中有66件“小爱同学”商标注册申请由小米公司提出,其余58件由其他公司及自然人提出。
此外,小米公司还提出了52件“小米小爱”商标的注册申请,据相关媒体报道,2019年,小米公司也曾收到过关于“小米小爱”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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