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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被驳回多家券商怒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背后原由何在

2021-01-31 16:01:27|154|起点商标网
来源:券商中国
券商诉讼并不罕见,但因商标纠纷将国家知识产权局送上被告席,这样的诉讼似乎并不多见,这些案件的结果又如何?
今年1月,因旗下“兴证慈善”的商标申请复审决定被驳回,兴业证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兴业证券提出,诉争商标实际使用于慈善事业,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不过,其诉讼请求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
今年以来,已有多起券商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诉讼文书被公布。从诉讼情况来看,这些证券公司商标纠纷各有特色,更有公司成功摆脱恶意抢注者。不过整体来看,券商的商标诉讼仍是败多胜少。对于证券行业而言,由于其“多金”属性,近年来被“碰瓷”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注册企业名称、模仿网站域名到抢注商标,都是“坑点”所在。
当然,业内也有积极注册商标的正面案例。例如,在去年12月底开业后,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就火速开启了商标申请的流程。券商中国记者查询发现,自今年1月10日以来,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已递交了63份商标申请,包括“野村东方”、“野村财富”、“野村财富管理”等,可算是未雨绸缪。
“兴证慈善”商标未予认可
金融企业的商标申请有多难过关?从“兴证慈善”的申请到“被毙”可见一斑。
就此次兴业证券提起诉讼的兴证慈善来看,该商标在2018年11月就已提起申请,在2019年4月注册申请被驳回。此后,兴业证券陆续提起复审,但仍未获得认可。今年1月,兴业证券就该商标申请驳回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此次诉争商标“兴证慈善”内容较为简单,明晰的白底黑字,显示着“兴证慈善”的中文+英文全称。
在商标的国际分类上,“兴业慈善”属于第36类,即:经纪;信托;担保;募集慈善基金;股票或债券及其他证券经纪;保险代理;不动产管理;典当;金融信息和咨询服务;金融管理。
根据兴业证券2019年社会责任报告,该公司在1996年即兴建第一所兴业希望小学,并在2009年设立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自2014年以来,兴业证券董事会决定建立长效公益投入机制,每年以不超过利润总额1%用于公益事业支出,累计捐赠资金超过1.1亿元。2019年,兴业证券集团公益性支出近2950万元。
法院: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
虽然兴业证券的公益事业的确做得“走心”,不过“兴业慈善”的商标申请仍未获通过。在此次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样未支持兴业证券的诉求。
在诉讼请求中,兴业证券表示,诉争商标中的“兴证”为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兴业慈善”实际主要用于公司公益性质的慈善事业,不会被消费者产生误认。基于此,兴业证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角度来看,其驳回“兴业慈善”主要基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所谓“带有欺骗性”,是指所使用文字、图形等掩盖了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商品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
法院指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兴业慈善INDUSTRIAL SECURITIES CHARITABLE”,所指定使用在“金融信息和咨询服务;金融管理;经纪”等服务上,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其服务的性质为公益慈善类,属于“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
此外,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的审查,以诉争商标文字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综合考虑,兴业证券实际开展慈善业务、商标申请注册前后使用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亦不是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因此,法院对兴业证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曾有券商起诉获支持
在知识产权逐渐受到市场重视后,市面上商标抢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兄弟”公司间因商标竞合也容易出现问题。在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不满之时,券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以2020年以来的情况来看,包含兴业证券在内,至少已有4家券商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诉讼文书获得公布。从诉讼情况来看,这几家公司的商标纠纷各有特色,更有公司成功摆脱恶意抢注者,实在是可喜可贺。不过整体来看,券商的商标诉讼仍是败多剩少。
案例一:华菁证券
判决结果:部分支持
“华箐”与“华菁”,是否构成混淆?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在发现诉争商标后,华菁证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该商标裁定无效宣告,但申请未获支持,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起诉。华菁证券认为,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且第三人北京大大文化中心存在大批量、规模性抢注商标的行为,要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华箐”与“华菁”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但华菁证券提交的证券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先商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害在先商号权。然而,北京大大文化中心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上千件商标,难谓出于正当商业使用目的,且部分商标存在抢注恶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其申请注册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基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目前,“华箐”这一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的状态。
案例二:广发证券
判决结果: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银证分离”的要求下,广发证券和广发银行的“分家”已有二十余年。然而,在商标注册上,这一历史仍给广发证券带来麻烦。
今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披露的行政判决书显示,即便是广发证券提出其与广发银行已签有商标共存注册性质的协议,但广发证券新申请的“广发私募托管宝”商标仍未获得批准。在诉讼中,广发证券认为,考虑到该商标与广发银行的五个引证商标使用行业存在区别,且现实中两家类似商标已实际客观形成共存的历史现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广发私募托管宝”与五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中文汉字“广发”,构成近似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而所谓共存注册性质的协议,从内容上来看,实质上是广发证券允许广发银行使用其“广发,GUANGFA”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并非是关于商标共存注册的协议约定。基于现实中广发证券和广发银行的类似商标已实际客观形成共存的历史现状,对于既存的已经注册的相关商标予以维持不变,但对于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严格依现有法律法规审查核准。
案例三:国金证券
判决结果:诉讼请求被驳回
作为最近几年发展势头良好的中小券商代表,国金证券也曾遭遇商标的烦恼。2018年1月,国金证券以公司名称和LOGO申请商标,却被认为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2019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但并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国金证券”及图构成,其中“国金”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对于国金证券提出的引证商标“金国”,法院也认定为双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此外,法院还指出,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一是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由一系列制度构成,获准注册的商标仍面临着商标无效等制度的考验;二是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还与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商标的使用状况等一系列因素相关。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与否,并非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对于证券行业来说,由于其“多金”属性,近年来被“碰瓷”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注册企业名称、模仿网站域名到抢注商标,都是“坑点”所在。无论是新锐券商开业后注册,还是老牌券商新设子品牌,都需要“多个心眼”,提前防范风险。
当然,业内也有积极注册商标的正面案例。例如,在去年12月底开业后,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就火速开启了商标申请的流程。券商中国记者查询发现,自今年1月10日以来,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已至少递交了63份商标申请,包括“野村东方”、“野村财富”、“野村财富管理”等,可算是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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