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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中”“国”字的商标能注册吗

2021-02-02 00:02:24|283|起点商标网

    


选择名称注册商标时有很多禁忌的“坑”,有些相对权的小坑还能勉强蹦过去,有些明令禁止的大坑一蹦就掉进去。其中,包含国名、带国字的词汇的坑尤其大。下面起点商标网小编从实例分析一下国名、国字商标坑有多大。


劲牌有限公司(下称劲酒公司)指定申请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项目上的“中国劲酒”商标,该商标自2005年提出申请即遭到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是该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版》第十条一款(一)项遭到驳回。 


该规定内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规定;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中国劲酒仅仅是同国名相同还是相近了?商标中明明并非只包含中国二字,而是将中国与劲酒公司在先注册的劲酒组合,中国二字应该只是标识了申请人所属国名之用,这样也违法?可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这些商标也是一样包含“中国”二字啊,为什么他们就能注册呢?


这就需要了解几个概念:


一、个案认定和另案救济


我们仅从中国劲酒商标实际图样来分析:商标中的中国、酒字字体为常用字体、占比面积较小,劲字经设计、面积占比较大,在商标中极为突出,应为商标的显著部分。中国二字并未突出体现,按劲酒公司的申请人所属国的解释也较为合理。


但实际上,在商标初步审查时候采取个案认定原则(也称个案判定),是指在一件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对在先案例一般不予参考,即其他在先注册的合法性、合理性并不作为当前案件的审查审理的依据。


因此,在审查审理时只考虑本案商标可能存在的违法、权利冲突等情况,即使申请商标存在一定合理性,申请人也只能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行政及司法程序(此处另案是相对于初审程序,而非完全独立的案件)进行说理、辩驳和救济;个案认定原则也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对统一的案件认定原则。


这一原则便利确权审查机构,但可能使得商标注册申请的不可预测性加大。


二、单方审查审理(无互动)


在审查之初,国内的商标审查人员对于可能存在违法、权利冲突等情况并不会主动询问并给予申请人解释的互动机会,之前官方曾有提到审查意见书,大概N年了,笔者是从未收到过。截止目前也仅在2012年代理的一件香港商标申请中有收到过,审查意见是怀疑商标申请不真诚,侵害他人商业信誉,抢注他人商标。


因此,在申请前尽量避开这些大坑,否则一旦掉进去,爬出来挺费劲。


三、行政程序的机械僵化和裁量


商标行政程序的审查并不像司法审判那样具有较高的、天然的能动性(裁量),至少不会主动参考先例和类推,因此不免存在审查审理机械化、僵化,尤其是当商标局驳回了某个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仅能就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并不会主动审理该驳回理由及法条适用是否存在错误;是否无权审理还是其他原因我们并不知晓。但是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一个错误的裁定,申请人将等上数月甚至数年时间(我们并非有意去批评这种机械性,很可能是体制上决定的,作为审查人员个人也无能为力)。


因此,如果不想被误判误裁,申请人前期请先考察好环境,不要明知是坑还往里跳。


四、《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与国名相同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简称的特别规定


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事业单位简称(适用此条需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的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因此,申请人主体资格也是较高门槛,若申请人企业名称中不包含中国,其简称、甚至商标也无从谈起。


我们回到中国劲酒案,该案历经驳回(商标局阶段)、 驳回复审(商评委阶段)、一审(中院)、 二审(北京市高院)、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评审委)多个程序时长六年,司法终审认定该商标中含有“中国”国名,国名是国家的象征,如果允许随意将国名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作为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该裁定中的指导意见是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中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最终“中国劲酒”商标无效。


在劲酒案中还可以看到商标行政审查审理中对法条相对局限(或束缚),司法的裁量,对法无明文规定但是明显钻空子的行为,可以给与一定程度的打击,灵活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司法作为行政程序的救济作用可见一斑。


姑且不论劲酒公司在打造“中国劲酒”品牌上的行政、司法程序的资金投入,单看历经6年时间,如果在一开始就多花些时间设计品牌名称的话,完全可以成功打造一个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品牌。


由此看来,国名及简称的坑还是不要蹦的“太鲁”,掉进去未必能爬上来。


至于国名别称中华、华夏这类别称还是有一定可行性,笔者也有相关成功代理的案例,后面会详细说明。


对于带“国”字的商标,如果后缀是行业通用名称/词汇,则要特别注意,坑也不小。业内知名的“国酒茅台”商标异议案,其申请人就是素有中国奢侈品白酒之称的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茅台公司),“国酒茅台”指定在“白酒”项目上的商标前后申请9次,商标图样依次为




可见茅台公司对“国酒茅台”一词钟爱的不得了,屡次三番的折腾,历经10年,终于获得一次机会通过初审并公告,但也仅仅是初审公告,公告期间招致数十家白酒厂商的异议,其异议理由包含夸大、不正当竞争等。茅台公司虽然财大气粗,但是还是抵不过一个行业的力量。“国酒茅台”商标异议裁定为不予注册,现该商标已申请了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恐仍凶多吉少。


如果“国”字所加后缀不是通用名称/词汇,则还有些机会。比如,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指定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的“国窖”商标就幸运的多。早在1997年就先注册了,赶在《商标法》修订之前;并且取巧的是窖字的行业通用性相对较低,且其注册地刚好在泸州国窖广场。


商标禁忌的坑还很多、很隐蔽、很无形,想完全躲开除了技术还需要一定运气。希望本文对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有一点小帮助,避免掉大“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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