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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商标注册中,客户为第一优先权

2021-01-31 15:01:57|347|起点商标网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 Booking.com”不是“消费者的通用名称”,则不是通用术语。

法院指出,与“ BOOKING.COM”的注册相比,与其他描述性商标的注册相比,没有更多的担忧。

即使描述性商标较弱,也不会使其脱离联邦注册的资格

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诉Booking.com BV案中裁定,在线旅行预订域名“ BOOKING.COM”符合联邦商标注册的条件。

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代表8-1的多数票,拒绝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本身的规则,即通用词与“ .com”的组合是或必须是通用组合。金斯堡法官说:“我们是否持有任何通用的'generic.com'术语,取决于消费者实际上是否将该术语视为一个类的名称,或者相反,是一个能够区分该类成员的术语。 。” (强调)。

只有特殊标记才有资格获得主要商标注册。因此,Booking.com被拒绝了四个与BOOKING.COM术语相关的单独注册。在拒绝注册时,USPTO认为术语BOOKING.COM是通用的。

即使被认为是描述性的,USPTO仍认为该术语不可注册,因为它缺乏必要的获得性独特性或“第二含义”。作为回应,Booking.com寻求美国弗吉尼亚东区地方法院的审查,并提供了这种次要含义的证据。地方法院和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均对Booking.com表示赞成。

最高法院的分析源于《兰纳姆法》(Lanham Act)的语言,并将其针对“相关公众”的商标作为“确定注册商标是否已成为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名称的测试”。最高法院断定,USPTO担心允许注册会阻碍其他人使用“预订”一词并过度控制他们使用类似语言的担忧,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这种“担忧带有任何描述性商标”。描述性标记可能较弱;但是它的竞争劣势不会“不可避免地”使它失去联邦注册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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