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VO商标权之争
2021-02-01 12:02:05|185|起点商标网
品牌价值的重要体现之一,便是商标。瑞典知名汽车品牌沃尔沃(VOLVO)却遭遇品牌价值冲击,其“VOLVO”注册商标权被侵害。为捍卫品牌价值,沃尔沃拿起法律武器。2019年3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外公布一起对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商标侵权案民事判决,法院判令两侵权企业停止对“VOLVO”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并赔偿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VOLVO被冒名 公司取证维权
沃尔沃公司是一家在瑞典注册的公司,其“VOLVO”系列注册商标,经持续不断地使用、宣传,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中第XXXXXXX号“VOLVO”商标于2007年12月5日申请,于2010年3月7日获得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汽车、货车(车辆)、牵引车”等。专有权期限自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江苏威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威菱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汽车零部件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威菱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汽车配件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在“2015年上海法兰克福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简称2015汽配件展会)和“2016年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简称2016汽配件展会)上,沃尔沃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二企业将与沃尔沃公司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视觉上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展品和宣传册中。
为收集两企业的侵权证据,2015年12月3日和2016年12月1日,沃尔沃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代理人受托来到2015汽配件展会和2016汽配件展会现场,在显示为“WEILINCOMPANY”“丹阳威菱公司”的展位对展位外观及展出的产品进行了拍照,并现场获取了宣传册、U盘及名片等。据事后公证员出具的相关公证书记载,上述展位印有“FORVOLVO……”“VOLVOSERIES”“VOLVO”等字样。
2016年7月27日,徐汇公证处公证员与沃尔沃公司代理人一起来到位于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显示有“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字样的厂区内,参观了该厂区以及附近标有“丹阳天平”字样的厂区,并对厂区内相关产品进行了参观拍照,对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的内容进行了录音,现场取得宣传册一本及相关工作人员名片。相关公证书记 载,在上述工厂装配车间内存在印有涉案注册商标的车前面板,上述宣传册的内容与之前展会上公证取得的宣传册内容大致相同。
2016年7月6日和11月11日,沃尔沃公司代理人使用徐汇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登录QQ软件以及网易邮箱(yeah.net),将相关聊天记录和邮件内容进行了截屏打印并公证。相关公证书记载,在QQ聊天记录中昵称为“yan”的用户与昵称为“威菱的nora”的用户进行了物流方面的沟通,在网易邮箱中,有多封以上海显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严某的名义与威菱公司工作人员之间关于购买汽车配件的商务沟通信函。
除此之外,沃尔沃公司还发现两企业在其官网的产品栏目下以及其产品手册中,使用“VOLVO”命名其商品,沃尔沃公司认为两企业属于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遂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
针对两企业的侵权行为,沃尔沃公司分别在2015年汽配件展会和2016年汽配件展会上向两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两企业均书面承诺停止所有侵权行为,但均未实际履行。在2016年汽配件展会结束后一个月,两企业官网上依然使用疑似侵犯“VOLVO”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商品的图片。
VOLVO愤而起诉 真假VOLVO法庭激辩
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沃尔沃公司一纸诉状将两企业起诉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号“VOLV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出口、宣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库存侵权产品;同时要求判令两被告就本案侵权行为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2.5万元。
为证明两被告侵权行为获利丰厚,侵权影响范围广,沃尔沃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上海法兰克福汽配展会官网统计数据。该数据显示,上海法兰克福汽配展会规模巨大,是亚洲规模最大的汽车零部件、维修诊断设备及汽车用品展览会,参展买家及顾客来自世界范围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诸多顾客均有购买意向。
2017年2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沃尔沃公司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认定上述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在庭审中撤回该申请,两被告未提出异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两被告是否侵权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剑。
沃尔沃公司指出,原告的“VOLVO”系列注册商标,经持续不断地使用、宣传,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曾经行政及司法程序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沃尔沃公司认为,两被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和共同的侵权行为,积极追求对原告注册商标的全面模仿,且涉案侵权商品销售范围广,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规模化侵权,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两被告在法庭上承认公司官网和宣传册仅存在不当宣传,但同时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指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实施了恶意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两被告进一步指出,“VOLVO”标识仅为文字,并未直接作为商标使用,且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存在差异。
关于赔偿问题,两被告辩解称,江苏威菱公司未参加车展,之后亦未销售样品,与原告指控无关联性,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合理费用系在批量案件中重复提起,亦不应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系直接到车展现场公证取证,两被告同时认为原告的维权行为有钓鱼维权之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
法院认定侵权 判赔合理费用4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VOLVO”系列注册商标在汽车及相关配件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两被告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卡车面板上使用含有“VOLVO”的组合标识,“VOLVO”为标识的主要部分。在产品宣传册中的挡泥皮、标牌上使用“VOLVO”标识,在被告官方网站上将“VOLVO”标识与商品型号组合使用,将"VOLVO"命名被告系列产品,均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名片上印有VOLVO等字样,宣传册上印有的“FORVOLVO”字样均包含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标识,虽系说明和描述自己商品的用途,并非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但结合全案被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可以判断其具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之意图,并非出于善意,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基于两被告在公司商号、办公地址、公司网址、销售人员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在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两被告的行为存在混同与分工合作现象,法院认为可以认定两被告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包括停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在商业宣传中使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标识及文字)、赔偿损失(含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在此前的关联案件中,法院已就被控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做出了赔偿,故在本案中对于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不再支持,对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2019年3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江苏威菱公司、被告丹阳威菱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沃尔沃公司享有的“VOL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江苏威菱公司、被告丹阳威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沃尔沃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三、驳回原告沃尔沃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由沃尔沃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江苏威菱公司、被告丹阳威菱公司负担1900元。
检察官点评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使用侵权商标和销售侵权商标产品。本案中,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完整的侵权商标证据,但其提供的被告在卡车面板上使用案涉侵权商标,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使用侵权商标的行为。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在展览会上的展品、宣传册、名片及官网宣传中出现的案涉侵权商标,则进一步验证了被告具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的意图。
沃尔沃公司是一家在瑞典注册的公司,其“VOLVO”系列注册商标,经持续不断地使用、宣传,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中第XXXXXXX号“VOLVO”商标于2007年12月5日申请,于2010年3月7日获得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汽车、货车(车辆)、牵引车”等。专有权期限自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江苏威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威菱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汽车零部件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威菱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汽车配件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在“2015年上海法兰克福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简称2015汽配件展会)和“2016年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简称2016汽配件展会)上,沃尔沃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二企业将与沃尔沃公司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视觉上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展品和宣传册中。
为收集两企业的侵权证据,2015年12月3日和2016年12月1日,沃尔沃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代理人受托来到2015汽配件展会和2016汽配件展会现场,在显示为“WEILINCOMPANY”“丹阳威菱公司”的展位对展位外观及展出的产品进行了拍照,并现场获取了宣传册、U盘及名片等。据事后公证员出具的相关公证书记载,上述展位印有“FORVOLVO……”“VOLVOSERIES”“VOLVO”等字样。
2016年7月27日,徐汇公证处公证员与沃尔沃公司代理人一起来到位于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显示有“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字样的厂区内,参观了该厂区以及附近标有“丹阳天平”字样的厂区,并对厂区内相关产品进行了参观拍照,对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的内容进行了录音,现场取得宣传册一本及相关工作人员名片。相关公证书记 载,在上述工厂装配车间内存在印有涉案注册商标的车前面板,上述宣传册的内容与之前展会上公证取得的宣传册内容大致相同。
2016年7月6日和11月11日,沃尔沃公司代理人使用徐汇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登录QQ软件以及网易邮箱(yeah.net),将相关聊天记录和邮件内容进行了截屏打印并公证。相关公证书记载,在QQ聊天记录中昵称为“yan”的用户与昵称为“威菱的nora”的用户进行了物流方面的沟通,在网易邮箱中,有多封以上海显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严某的名义与威菱公司工作人员之间关于购买汽车配件的商务沟通信函。
除此之外,沃尔沃公司还发现两企业在其官网的产品栏目下以及其产品手册中,使用“VOLVO”命名其商品,沃尔沃公司认为两企业属于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遂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
针对两企业的侵权行为,沃尔沃公司分别在2015年汽配件展会和2016年汽配件展会上向两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两企业均书面承诺停止所有侵权行为,但均未实际履行。在2016年汽配件展会结束后一个月,两企业官网上依然使用疑似侵犯“VOLVO”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商品的图片。
VOLVO愤而起诉 真假VOLVO法庭激辩
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沃尔沃公司一纸诉状将两企业起诉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号“VOLV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出口、宣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库存侵权产品;同时要求判令两被告就本案侵权行为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2.5万元。
为证明两被告侵权行为获利丰厚,侵权影响范围广,沃尔沃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上海法兰克福汽配展会官网统计数据。该数据显示,上海法兰克福汽配展会规模巨大,是亚洲规模最大的汽车零部件、维修诊断设备及汽车用品展览会,参展买家及顾客来自世界范围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诸多顾客均有购买意向。
2017年2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沃尔沃公司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认定上述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在庭审中撤回该申请,两被告未提出异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两被告是否侵权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剑。
沃尔沃公司指出,原告的“VOLVO”系列注册商标,经持续不断地使用、宣传,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曾经行政及司法程序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沃尔沃公司认为,两被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和共同的侵权行为,积极追求对原告注册商标的全面模仿,且涉案侵权商品销售范围广,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规模化侵权,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两被告在法庭上承认公司官网和宣传册仅存在不当宣传,但同时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指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实施了恶意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两被告进一步指出,“VOLVO”标识仅为文字,并未直接作为商标使用,且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存在差异。
关于赔偿问题,两被告辩解称,江苏威菱公司未参加车展,之后亦未销售样品,与原告指控无关联性,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合理费用系在批量案件中重复提起,亦不应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系直接到车展现场公证取证,两被告同时认为原告的维权行为有钓鱼维权之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
法院认定侵权 判赔合理费用4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VOLVO”系列注册商标在汽车及相关配件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两被告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卡车面板上使用含有“VOLVO”的组合标识,“VOLVO”为标识的主要部分。在产品宣传册中的挡泥皮、标牌上使用“VOLVO”标识,在被告官方网站上将“VOLVO”标识与商品型号组合使用,将"VOLVO"命名被告系列产品,均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名片上印有VOLVO等字样,宣传册上印有的“FORVOLVO”字样均包含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标识,虽系说明和描述自己商品的用途,并非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但结合全案被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可以判断其具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之意图,并非出于善意,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基于两被告在公司商号、办公地址、公司网址、销售人员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在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两被告的行为存在混同与分工合作现象,法院认为可以认定两被告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包括停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在商业宣传中使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标识及文字)、赔偿损失(含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在此前的关联案件中,法院已就被控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做出了赔偿,故在本案中对于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不再支持,对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2019年3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江苏威菱公司、被告丹阳威菱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沃尔沃公司享有的“VOL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江苏威菱公司、被告丹阳威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沃尔沃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三、驳回原告沃尔沃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由沃尔沃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江苏威菱公司、被告丹阳威菱公司负担1900元。
检察官点评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使用侵权商标和销售侵权商标产品。本案中,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完整的侵权商标证据,但其提供的被告在卡车面板上使用案涉侵权商标,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使用侵权商标的行为。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在展览会上的展品、宣传册、名片及官网宣传中出现的案涉侵权商标,则进一步验证了被告具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的意图。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