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驾校诉兴吉祥驾校商标侵权 法院:停止侵权赔偿8万元
2021-02-01 09:02:22|172|起点商标网
来源:红星新闻
“吉祥驾校”与“兴吉祥”,两者看似是不同的商标,却引发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吉祥驾校”是四川攀枝花市吉祥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驾校)注册的商标;“兴吉祥”是攀枝花盐边县路安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安驾校)注册的商标。
因为商标问题,吉祥驾校将路安驾校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吉祥驾校”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费用139万元。
近日,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路安驾校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吉祥驾校申请宣告“兴吉祥”商标无效产生费用及经济损失8万元。
事件:两家驾校发生商标侵权纠纷
吉祥驾校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013年3月,攀枝花市吉祥驾校有限公司注册了“吉祥驾校”商标,在攀枝花区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认可度。
基于上述因素,路安驾校提出与吉祥驾校联办驾校,双方在2013年和2014年签订了《联合办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吉祥驾校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同意路安驾校使用“吉祥驾校”字号。
吉祥驾校称,在合作的几年间,由于路安驾校违约,吉祥驾校在2018年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相关合作协议,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路安驾校承诺在3个月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不再使用“吉祥驾校”名称字号。
而在实际履行中,路安驾校将“盐边县吉祥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边吉祥驾校)变更为“盐边县兴吉祥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吉祥驾校),并于2018年2月28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兴吉祥”商标。
吉祥驾校称,发现路安驾校的行为后,与路安驾校进行了交涉,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兴吉祥”商标无效。2019年7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定路安驾校对“兴吉祥”商标的注册为恶意抢注,宣告该商标无效。而在此期间,路安驾校在多个渠道仍以吉祥驾校字号对外宣传、招生。
起诉:索赔139万元
吉祥驾校认为路安驾校的行为对吉祥驾校的商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更是给吉祥驾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吉祥驾校将路安驾校起诉至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要求路安驾校立即停止侵害“吉祥驾校”注册商标的行为;判决路安驾校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39万元(从2018年6月9日暂计至2019年11月8日,经济损失136万元、宣告商标无效费用3万元)。
近日,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路安驾校辩称:路安驾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吉祥驾校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路安驾校不存在侵害吉祥驾校注册商标的行为,路安驾校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侵害吉祥驾校注册商标权的故意,“兴吉祥”注册商标为路安驾校合法取得;吉祥驾校主张的侵权损失不成立,吉祥驾校主张的损失不是实际损失,而是预估损失。
法庭上,吉祥驾校和路安驾校均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吉祥驾校提供证据称,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路安驾校在上述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期间,招收学员至少2211人以上,只以科目一的数量来看,以被告对每个学员收费5500元,利润以30%计算,被告所得至少364万余元。
路安驾校认为,这仅能证明路安驾校招生的人数,不能证明路安驾校侵权的事实,路安驾校在2018年6月25日之前是和吉祥驾校共同经营驾校,在2018年6月25日变更公司名称后使用享有商标权的兴吉祥作为公司字号,不是侵害吉祥驾校商标的行为,吉祥驾校的损失无法通过该证据认定,不能达到吉祥驾校证明的目的。
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共赔偿8万元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吉祥驾校与路安驾校合作期间,路安驾校可以合法使用吉祥驾校的商标及名称。双方解除合作协议时,双方的解除协议仅约定了吉祥驾校不得再使用“吉祥驾校”字号,但未对双方合作期间已使用的“吉祥驾校”广告、宣传等进行处理或约定由谁处理,故对于路安驾校的侵权行为,吉祥驾校虽然举示了照片、宣传广告等证据,但并不能证明上述证据系合作协议解除后形成,即不能证明路安驾校在解除合作协议后,自行以吉祥驾校商标、名义对外打广告,进行宣传和招收驾校学员。吉祥驾校、路安驾校解除合作协议后,双方未对合作期间使用的涉及吉祥驾校商标宣传广告等进行约定或处理,双方均存在过错,但从不对合作期间“吉祥驾校”商标宣传广告等宣传进行处理的后果可以为路安驾校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考虑,路安驾校仍应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吉祥驾校作为“吉祥驾校”商标的商标权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及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吉祥驾校提出要求路安驾校立即停止侵害吉祥驾校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予支持。
对吉祥驾校主张的侵权经济损失136万元,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经营规模、市场份额、侵权的期间及情节、造成不良影响程度等因素,酌定路安驾校向吉祥驾校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最终,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路安驾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侵害吉祥驾校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不得在提供的服务或宣传中使用与“吉祥驾校”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文字或商标,销毁带有“吉祥驾校”字样产品全部宣传资料、装修装饰;判决路安驾校赔偿吉祥驾校申请宣告“兴吉祥”商标无效产生费用30000元及经济损失50000元,共计80000元。
“吉祥驾校”与“兴吉祥”,两者看似是不同的商标,却引发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吉祥驾校”是四川攀枝花市吉祥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驾校)注册的商标;“兴吉祥”是攀枝花盐边县路安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安驾校)注册的商标。
因为商标问题,吉祥驾校将路安驾校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吉祥驾校”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费用139万元。
近日,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路安驾校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吉祥驾校申请宣告“兴吉祥”商标无效产生费用及经济损失8万元。
事件:两家驾校发生商标侵权纠纷
吉祥驾校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013年3月,攀枝花市吉祥驾校有限公司注册了“吉祥驾校”商标,在攀枝花区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认可度。
基于上述因素,路安驾校提出与吉祥驾校联办驾校,双方在2013年和2014年签订了《联合办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吉祥驾校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同意路安驾校使用“吉祥驾校”字号。
吉祥驾校称,在合作的几年间,由于路安驾校违约,吉祥驾校在2018年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相关合作协议,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路安驾校承诺在3个月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不再使用“吉祥驾校”名称字号。
而在实际履行中,路安驾校将“盐边县吉祥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边吉祥驾校)变更为“盐边县兴吉祥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吉祥驾校),并于2018年2月28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兴吉祥”商标。
吉祥驾校称,发现路安驾校的行为后,与路安驾校进行了交涉,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兴吉祥”商标无效。2019年7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定路安驾校对“兴吉祥”商标的注册为恶意抢注,宣告该商标无效。而在此期间,路安驾校在多个渠道仍以吉祥驾校字号对外宣传、招生。
起诉:索赔139万元
吉祥驾校认为路安驾校的行为对吉祥驾校的商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更是给吉祥驾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吉祥驾校将路安驾校起诉至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要求路安驾校立即停止侵害“吉祥驾校”注册商标的行为;判决路安驾校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39万元(从2018年6月9日暂计至2019年11月8日,经济损失136万元、宣告商标无效费用3万元)。
近日,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路安驾校辩称:路安驾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吉祥驾校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路安驾校不存在侵害吉祥驾校注册商标的行为,路安驾校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侵害吉祥驾校注册商标权的故意,“兴吉祥”注册商标为路安驾校合法取得;吉祥驾校主张的侵权损失不成立,吉祥驾校主张的损失不是实际损失,而是预估损失。
法庭上,吉祥驾校和路安驾校均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吉祥驾校提供证据称,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路安驾校在上述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期间,招收学员至少2211人以上,只以科目一的数量来看,以被告对每个学员收费5500元,利润以30%计算,被告所得至少364万余元。
路安驾校认为,这仅能证明路安驾校招生的人数,不能证明路安驾校侵权的事实,路安驾校在2018年6月25日之前是和吉祥驾校共同经营驾校,在2018年6月25日变更公司名称后使用享有商标权的兴吉祥作为公司字号,不是侵害吉祥驾校商标的行为,吉祥驾校的损失无法通过该证据认定,不能达到吉祥驾校证明的目的。
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共赔偿8万元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吉祥驾校与路安驾校合作期间,路安驾校可以合法使用吉祥驾校的商标及名称。双方解除合作协议时,双方的解除协议仅约定了吉祥驾校不得再使用“吉祥驾校”字号,但未对双方合作期间已使用的“吉祥驾校”广告、宣传等进行处理或约定由谁处理,故对于路安驾校的侵权行为,吉祥驾校虽然举示了照片、宣传广告等证据,但并不能证明上述证据系合作协议解除后形成,即不能证明路安驾校在解除合作协议后,自行以吉祥驾校商标、名义对外打广告,进行宣传和招收驾校学员。吉祥驾校、路安驾校解除合作协议后,双方未对合作期间使用的涉及吉祥驾校商标宣传广告等进行约定或处理,双方均存在过错,但从不对合作期间“吉祥驾校”商标宣传广告等宣传进行处理的后果可以为路安驾校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考虑,路安驾校仍应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吉祥驾校作为“吉祥驾校”商标的商标权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及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吉祥驾校提出要求路安驾校立即停止侵害吉祥驾校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予支持。
对吉祥驾校主张的侵权经济损失136万元,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经营规模、市场份额、侵权的期间及情节、造成不良影响程度等因素,酌定路安驾校向吉祥驾校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最终,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路安驾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侵害吉祥驾校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不得在提供的服务或宣传中使用与“吉祥驾校”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文字或商标,销毁带有“吉祥驾校”字样产品全部宣传资料、装修装饰;判决路安驾校赔偿吉祥驾校申请宣告“兴吉祥”商标无效产生费用30000元及经济损失50000元,共计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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