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维持商标控制不需要书面许可
2021-01-31 13:01:40|208|起点商标网
该决定涉及针对与各种商标(商标)有关的诉讼进行简易审理的动议。法院被要求考虑与加拿大的商业房地产服务相关的原告是否是所有者和有权注册CORE CONSULTANTS REALTY 商标的三个问题;被告在CORE徽标的商标注册中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以及是否应禁止被告将CORE CONSULTANTS REALTY 商标与加拿大的商业房地产服务结合使用。该动议获得批准,被告被永久禁止。
从2015年开始,原告开始在其蒙特利尔的商业房地产经纪业务中使用CORE徽标和CORE REALTY顾问。从2016年开始,CORE REALTY CONSULTANTS转换为CORE CONSULTANTS REALTY。原告于2018年提交了注册CORE徽标和CORE CONSULTANTS REALTY的申请;CORE徽标已注册,但被告反对CORE CONSULTANTS REALTY。
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业务关系。双方讨论了与贝斯纳先生(Bessner)结盟在多伦多开设经纪业务的问题。2015年12月的一封电子邮件中,提出了构建业务联盟的提议条款,其中包括所有合伙人将拥有同等知识产权份额的条款,但Bessner先生未对此电子邮件做出回应。在2016年初,多伦多的业务开始使用CORE徽标,CORE CONSULTANTS REALTY,CORE网站和其他品牌进行运营。双方的关系最终破裂,原告声称拥有CORE徽标和CORE CONSULTANTS REALTY商标的唯一所有权,并声称被告是根据许可使用这些商标的。原告终止了对网站和电子邮件帐户的访问,
法院认为,出于多种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简易审判是适当的,并提供了审判证据的摘要。
没有商标的所有权权益
法院考虑了当事方的证据,裁定原告没有将商标的所有人权益授予或转让给被告。已经达成使用CORE CONSULTANTS REALTY商标的协议,但是这种使用必须经过Bessner先生的批准。法院认为CORE CONSULTANTS REALTY是CORE REALTY CONSULTANTS商标的一种变体,没有达成协议该商标将由双方共同拥有。原告采取步骤注册域名并实施对CORE网站的更改。
法院处理并驳回了被告的两个论点。特别是,法院认为,在原告将其转换为商标使用之前,被告使用了CORE CONSULTANTANTS REALTY商标,这要经过Bessner先生的授权,并部分支付被告对网站的修改费用,包括过渡的目的并未确立被告的所有权权益。法院进一步认定,12月的电子邮件仅是一项建议,并未被当事方接受。被告没有确立允诺禁止反言。
被告对商标的使用是根据许可证进行的
法院裁定,被告根据《商标法》第50条的许可使用商标。法院指出,为了保持对商标的控制权,不需要书面许可。虽然原告无法控制被告的日常业务,但根据证据仍可以控制商标的使用。
侵权和假冒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证明商标的注册无效。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同时使用商标是为了获得许可,因此没有显示出独特性。但是,原告确实根据《商标法》第7(b)条确定了对CORE徽标的侵权,并冒充了CORE REALTY顾问。
结论
法院准予永久性禁令救济,并判给原告费用45,000美元,这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金额。
从2015年开始,原告开始在其蒙特利尔的商业房地产经纪业务中使用CORE徽标和CORE REALTY顾问。从2016年开始,CORE REALTY CONSULTANTS转换为CORE CONSULTANTS REALTY。原告于2018年提交了注册CORE徽标和CORE CONSULTANTS REALTY的申请;CORE徽标已注册,但被告反对CORE CONSULTANTS REALTY。
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业务关系。双方讨论了与贝斯纳先生(Bessner)结盟在多伦多开设经纪业务的问题。2015年12月的一封电子邮件中,提出了构建业务联盟的提议条款,其中包括所有合伙人将拥有同等知识产权份额的条款,但Bessner先生未对此电子邮件做出回应。在2016年初,多伦多的业务开始使用CORE徽标,CORE CONSULTANTS REALTY,CORE网站和其他品牌进行运营。双方的关系最终破裂,原告声称拥有CORE徽标和CORE CONSULTANTS REALTY商标的唯一所有权,并声称被告是根据许可使用这些商标的。原告终止了对网站和电子邮件帐户的访问,
法院认为,出于多种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简易审判是适当的,并提供了审判证据的摘要。
没有商标的所有权权益
法院考虑了当事方的证据,裁定原告没有将商标的所有人权益授予或转让给被告。已经达成使用CORE CONSULTANTS REALTY商标的协议,但是这种使用必须经过Bessner先生的批准。法院认为CORE CONSULTANTS REALTY是CORE REALTY CONSULTANTS商标的一种变体,没有达成协议该商标将由双方共同拥有。原告采取步骤注册域名并实施对CORE网站的更改。
法院处理并驳回了被告的两个论点。特别是,法院认为,在原告将其转换为商标使用之前,被告使用了CORE CONSULTANTANTS REALTY商标,这要经过Bessner先生的授权,并部分支付被告对网站的修改费用,包括过渡的目的并未确立被告的所有权权益。法院进一步认定,12月的电子邮件仅是一项建议,并未被当事方接受。被告没有确立允诺禁止反言。
被告对商标的使用是根据许可证进行的
法院裁定,被告根据《商标法》第50条的许可使用商标。法院指出,为了保持对商标的控制权,不需要书面许可。虽然原告无法控制被告的日常业务,但根据证据仍可以控制商标的使用。
侵权和假冒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证明商标的注册无效。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同时使用商标是为了获得许可,因此没有显示出独特性。但是,原告确实根据《商标法》第7(b)条确定了对CORE徽标的侵权,并冒充了CORE REALTY顾问。
结论
法院准予永久性禁令救济,并判给原告费用45,000美元,这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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