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纠纷何时才“OK”
2021-01-31 13:01:17|191|起点商标网
来源:知识产权报
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多呈现批量诉讼间歇性多发、类型比较单一、但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导致大量司法资源被挤占。以浙江为例,2019年上半年,浙江法院系统共受理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等小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的一审著作权侵权案件3500件,占同期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总量的23%。
“这类案件数量非常大,且各地裁判标准不统一。”8月28日,在杭州举行的第三期浙知沙龙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中东介绍。针对这一现象,该院及时进行了调研,并下发《关于统一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通知》,从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要求严格审查此类案件原告主体资格,正确区分作品类型并降低赔偿数额。通知下发后,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的增长态势得以遏制,2019年下半年该类案件收案量同比下降55%。2020年以来,在整体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负增长的情况下,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降幅更为明显。
卡拉OK行业版权官司高发,反映出KTV音像作品许可使用的机制有待完善。如何破解这些难题,促进KTV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诉源治理?此次沙龙以“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审判实务”为主题,邀请知名学者、专家、法官、律师、业界代表和使用者代表,集中讨论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审判实务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卡拉OK案件中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是命运共同体,需要找到平衡的结合点,共同成长,促进这一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发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许惠春的话说出了此类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
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对于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在音乐电视(MV)仅为录像制品的情况下,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有诉权。在MV构成类电作品的情况下,因KTV使用的是制片者享有著作权的MV作品,因此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是否享有诉权,需要以MV的制作是否经音乐作品权利人许可作为区分判断的标准。如果经过许可,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不享有诉权;如果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有诉权。对于损害赔偿,因KTV经营者没有能力去判断曲库中的每一首MV的制作是否都已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且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原本就应将收取的许可费中的一部分分配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如其已向音集协缴纳许可使用费的,音乐作品权利人很难获得赔偿,而应当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获得相应报酬。
张翀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
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主要难点在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词曲作者及继承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及不同著作权权能的行使主体问题。在实践中需要着重审查作品的权利来源、作品类别、点播歌曲的获得路径以及权利人起诉的具体著作权权项。
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龙小宁 厦门大学教授
从经济学的角度,需要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去平衡KTV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歌曲使用者的利益与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作为创作者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找到以音乐作品价格为决策变量的结合点。小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的赔偿数额应保持一致,均应以歌曲的许可使用费为参照,并有相应的点播数据为支撑来计算赔偿数额。集体管理组织应降成本、提收益,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杨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在音集协起诉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可以探索以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改变以侵权歌曲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具体为以包间数、使用天数、音集协公布的收费标准等为基础合理确定许可使用费。这不仅有助于填平权利人损失,也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科学举证、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引导当事人回归市场机制,促进市场健康繁荣发展,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陈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著作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让市场恢复到没有侵权时的状态,客观反映权利的市场价值。对于音集协和小权利人作为主体的案件,需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证据确定赔偿数额。音集协作为原告的案件,如果结合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功能、地位、使用方式等能够证明KTV经营者使用了音集协全部歌曲的,在有其他已缴费KTV经营者许可费可以参照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许可使用费进行判赔。小权利人为原告的案件,因为KTV经营者侵权的仅为公证的歌曲,故可以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费为标准计算每首歌曲的赔偿数额。
如何进行案件诉源治理?
周亚平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
建立集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让使用者用得起作品,让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变得可以有效行使,通过海量的聚合效应让单个作品的微小价值汇聚成为整体的市场价值,从而实现权利在卡拉OK市场合理的变现。正是由于集体管理组织这一特殊的使命,只要使用者使用了音集协管理的作品,法院应该优先适用许可使用费标准。在诉源治理方面,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音集协在2019年度实现版权许可收费2.91亿元,管理成本下降到25%,权利人分配版权使用费收入实现了翻倍。此外,音集协还试点建立大数据平台,与各大互联网公司也进行了沟通与协商,使各种信息完全透明化,这些都是有效解决集体管理在实践中所遇问题的措施。
宋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
长期以来,法院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KTV赔偿额,但始终面临着判赔额高与低的矛盾,而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的以包间数确定赔偿额的方式是非常有意义的探索。近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数量大、占比高,如2019年全国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达39万余件,其中著作权案件为29万余件,占比高达73.4%。法院受理的绝大多数著作权案件是通过诉讼解决赔偿额问题。对于诉源治理问题,从集体管理组织的角度,还是应该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同时,最近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二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协商机制,是很好的立法导向,因为在使用费确定协商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行业协会以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均可参与其中,这种充分协商有利于达成利益平衡,也有助于减少此类案件对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
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多呈现批量诉讼间歇性多发、类型比较单一、但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导致大量司法资源被挤占。以浙江为例,2019年上半年,浙江法院系统共受理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等小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的一审著作权侵权案件3500件,占同期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总量的23%。
“这类案件数量非常大,且各地裁判标准不统一。”8月28日,在杭州举行的第三期浙知沙龙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中东介绍。针对这一现象,该院及时进行了调研,并下发《关于统一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通知》,从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要求严格审查此类案件原告主体资格,正确区分作品类型并降低赔偿数额。通知下发后,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的增长态势得以遏制,2019年下半年该类案件收案量同比下降55%。2020年以来,在整体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负增长的情况下,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降幅更为明显。
卡拉OK行业版权官司高发,反映出KTV音像作品许可使用的机制有待完善。如何破解这些难题,促进KTV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诉源治理?此次沙龙以“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审判实务”为主题,邀请知名学者、专家、法官、律师、业界代表和使用者代表,集中讨论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审判实务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卡拉OK案件中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是命运共同体,需要找到平衡的结合点,共同成长,促进这一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发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许惠春的话说出了此类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
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对于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在音乐电视(MV)仅为录像制品的情况下,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有诉权。在MV构成类电作品的情况下,因KTV使用的是制片者享有著作权的MV作品,因此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是否享有诉权,需要以MV的制作是否经音乐作品权利人许可作为区分判断的标准。如果经过许可,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不享有诉权;如果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有诉权。对于损害赔偿,因KTV经营者没有能力去判断曲库中的每一首MV的制作是否都已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且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原本就应将收取的许可费中的一部分分配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如其已向音集协缴纳许可使用费的,音乐作品权利人很难获得赔偿,而应当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获得相应报酬。
张翀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
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主要难点在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词曲作者及继承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及不同著作权权能的行使主体问题。在实践中需要着重审查作品的权利来源、作品类别、点播歌曲的获得路径以及权利人起诉的具体著作权权项。
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龙小宁 厦门大学教授
从经济学的角度,需要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去平衡KTV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歌曲使用者的利益与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作为创作者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找到以音乐作品价格为决策变量的结合点。小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的赔偿数额应保持一致,均应以歌曲的许可使用费为参照,并有相应的点播数据为支撑来计算赔偿数额。集体管理组织应降成本、提收益,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杨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在音集协起诉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可以探索以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改变以侵权歌曲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具体为以包间数、使用天数、音集协公布的收费标准等为基础合理确定许可使用费。这不仅有助于填平权利人损失,也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科学举证、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引导当事人回归市场机制,促进市场健康繁荣发展,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陈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著作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让市场恢复到没有侵权时的状态,客观反映权利的市场价值。对于音集协和小权利人作为主体的案件,需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证据确定赔偿数额。音集协作为原告的案件,如果结合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功能、地位、使用方式等能够证明KTV经营者使用了音集协全部歌曲的,在有其他已缴费KTV经营者许可费可以参照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许可使用费进行判赔。小权利人为原告的案件,因为KTV经营者侵权的仅为公证的歌曲,故可以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费为标准计算每首歌曲的赔偿数额。
如何进行案件诉源治理?
周亚平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
建立集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让使用者用得起作品,让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变得可以有效行使,通过海量的聚合效应让单个作品的微小价值汇聚成为整体的市场价值,从而实现权利在卡拉OK市场合理的变现。正是由于集体管理组织这一特殊的使命,只要使用者使用了音集协管理的作品,法院应该优先适用许可使用费标准。在诉源治理方面,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音集协在2019年度实现版权许可收费2.91亿元,管理成本下降到25%,权利人分配版权使用费收入实现了翻倍。此外,音集协还试点建立大数据平台,与各大互联网公司也进行了沟通与协商,使各种信息完全透明化,这些都是有效解决集体管理在实践中所遇问题的措施。
宋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
长期以来,法院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KTV赔偿额,但始终面临着判赔额高与低的矛盾,而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的以包间数确定赔偿额的方式是非常有意义的探索。近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数量大、占比高,如2019年全国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达39万余件,其中著作权案件为29万余件,占比高达73.4%。法院受理的绝大多数著作权案件是通过诉讼解决赔偿额问题。对于诉源治理问题,从集体管理组织的角度,还是应该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同时,最近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二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协商机制,是很好的立法导向,因为在使用费确定协商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行业协会以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均可参与其中,这种充分协商有利于达成利益平衡,也有助于减少此类案件对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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