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和审查程序时限的国际补救措施:《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2021-02-02 02:02:03|239|起点商标网
除了冠状病毒流行病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外,全世界的商业生活也受到了流行病的极大影响,并且流行病的经济影响可能会在未来几天更加有力地体现出来。
在此期间,知识产权界的期望是相关机构如何确定约束时间限制和/或是否延长约束时间。担心可能会错过时限的主要原因不是商标律师执行该程序的缺点,而是权利人或申请人无法传达其指示的事实。
在土耳其,对《土耳其知识产权法》(第6769号)的简要概述表明,在商标,地理标志和外观设计领域中,没有关于在不遵守权利的情况下重新建立权利或继续进行交易的规定有时间限制。相反,在专利和实用新型领域中提供了这方面的法规(参见土耳其知识产权法第1??07条)。
考虑到与商标和外观设计有关的业务构成了土耳其专利商标局交易量的大部分,有必要承认,《知识产权法》在商标和外观设计领域缺乏此类规定是不利的。
此外,系统参与者还表示,除了专利和实用新型外,政府和/或立法者还期望在这些保护领域也采取措施。
在本文中,我们将向您展示问题的另一个方面。
通过了《新加坡商标法条约》(以下简称《新加坡2006》),以解决《商标法条约》(以下简称TLT 1994)的缺点,并在商标申请领域建立了更为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体系。–注册过程。两项条约均受WIPO管辖,土耳其已作为该条约的缔约国于1994年使TLT 1994生效。
2006年新加坡已于2006年由土耳其签署,但该协议于2020年7月在土耳其尚未生效。在有10个国家完成了国家批准和加入程序并于2009年向WIPO提交了加入文件之后,新加坡2006年生效,提交了加入文件的约50个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目前正在执行该条约的规定。
在我的文章(土耳其语)中,可以在以下链接中查看有关2006年新加坡以及该条约与1994年TLT的差异的详细信息; https://iprgezgini.org/2013/12/16/marka-kanunlari-hakkinda-singapur-andlasmasi-andlasmanin-amaci-gecmisi-ve-yapisi/。
我们将不在本文中详细介绍这些内容,而将集中讨论2006年新加坡的第14条“ 在未遵守时限的情况下的救济方法 ”。可以在以下链接中查看《新加坡条约》及其下的《条例》的案文; https://wipolex.wipo.int/en/text/290013。
《新加坡条约》第14条第1款的标题为“在未遵守时限的情况下的救济方法”,规定各缔约国可以在就下列内容进行的程序中采取延长期限的措施:商标申请或注册,如果在有关期限届满之前提出了这样的请求。本款的主题包括申请或注册的期限没有到期的条件,主管局可以应要求延长该期限。主管局不必强制执行本款,决定是否在这方面进行监管的权利取决于缔约国。
该条第二款的主题由在期限届满后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以及缔约国执行本款规定的至少一项救济措施构成,这与第二款不同。第一段对各局来说是强制性的。
根据第二段;其中,商标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未能遵守指定的操作时间限制,有关机关应当一个提供或多个以下救济措施,按照该条约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如果向Office提出了这样的请求。这些救济方法至少是以下选择之一;(i)将有关期限延长至《条约》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ii)在申请或注册方面继续进行处理,(iii)恢复商标权申请人,持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主管局认为尽管已根据情况采取了适当的谨慎措施,或者发现情况发生在指定人员的意愿之外(第二个条件可能不适用于主管局)。与第一段不同,对于缔约国来说,必须至少执行这些选项之一。
第14条第3款规定,可以包括在《条约实施细则》中的某些程序(例如,上诉程序,异议,续展等)不包括在救济措施之内,这方面的酌处权在于与缔约国。
该条第四款规定,可能需要为救济程序支付费用,而第五款规定,除该条所提及的要求外,其他要求均被禁止。
《条约》实施细则第9条详细提供了执行第14条的详细信息(但是,本文将不讨论这些详细信息)。
作为结论; 我想提醒您在电晕时期的《新加坡条约》规定。这篇文章即将结束;适当补充一下,如果土耳其于2006年签署的《新加坡条约》今天生效,那么土耳其知识产权界今天面临的困难时期本来可以相对缓和一些。
在此期间,知识产权界的期望是相关机构如何确定约束时间限制和/或是否延长约束时间。担心可能会错过时限的主要原因不是商标律师执行该程序的缺点,而是权利人或申请人无法传达其指示的事实。
在土耳其,对《土耳其知识产权法》(第6769号)的简要概述表明,在商标,地理标志和外观设计领域中,没有关于在不遵守权利的情况下重新建立权利或继续进行交易的规定有时间限制。相反,在专利和实用新型领域中提供了这方面的法规(参见土耳其知识产权法第1??07条)。
考虑到与商标和外观设计有关的业务构成了土耳其专利商标局交易量的大部分,有必要承认,《知识产权法》在商标和外观设计领域缺乏此类规定是不利的。
此外,系统参与者还表示,除了专利和实用新型外,政府和/或立法者还期望在这些保护领域也采取措施。
在本文中,我们将向您展示问题的另一个方面。
通过了《新加坡商标法条约》(以下简称《新加坡2006》),以解决《商标法条约》(以下简称TLT 1994)的缺点,并在商标申请领域建立了更为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体系。–注册过程。两项条约均受WIPO管辖,土耳其已作为该条约的缔约国于1994年使TLT 1994生效。
2006年新加坡已于2006年由土耳其签署,但该协议于2020年7月在土耳其尚未生效。在有10个国家完成了国家批准和加入程序并于2009年向WIPO提交了加入文件之后,新加坡2006年生效,提交了加入文件的约50个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目前正在执行该条约的规定。
在我的文章(土耳其语)中,可以在以下链接中查看有关2006年新加坡以及该条约与1994年TLT的差异的详细信息; https://iprgezgini.org/2013/12/16/marka-kanunlari-hakkinda-singapur-andlasmasi-andlasmanin-amaci-gecmisi-ve-yapisi/。
我们将不在本文中详细介绍这些内容,而将集中讨论2006年新加坡的第14条“ 在未遵守时限的情况下的救济方法 ”。可以在以下链接中查看《新加坡条约》及其下的《条例》的案文; https://wipolex.wipo.int/en/text/290013。
《新加坡条约》第14条第1款的标题为“在未遵守时限的情况下的救济方法”,规定各缔约国可以在就下列内容进行的程序中采取延长期限的措施:商标申请或注册,如果在有关期限届满之前提出了这样的请求。本款的主题包括申请或注册的期限没有到期的条件,主管局可以应要求延长该期限。主管局不必强制执行本款,决定是否在这方面进行监管的权利取决于缔约国。
该条第二款的主题由在期限届满后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以及缔约国执行本款规定的至少一项救济措施构成,这与第二款不同。第一段对各局来说是强制性的。
根据第二段;其中,商标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未能遵守指定的操作时间限制,有关机关应当一个提供或多个以下救济措施,按照该条约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如果向Office提出了这样的请求。这些救济方法至少是以下选择之一;(i)将有关期限延长至《条约》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ii)在申请或注册方面继续进行处理,(iii)恢复商标权申请人,持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主管局认为尽管已根据情况采取了适当的谨慎措施,或者发现情况发生在指定人员的意愿之外(第二个条件可能不适用于主管局)。与第一段不同,对于缔约国来说,必须至少执行这些选项之一。
第14条第3款规定,可以包括在《条约实施细则》中的某些程序(例如,上诉程序,异议,续展等)不包括在救济措施之内,这方面的酌处权在于与缔约国。
该条第四款规定,可能需要为救济程序支付费用,而第五款规定,除该条所提及的要求外,其他要求均被禁止。
《条约》实施细则第9条详细提供了执行第14条的详细信息(但是,本文将不讨论这些详细信息)。
作为结论; 我想提醒您在电晕时期的《新加坡条约》规定。这篇文章即将结束;适当补充一下,如果土耳其于2006年签署的《新加坡条约》今天生效,那么土耳其知识产权界今天面临的困难时期本来可以相对缓和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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