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电影名称中没有版权
2021-01-31 10:01:25|282|起点商标网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Hon'ble庭法官在最近的一个名为K.Balaji Kumar诉M / s的案件中。星北极星和Anr。指出,仅著作权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文学权的法律保护属于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领域。
案例简介:
该事项涉及上诉人/原告K. Balaji Kumar关于发行名为“ Kolaiyudhir Kaalam ” 的电影的版权主张。
上诉人K. Balaji Kumar以某Sujatha所著一本书的标题为基础主张版权,该书的版权已由他购买。下级法院通过了一项临时命令,有利于日期为2019年7月4日的上诉人陪审团命令。
被上诉人,M / S Star Polaris和Anr在本上诉中为2019年7月4日的临时命令休假和维持现状祈祷。
洪都拉斯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允许上诉,要求撤消2019年7月4日对上诉人有利的临时命令,指示当事各方维持现状。
上诉人之争:
上诉人的学识渊博的律师认为,临时命令限制了被告使用“ Kolaiyudhir kallam ”作为其电影的标题,并在诉讼未决期间继续进行。
受访者争执:
被告通过其律师V.Subramanian先生提出,上诉人仅根据Sujata所著一本书的书名要求版权,被告已购买了该书。
受访者还提出,版权法不适用于该单一标题。
经验丰富的被告律师认为,标题中没有适用于所有故事片的版权。他依靠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判决Radhakrishnan诉ARMurugadoss案及其他[2],日期为29.10.2013和M / s.Lyca Productions -Vs- J.Manimaran等[3],决定于22.02.2018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分庭在M / s.Lyca Productions -Vs-J.Manimaran等一案中裁定,1957年《版权法》的规定,尤其是第2(m)(ii)节中的宽泛定义[4]实际上是指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介质上制作的电影的副本。
受访者博学多才的律师声称,这两部电影的情节和故事情节是不同的,并且两者之间没有相似之处。
被告人已为该电影的制作投入大量资金,并已完成所有认证工作和广告等,而本法院签发的临时命令正给被告人造成偏见和损失
版权法的主题不是仅复制标题,而不是复制情节,特征,对话,歌曲等。因此,文学作品的版权不包括在任何其他作品上使用标题的专有权。
法院的意见: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在裁决对被告有利的同时,对本案提出以下意见:
美国法院认为,该法不能仅保护文学作品的标题。仅复制标题,而不复制情节,歌曲,对话等,都不是版权法的主题。
对文学标题的法律保护在于商标和不正当竞争领域。通常,此类标题受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保护。文学和娱乐作品及作品的名称与其他商业商品的商标几乎相同。
法院进一步将标题的类别分为两类,即单一文学作品的标题和一系列文学作品的标题。书籍,报纸,期刊系列的标题确实充当商标,因为它们指示每个版本均与其他来源相同。此类“系列名称”享有与通常商标相同的保护。洪堡法院以各种电视连续剧,电影专营权(例如“教父”,“洛基”,“虎胆龙威”)为例对此进行了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在M / S Saumya Movies vs M / S的单方面命令之后,当前裁决使M / s Lyca Production案(同上)与Hon'ble高等法院的观点一致。.Suresh生产[5]维持电影名称“ Naan Aanaiittaal”的版权主张。
案例简介:
该事项涉及上诉人/原告K. Balaji Kumar关于发行名为“ Kolaiyudhir Kaalam ” 的电影的版权主张。
上诉人K. Balaji Kumar以某Sujatha所著一本书的标题为基础主张版权,该书的版权已由他购买。下级法院通过了一项临时命令,有利于日期为2019年7月4日的上诉人陪审团命令。
被上诉人,M / S Star Polaris和Anr在本上诉中为2019年7月4日的临时命令休假和维持现状祈祷。
洪都拉斯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允许上诉,要求撤消2019年7月4日对上诉人有利的临时命令,指示当事各方维持现状。
上诉人之争:
上诉人的学识渊博的律师认为,临时命令限制了被告使用“ Kolaiyudhir kallam ”作为其电影的标题,并在诉讼未决期间继续进行。
受访者争执:
被告通过其律师V.Subramanian先生提出,上诉人仅根据Sujata所著一本书的书名要求版权,被告已购买了该书。
受访者还提出,版权法不适用于该单一标题。
经验丰富的被告律师认为,标题中没有适用于所有故事片的版权。他依靠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判决Radhakrishnan诉ARMurugadoss案及其他[2],日期为29.10.2013和M / s.Lyca Productions -Vs- J.Manimaran等[3],决定于22.02.2018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分庭在M / s.Lyca Productions -Vs-J.Manimaran等一案中裁定,1957年《版权法》的规定,尤其是第2(m)(ii)节中的宽泛定义[4]实际上是指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介质上制作的电影的副本。
受访者博学多才的律师声称,这两部电影的情节和故事情节是不同的,并且两者之间没有相似之处。
被告人已为该电影的制作投入大量资金,并已完成所有认证工作和广告等,而本法院签发的临时命令正给被告人造成偏见和损失
版权法的主题不是仅复制标题,而不是复制情节,特征,对话,歌曲等。因此,文学作品的版权不包括在任何其他作品上使用标题的专有权。
法院的意见: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在裁决对被告有利的同时,对本案提出以下意见:
美国法院认为,该法不能仅保护文学作品的标题。仅复制标题,而不复制情节,歌曲,对话等,都不是版权法的主题。
对文学标题的法律保护在于商标和不正当竞争领域。通常,此类标题受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保护。文学和娱乐作品及作品的名称与其他商业商品的商标几乎相同。
法院进一步将标题的类别分为两类,即单一文学作品的标题和一系列文学作品的标题。书籍,报纸,期刊系列的标题确实充当商标,因为它们指示每个版本均与其他来源相同。此类“系列名称”享有与通常商标相同的保护。洪堡法院以各种电视连续剧,电影专营权(例如“教父”,“洛基”,“虎胆龙威”)为例对此进行了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在M / S Saumya Movies vs M / S的单方面命令之后,当前裁决使M / s Lyca Production案(同上)与Hon'ble高等法院的观点一致。.Suresh生产[5]维持电影名称“ Naan Aanaiittaal”的版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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