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公司用北冰洋旧包装生产汽水?侵权了
2021-02-01 21:02:26|264|起点商标网
来源:北京日报
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北冰洋汽水曾被指定为国宴饮品,有着极高的品牌影响力。北冰洋推出新包装后,济南一家公司使用了和北冰洋旧包装近似的包装用在自家生产的汽水上,并认为北冰洋的旧包装已经停止使用,不应予以保护。今天下午,西城法院通报了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此案位列其中。法院认定,旧包装上承载的商誉仍归属北冰洋公司,被告公司不能因此不劳而获,北冰洋公司最终获赔33万元。“北冰洋”文字商标以及雪山白熊的图形商标早在1950年开始注册。2011年,北冰洋推出了易拉罐产品,经过企业持续地营销和推广,销售范围已覆盖全国,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北冰洋汽水于2014年5月被评为第一批北京老字号最具代表性产品,北冰洋商标也多次被北京市工商局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2018年5月,北冰洋公司在北京大兴区发现济南一家公司生产销售的“桔味汽水”易拉罐产品使用了与北冰洋汽水易拉罐系列产品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济南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不过,被告方却认为,涉案的北冰洋包装已经停止使用,该包装装潢不具有显著性,不应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法官介绍说,虽然北冰洋包装存在新旧包装交替使用的事实,但旧包装并未从市场上退出,且即便原告不再继续使用旧包装,旧包装上承载的商誉仍归属原告,被告公司不能因此不劳而获。
经对比,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桔味汽水包装与北冰洋旧包装听装桔味汽水的包装在色彩搭配、包装布局设计以及主要装饰元素排布顺序等方面均相同,公众难以进行区分,构成包装近似,易造成混淆。因此,西城法院判决济南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33万元。
此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新旧产品包装的交替使用,是市场主体防伪、更新换代的重要手段,即便旧包装已经弃用,也不意味着旧包装进入公有领域。能够促进形成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经营的市场竞争氛围,有助于维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
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北冰洋汽水曾被指定为国宴饮品,有着极高的品牌影响力。北冰洋推出新包装后,济南一家公司使用了和北冰洋旧包装近似的包装用在自家生产的汽水上,并认为北冰洋的旧包装已经停止使用,不应予以保护。今天下午,西城法院通报了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此案位列其中。法院认定,旧包装上承载的商誉仍归属北冰洋公司,被告公司不能因此不劳而获,北冰洋公司最终获赔33万元。“北冰洋”文字商标以及雪山白熊的图形商标早在1950年开始注册。2011年,北冰洋推出了易拉罐产品,经过企业持续地营销和推广,销售范围已覆盖全国,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北冰洋汽水于2014年5月被评为第一批北京老字号最具代表性产品,北冰洋商标也多次被北京市工商局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2018年5月,北冰洋公司在北京大兴区发现济南一家公司生产销售的“桔味汽水”易拉罐产品使用了与北冰洋汽水易拉罐系列产品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济南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不过,被告方却认为,涉案的北冰洋包装已经停止使用,该包装装潢不具有显著性,不应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法官介绍说,虽然北冰洋包装存在新旧包装交替使用的事实,但旧包装并未从市场上退出,且即便原告不再继续使用旧包装,旧包装上承载的商誉仍归属原告,被告公司不能因此不劳而获。
经对比,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桔味汽水包装与北冰洋旧包装听装桔味汽水的包装在色彩搭配、包装布局设计以及主要装饰元素排布顺序等方面均相同,公众难以进行区分,构成包装近似,易造成混淆。因此,西城法院判决济南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33万元。
此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新旧产品包装的交替使用,是市场主体防伪、更新换代的重要手段,即便旧包装已经弃用,也不意味着旧包装进入公有领域。能够促进形成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经营的市场竞争氛围,有助于维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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