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过程中有哪些风险
这些年来,很多企业都认识到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在国家鼓励创业的背景下,小公司层出不穷,想要注册商标的公司也越来越多。信息化的生活加快我们的脚步,商标的申请注册虽然有一定的时间,但是商标一经注册成功则是保证企业和个人权利安全的保障。
为了保护自身的注册商标,同行竞争企业不惜大打出手,商标纠纷等时有发生。所以,了解使用商标的风险,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
一、商标注销
所谓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注册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这六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再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则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2、商标所有人主动申请的。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该注册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未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如果商标权利人不主动进行商标续展等,商标则会被国家商标局依法注销,注销后的商标与原商标所有人无任何归属关系,其他任何人都有权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在此建议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商标有效期限,及时续展,防止他人抢注。
二、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那么商标撤销都有哪些情形?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2)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三、商标宣告无效
所谓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商标无效宣告是由商标注册不当引起的。注册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具有追溯效力,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那么商标的无效宣告主要会有几种情形呢?
1、绝对情形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也就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相对情形
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具体包括:相同或近似、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驰名商标情形。恶意注册他人商标、地理标志的误导、商标注册申请类似等、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不受五年限制)。
以上是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作为商标注册人,一定要合理、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做好商标续展等工作,避免辛苦经营的商标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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