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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假冒商品的责任

2021-01-31 13:01:00|222|起点商标网
最近涉及亚马逊的案件为商标侵权提供了答案

欧洲法院最近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果一家公司代表另一方履行订购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该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欧盟法院(CJEU)最近在Coty Germany GmbH诉Amazon(C-567 / 18)中下达了一项裁决,判定亚马逊对他们代表第三方存储的商品的商标侵权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大型品牌而言,这将是令人失望的,这些大型品牌一直在为销售假冒产品和为代表第三方提供仓储和配送服务的消费者提供正面消息而不断地交火。

商标侵权最常发生在未经所有人同意而在交易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例如,侵权人使用的标志与注册商标相同,并且用于与商标注册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科蒂德国公司是香水分销商,并持有欧盟商标“ DAVIDOFF”的许可证。引起科蒂德国人注意的是,假冒香水“ Davidoff热水香水”通过其Amazon Fulfillment服务在亚马逊上出售。Amazon Fulfillment服务允许第三方卖家将其产品存储在Amazon仓库中,当产品出售时,Amazon将对其进行包装,运输并提供与该产品有关的支持客户服务。

科蒂德国公司向亚马逊发出了停止和制止信函,并要求将假冒香水发送到科蒂德国公司。亚马逊退还了几瓶香水,但他们无法分辨出哪些库存属于哪个卖家。

Coty Germany认为Amazon负责销售假冒产品,因此在德国对Amazon提出了商标侵权诉讼。德国法院将此案转交欧洲法院。

欧盟法院关注的焦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第三方存储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人是否为了提供商品或将其投放市场而存货?这些规定,即使只有第三方打算提供这些商品或将其投放市场。”

CJEU必须确定亚马逊是否应对侵权行为负责,这取决于对《欧盟商标(EUTM)条例》(207/2009)第9(2)(b)条和第9(3)(b)条的解释调控(EU)1001分之2017。

CJEU确定亚马逊只是存储了他们没有将其出售或投放市场的商品,也不打算将其出售或出售。欧盟法院评估了存储货物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但是,两个法律都没有定义术语“使用”。在以前的案例中,已经注意到,术语“使用”涉及“主动行为以及对构成使用的行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重要的是,法院建议,如果一个人的目的不是将商品投放市场或将其出售,那么不能代表第三方存储商品的人被认定犯了商标侵权。

欧盟法院裁定,代表第三方存储侵犯商标权利的商品而未意识到侵权的人,不得视为为了提供商品或将商品投放市场而存储商品。如果该人本身不违反《欧盟商标(EUTM)条例》(207/2009)第9(2)(b)条和第(EU)2017/1001条第9(3)(b)条,追求那些目标。

CJEU的判决与L'Oréalv eBay [2009] EWHC 1094(Ch)中的判决一致,在该判决中,高等法院裁定,eBay对在其拍卖网站上出售侵权或假冒产品的个人不承担共同责任。但是,在将科蒂·德国诉亚马逊一案提交欧洲法院之前,法国总检察长在其意见中指出:公司并不自动免除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他们不了解侵权。特别是在亚马逊等公司积极参与商品分销的情况下。否则,可以将在线平台用作销售侵权商品的渠道。根据他的意见,尚不清楚这些步骤可能是什么,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会给此类履行服务提供商带来负担。这可能为将来针对像亚马逊这样提供履行服务的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敞开了大门。

根据CJEU的判决,许多品牌和商标所有者会对这一结果感到不满意,因为他们试图推动电子商务平台承担更多责任和控制,以帮助解决假冒和假冒商品的销售问题。但是,为自己提供履行服务并代表第三方存储商品的企业将放心,因为他们自己不提供或营销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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