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遏制人力车商标稀释的威胁
在稀释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可能不必考虑欺骗性相似性或欺骗性要素。当被告的使用可能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和独特性时,便会产生注册商标的稀释。如果允许在并非真正拥有者的产品上使用该侵权商标,则该商标可能会降低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并且在不期望其质量的情况下降低其声誉。标准。
德里高等法院于2020年3月在 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诉Om Balajee Automobile(India)Private Limited案中,裁定 临时禁制令的申请,禁止后者(被告)在E-人力车上使用商标“ DMW ”等一切始于2016年7月,原告意识到被告的D-RMW 商标正在路上行驶,并因此向被告发出了停止和制止通知,以禁止使用该商标。但是,被告拒绝遵守。感到不满的原告于2017年提起了本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辩称其商标“宝马”是“驰名商标”,作为一家德国汽车制造公司,成立于1916年,以“ BMW”商标制造和销售汽车,该商标是其公司名称的缩写。 “ 乙 ayerische 中号 otoren Wˉˉ尔克”。它表示,它通常被称为“ 宝马 ”,自1923年以来一直以该商标生产摩托车和1928年以来的汽车。它在14个国家/地区拥有组装厂,并在140多个国家/地区拥有全球销售网络。2016年,它的收入为9416.3万欧元,在全球范围内销售23,67,600辆汽车,其中200万辆是宝马品牌的 汽车。原告还主张其宝马商标的注册 可追溯至1956年,并于1987年开始在印度进行商业使用。
原告辩称,被告在 电子人力车,电动货物和装载机上使用了欺骗性相似的商标 DMW。两个标记都有三个字母,其中最后两个字母“ M”和“ W”相同,而第一个字母“ B”仅被字母“ D”代替。也有人认为,字母“ B”和“ D”在视觉和语音上相似,因此DMW商标在语音上与BMW相似。有人进一步辩称,由于电子人力车与商标宝马所涵盖的汽车有些相似,并且被告采用商标DMW是恶意的,因此被告犯下了假冒行为 。
被告人对诉讼的可维护性提出质疑,理由是诉讼取决于两套商品之间的差异,其相应的购买者的性质和购买者的类别,并辩称诉讼受到限制,延误和束缚的限制。它还辩称,这些商标在外观上并不相似,并且DMW代表“ DESHWAR Motor Works”,该商标已申请注册商标“ DMW DESHWAR MOTOR WORKS”。被告还就各自当事方产品的市场价格之差(即卢比)争论不休。50,000卢比,而不是最低的卢比。35,000,000。
法院指出,被告采用了原告商标的基本特征,并且在视觉和语音上都十分相似。因此,被告的DMW商标可能会欺骗并引起混乱。在处理欺骗性相似性这一方面时,法院依赖于最高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玉米产品精炼公司诉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案,'AmritDhara Pharmacy诉Satya Deo案,'Durga Dutt诉Navaratna Laboratories'案中提出的意见。
关于原告和被告产品差异的问题,后者在Nandhini Deluxe诉卡纳塔克邦合作牛奶生产者联合会有限公司(2018)9 SCC 183中依赖最高法院的判决 辩称使用其商标DMW不会引起混淆。但是,从该案的观察结果来看,法院指出,在产品不同的情况下,先前所有人的成功机会取决于许多变量,包括其商标的强弱,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产品的接近性,在先拥有人弥合差距,实际混乱,被告采用商标背后的诚意等方面的可能性,而法院可能仍需要考虑其他变量。法院指出,该案中的事实存在实质性差异,而在本案中,原告商标的效力不能引起争议,因此,被告使用DMW商标是 表面上的证据。 不诚实。意图是利用原告品牌的声誉和信誉,这可能会误导普通人的普通情报。
在处理原告商标稀释的问题时,法院分析了原告对ITC Limited诉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和Ors,ILR(2010)2 DELHI 455 和 Tata Sons Ltd.诉中判决的依赖 。 Manoj Dodia和Ors。,2011 SCC在线Del1520。 稀释原则包含在1999年《商标法》第29(4)节中,法院同意上述案件中的观察结果,即稀释测试为与欺骗性相似性不同。有人指出,“ 欺骗性地 在第29条第(4)款中,与侵权索赔相关的法律未包含类似的“标准”,并且在主张商标被稀释时不会出现欺骗问题。法院进一步指出,对于诸如第一个商标这样的驰名商标,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外观和听觉上相似的商标将构成第29条第4款的侵权,因为这种使用不利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
此外,以被告提出的限制,拖延和诉讼为由,法院认为这些争辩是错误的,没有根据的。据指出,原告一旦得知被告侵犯商标DMW的使用权,便在2016年7月迅速采取了行动;发出停止和终止通知,然后在2017年提起诉讼。法院在提及 Midas Hygiene Industries(P)Ltd.诉Sudhir Bhatia and Others(2004)3 SCC 90一案 时明确指出,即使存在原告方延迟提起诉讼,但这不足以阻止授予原告方强制令;鉴于被告对该商标的采用也是 表面上的 不诚实。法院裁定,原告提出了 表面证据, 并且便利性的平衡也对它有利。
该判决应充分重视保护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免被稀释为一种侵权形式;并强化了稀释测试与欺骗性相似性不同的概念。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