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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推翻本田案中OEM商标使用的立场

2021-02-01 10:02:37|296|起点商标网
在本田提起的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子中,中国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对商标使用的立场。
背景
本田拥有涉及以下类别的第十二类摩托车和其他商品的中国商标注册。
重庆恒升集团有限公司(恒升)与缅甸美华有限公司(美华)签约,生产220个带有“ HONDAKIT&Device”商标的摩托车零件。
根据合同,恒升的子公司重庆恒升鑫泰贸易有限公司(恒升鑫泰)将出口摩托车零部件。Meihua 通过类别为“ HONDAKIT”的第12类的缅甸商标注册文件证明了其商标权,所有者是Meihua的常务董事Thet Mon Aung。恒升还获得了Thet Mon Aung 的商标授权书。
2016年6月,瑞丽市中国海关查获220辆HONDAKIT&Device,涉嫌侵犯本田的商标权,并根据本田的申请予以扣押。
然后,瑞丽海关意识到这些零件是OEM产品,无法确定它们是否侵犯了本田的商标权。如果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本田将被通知本田,并可以选择在法院审理此案,否则该产品将在扣押后的50个工作日内协助扣留侵权产品。
第一个例子
2016年9月13日,本田公司对恒升和恒升鑫泰提起民事商标侵权诉讼。一审中,德宏Dai族和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的活动不是贴牌生产,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美华授权OEM活动。
另外,出口产品上的商标 “ HONDAKIT&Device”与“ HONDA”一起使用,其文字尺寸大于“ KIT”。这与包含相同大小文字的授权商标不符。被告被判向本田赔偿人民币300,000元(43,000美元)。
第二审
2017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活动属于OEM。法院的裁决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SPC)在2015年对Pretul案做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该裁决认为通过OEM生产的品牌产品不能侵犯中国商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摩托车零件全部出口到缅甸,中国相关公众将无法获得该产品,因此,OEM所使用的商标绝不会表明中国和中国的商品来源。 OEM使用不构成商标使用。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指示商品来源,以避免混淆。由于OEM产品未在中国销售,因此该商标不具备该主要功能。在中国没有混乱,对本田的实际利益没有损害。不能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不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本田对此不满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SPC在2019年9月23日发布了重审判决,确认了对OEM活动的认可。但是,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和商标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先前对Pretul案的意见,并认为:
商标使用行为应从整体上考虑。如果有可能表明制成品上贴有商标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商标的商品来源,则商标下有“ 商标使用权”法。指示商品来源的可能性不仅与消费者有关,而且与商品营销中涉及的经营者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有可能使用有争议的货物。同时,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出口产品有可能回国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消费者前往目的地国家时也可能会使用出口产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活动属于商标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使用的商标的 “ HONDA”字样比“ KIT”字样大,首字母为“ H”,并且机翼装置为红色,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构成相同的商标,带有本田的注册商标。由于被告的活动属于商标使用,因此中国相关公众之间可能会产生混淆和误解。
被告基于从缅甸公司获得的商标使用授权主张不侵权。但是,商标权是地区性的。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标不能在中国境内享有任何专有商标权。因此,在中国的民事实体获得的使用外国注册商标的授权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任何合法权利,也不能被视为不侵犯商标权的辩护理由。因此,被告的活动构成对本田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确认一审判决。
评论
除了在2015年的Pretul案中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重申,截至2017年底,OEM 在东风案中不构成商标使用。这代表了中国的普遍情况,自那以后就不会有商标侵权。在OEM方面没有商标使用。
这种方法对没有商标注册作为中国OEM生产的品牌所有者有利。但是,这给在中国获得商标保护并希望阻止本地制造的假冒产品出口的品牌所有者造成不利影响。
SPC改变了在本田案中的立场,并指出“ OEM是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模式。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人们对与OEM有关的商标侵权问题的理解和争议解决也在改变和加深。在司法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应在法律适用中保持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不允许简单地巩固某种贸易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为OEM模式),但非侵权商标的权利,否则它违反基本规则商标侵权判定的商标法律,必须加以澄清,并强调了“。
对于在中国寻求停止假冒商品出口的商标注册商标拥有者而言,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对于没有从事OEM的商标注册的品牌所有者来说,这不是一个坏消息。如果OEM品牌产品受到在中国注册了相应商标的第三方的攻击,则OEM制造商/出口商如果能够证明第三方有恶意行事,则可以成功。
SPC确立了一项原则,即不应当保护或强制执行恶意注册的商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新发布的《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的若干规定》都为打击商标申请,异议,无效,商标代理程序和恶意诉讼期间的恶意注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国仍然采用先申请制,最佳和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是让品牌拥有者尽早申请并获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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