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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能同意耐克申请footware商标吗

2021-01-31 16:01:15|206|起点商标网
来源:百家号
近日,耐克(Nike)将“footware”标志注册为商标,该标志适用于运动鞋专用的软件商品和服务,现耐克将此标志用于如下类别:第9类,用于在物联网电子设备上接收、处理以及传输数据的计算机硬件模块;第38类,电信服务,即通过电信网络、无线通信网络和互联网进行的数据传输服务;第42类,提供用于整合第三方应用程序以产生交互式用户体验的应用程序接口软件的应用服务提供商,而不是用于鞋类。
耐克的申请遭到了彪马(Puma)的阻止,分别在2019年和2020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驳回耐克的请求,理由是:“footware”对于技术驱动的鞋类设计而言是一个仅具有描述性的术语,任何企业都不应该将该词注册为商标。为何耐克要注册这一商标,而彪马又一再提出异议?枫叶君今天就来分析一下该事件背后的法律规则。
“footware”一词通常用于描述技术与鞋类产品(包括鞋类)结合起来的软件,而非来自于某一个制造商的产品。随着以技术为核心的鞋类产品的大量涌现,消费者习惯于浏览和购买将产品和技术相结合的产品,包括将软件或硬件技术与鞋类配对的产品。耐克并不是唯一一家销售将鞋类与硬件/或软件技术结合起来的商品的企业。彪马称自己早在1986年就开始制造和销售融合了计算机技术的鞋类了。耐克如果将“footware”标志注册为商标,那么就意味着,耐克可以使用该商标来表明自己制造的鞋子的技术含量,而其他品牌将不能再使用该标志,否则就是商标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如果耐克注册成功,那么也就意味着,在我国,在鞋类与核心技术相结合的产品上,其他品牌将失去使用“footware”的权利,否则就是侵权。
2020年6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颁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第20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如果耐克的“footware”标志获得了商标注册,那么耐克将获得对这一具有描述性术语的专有权利,如果彪马在产品中使用该词语描述产品性能,有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认为彪马的产品是耐克出品,这样彪马就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耐克若将“footware”作为商标注册成功,那么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包括彪马)在鞋类与技术相结合的产品宣传上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不同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因此,在耐克注册行为上,彪马会表现出如此激烈的反对。由此及彼,各行业企业,都需要关注同行竞争对手在同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避免已经为公众所熟悉的用语、符号、标志等被其他企业抢先注册商标,造成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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